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污染环境的法定免责事由
发布人:环境工程研究院  发布时间:2017-02-15   浏览次数:12

 

法律条文

刑法相关规定: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执法案例

案情回放

宣化县人民法院近日公开审判了一起环境污染案件,以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肖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这是“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实施以来,宣化县法院判决的第一起环境污染案件。

据介绍,县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个体工商业主肖某从2011年开始在宣化县东望山乡葛峪堡村西经营选金厂,其利用石碾子将含金矿石碾成粉末状,并加入汞和水,利用汞比重较重的特性,从矿石粉末中提取黄金。肖某将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在未经环保处理的情况下,仅简单沉淀便通过排水管道排入到厂房院外西侧和北侧自制的渗坑内,使废水自然蒸发或者渗透到地下。经张家口市环境监测站对从肖某选金厂排污口提取的废水进行监测,废水的汞浓度为1.09mg/L,氰化物浓度未检出。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对该监测报告中的监测数据予以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含汞污水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0.05mg/L,肖某选金厂排放含汞污水已超过该标准21.8倍。

宣化县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肖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超过国家污水排放标准的含汞污水,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污染环境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判处肖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评析

污染环境犯罪严重危害生态环境,严重威胁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更是实现“美丽中国”梦的最大障碍。严惩污染环境犯罪,已成社会共识。从十八大报告到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都明确要求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犯罪。在实践层面上,从刑法修正到“两高”司法解释,刑事法网愈加严密,为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犯罪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及执行标准。

实践中,部分小企业主由于实际不具备相应的处置能力,往往将生产中的危险废物直接倾倒在土壤、河流中,严重污染环境。在一些采矿业盛行的区县,经营者不经过任何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现象十分普遍。本案案例就是这种类型。“两高”司法解释专门对“有毒物质”的范围和认定标准作出了明确界定,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灭蚁灵"、"二恶英"等以及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都属于"有毒物质"。现今群众对环境污染的治理呼声越来越高,再次提醒广大个体经营业主,对环境的破坏,必将给自身带来严重后果。轻则行政处罚,重则承担刑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