关于财务报销相关事宜的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 2017-07-10 浏览次数: 496

关于财务报销相关事宜的补充规定

各系、院直各部门:

根据审计部门的要求,同时方便教职工快捷清晰地办理报销手续,现就财务报销作如下补充规定:1、报销合肥市内交通费的请在报销封面详细注明每张票据的时间、事由、起止地点、报销金额。2、购买实验材料或办公用品等合计金额超过伍仟元整、从不同经费项目列支的注意不要拆分成多张票据进行报销,(可以分别填列不同项目码即可)。3、报销封面请尽可能详细填写报销事由、内容。4、跨年度票据原则上不予报销,公务卡消费后需及时办理报销手续财政系统无法归还跨年度报销资金。

  

合肥学院财务处

2017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