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学院出国学生的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1-04-08浏览次数:4621

 

 

    随着全球教育国际化进程的不断深入,以及我院“地方性、应用型、国际化”的办学定位要求,学生的短期访问、进修,语言学习、交流与项目合作日益增多。学生出国学习促进了我校与国外大学学生间的学术交流与学习,促进校际之间的沟通,更好地培养适应社会的高级应用性人才。为加强我校在校本科生出国学习的引导和管理,促进我校与国外大学、国际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特制订该项细则:

 第一条:申请出国的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必须遵守所在国家的法律以及所在学校的管理规定,不做有损国家、学校形象的事。

 第二条:学生因私自费出国留学,应办理退学或休学手续(休学期为一年),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三条:经学校批准出国的和中外合作培养的学生,自批准办理出国手续之日起,可申请保留学籍,最长 2-3 年(专科学生保留 2 年,本科学生保留 3 年,中外合作培养专业学生保留2年)。

 第四条:本科生的学习期限最长为七年,专科生的学习期限最长为六年。在保留学籍期限届满前取得学校毕业资格的,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五条:经学校选拔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学生,除完成相关专业的学业外,须参加语言培训。在参加全日制语言培训班学习外语期内,经申请可暂停部分(或全部)相关专业课程的学习。语言培训结束后或因中途语言考核不合格或学习语言有困难的学生,经批准后根据具体情况可返回原年级或下一年级相应专业学习;对于中外合作培养专业的学生,因语言未达到外方学校的要求而未能出国、或出国后不能完成本专业学习而回国,应返回原专业适当年级继续学习。特殊情况下可申请转专业。经学校批准后,转入相应专业继续学习,完成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

 第六条:中外合作培养专业的学生,根据学校与国外就读学校签订的协议规定,我校和国外就读学校互相承认在各自学校期间的学习成绩和取得的学分。成绩合格经申请可以取得我校颁发的毕业证书。若学生出国后与出国前所学专业不同,则不再颁发我校毕业证书。

 第七条:出国留学学生,申请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在保留学籍期限内的6 月1 日以前提出的,于当年 7 月颁发毕业证书;在6 月1 日以后提出申请的,需于提出申请的次年(同时不能超过规定年限)7 月颁发毕业证书。

 第八条: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学生,保留学籍期限届满,未取得毕业资格的,或虽取得毕业资格但未按时回校办理毕业手续的,按自动退学处理,自保留学籍期限届满之日起取消学籍。

 第九条:我校和国外就读学校互相承认的是指专业课程的学习成绩和取得的学分,不包括在国外学习语言期间的学习成绩和取得的学分。

 第十条: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学生,在第七条规定的期限内经申请可以授予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本办法自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合肥学院国际交换生选拔工作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