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学院外国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者:国际处发布时间:2016-10-28浏览次数:450


为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提高来华留学生培养工作质量,加强对来华留学生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9号《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来华留学生学籍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经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本人护照和体检表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我校国际交流合作处请假并办理延期入学手续。延期入学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未办理延期入学或延期后未按时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有关留学生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健康状况等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完善相关手续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留学生应按学校规定按时缴纳学费,每学期开学两周内持学生证及缴费单据到国际交流合作处办理注册手续。如因患病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按期缴费者,应向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处履行暂缓缴费、注册手续(缓交学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或存在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只有经过注册者方可获得在校继续学习的资格。

二、纪律与考勤

第四条 留学生应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的一切活动,自觉遵守学习纪律。上课、实习实验、全校运动会均实行考勤。考勤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统一使用教务处印制的考勤簿,按月汇总公布考勤情况并留档备查。

留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习,应凭医生诊断证明或其它相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周以内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批,请假一周以上(含一周)由留学生所在院系审批,请假二周以上由教务处审批。

请假期满,留学生应及时到国际交流合作处销假。如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应办理续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五条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席者,即为旷课。对旷课留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在规定的教学时间内,行课日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数计;实习、社会调查等,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超过60学时以上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三、课程考核、成绩记载与课程重修

第六条 留学生必须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则获得相应学分,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归入本人成绩档案。

第七条 课程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计分,成绩满60分即获得该课程学分。

第八条 成绩评定采用与中国学生相同方式,平时成绩占40%,期中成绩占20%,期末成绩占40%

第九条 必修课程考核不及格,在下学期开学后第23周给予一次重考机会,重考具体时间由各院系负责安排,教务处负责协调。放弃重考者,不及格课程学分直接记入留降级学分。留学生课程重考达到合格以上者,一律按60分计入成绩档案。如课程重考不及格,则必须重修该门课程,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重修次数不限。

对于毕业当年学期不开课、无法安排重修的必修课程,学校可单独组织一次毕业前重修考试。若经毕业前重修考试仍有不合格课程者,作留、降级处理。

第十条 留学生考试成绩在60-70分之间,可申请再次重修该门课程取得更好成绩。

第十一条 课程重修申请程序:学生在每学期的第四周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提出本学期课程重修申请,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根据教务管理系统本学期所开设的课程及学校规定的课程重修收费标准,核定重修课程及重修费,将《合肥学院学生重修课程申请表》报学生所在院系审核经学校教务处批准后,通知学生缴纳修读费重修课程

第十二条 留学生重修均需按学校有关规定缴纳重修费用,未缴费用而参加学习考试者,其考试成绩将不记入个人成绩册。

第十三条 留学生不请假缺课累计学时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注明“无故旷课”,缺课课程必须重修。

第十四条 留学生若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者,须事先向国际交流合作处申请缓考,并提供病历或相关证明,报系审批,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

缓考成绩以实得分数记载,缓考随课程重考时间进行,登记成绩时注明“缓考”字样。

第十五条 留学生擅自缺考、考试作弊、违反考试纪律,取消该次考试资格,课程成绩以零分记,不得参加重考,必须重修课程。并视其违纪作弊情节,按相关文件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十六条 重修课程成绩均记载,以最高一次作为有效成绩,并重新计算学分绩点,在备注栏中注明“重1、重2”…。

四、 休学与复学

第十七条 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达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二)请假缺课累计达到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第十八条 留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休学次数不得超过两次,休学年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九条 留学生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一)留学生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经国际交流合作处及所在院系审核报教务处审批,完善手续后离校。

(二)留学生休学往返路费自理,休学期间的学费不予退还。

(三)休学期间不得参加学校的考试,擅自参加考试成绩无效。休学期间保留其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留学生待遇。

第二十条 因伤病或其它原因休学的留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向国际交流合作处申请复学,报教务处审批。

申请复学时应将本人书面申请、指定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交国际交流合作处,经审查确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报教务处审批后办理复学手续,并通知留学生所在院系。

第二十一条 复学的留学生经批准原则上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二条 留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责任自负,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五、留、降级

第二十三条留学生经过重考或重修,一学期或连续两个学期不合格必修课程累计达到15学分及以上者,应予留(降)级。

留、降级在每学期重考后办理一次(上学期为降级、下学期为留级)。任选课、限选课程不合格学分不计算在内。

第二十四条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经重考不合格课程达到降级规定时,可以跟班学习,准予第一学年结束时再重修一次。重修后不合格课程或连同第二学期重考不合格课程累计达到降级规定者,作降级处理。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降级不得连续两次,累计不超过两次。

第二十五条留、降级的学生,应按当年缴费标准向学校财务处缴纳学费。学生得到留降级通知后,15天内完清缴费手续,学生凭缴费单据,到国际交流合作处办理留降级手续,否则,不予注册,不承认其学籍。

六、 退学

第二十六条 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连续留(降)级或留(降)级累计超过两次的。

(二)休学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三)因病需休学而拒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累计超过该学年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无效者。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留学生,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所在院系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后提交学校审批。

第二十七条 对留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议(或主管院长组织召开相关职能部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 对退学的留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以直接送交、书信送交、公示等方式送交本人,同时报相关部门备案。退学决定书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7个工作日,即视为送交。

第二十九条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学生申诉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

第三十条 退学的留学生,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回国。

第三十一条 退学或取消学籍的留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七、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二条留学生转专业申请,在入学后第一学期内审核办理。超过一学期后不予办理。

第三十三条无特殊情况,本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不得转学。

八、毕业、结业与学位授予

第三十四条 留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根据《合肥学院外国留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评定,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留学生在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位:

1、在校期间受过校级记过以上处分者

2、累计两次留级者

3、结业后考试换证者

第三十五条 留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标准学制内应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通过毕业考试,若毕业考试不及格者,可重考一次,仍不及格者,作留、降级处理。对毕业当年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留学生在结业后两年内,可以按程序申请课程重修,经考核合格后,学校审批同意,可以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七条 留学生毕业当年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可以申请延长修业年限,但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三十八条 留学生办理延长修业年限,应在标准学制的毕业当年第二学期开学后的第一个月内由留学生本人提出申请,交国际交流合作处、所在院系签署意见,经学校审核批准,准予延长修业年限。在办理相关手续和缴纳学费后,方可继续在校学习。

延长修业的留学生保留学籍,编入适当的班级参加学习和集体活动。

第三十九条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发放,每年进行一次。

九、附 则

第四十条 编入普通本科班学习的来华留学生学籍管理按照《合肥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合肥学院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