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学院学生减免学费暂行办法

发布者:建工系发布时间:2020-08-19浏览次数:688分享

合肥学院学生减免学费暂行办法

(院行政〔201278号)

第一条 为了体现党和国家对大学生特别是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和爱护,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切实做到不使一个经济困难家庭的学生因交不上学费而辍学,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费减免原则。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突出重点的原则,广泛听取学生意见,严格操作程序,做好经济困难家庭学生情况的审核工作。

第三条 学费减免对象。普通高校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确实困难、无力缴纳学费、借助国家助学贷款仍无法完成学业的学生。

第四条 学费减免条件:一、申请学费减免的学生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思想政治表现好,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爱劳动;2、学习刻苦,成绩良好,学年综合测评本年级本专业排名在前二分之一以内;3、生活简朴,无吸烟、酗酒、沉迷网络等不良习惯; 4、积极参加校内外志愿服务及勤工助学活动; 5、积极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二、申请学费减免的学生,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父母均已去世,确无经济来源的孤残家庭者;2、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且来自国务院规定的老、少、边、穷地区者;3、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烈士子女;4、因特殊因素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并有相关证明材料者;5、国家政策规定减免学费者。

第五条 学费减免标准。学费减免标准根据申请者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困难程度确定,分甲、乙、丙三个等级,分别减免学费100%50%25%

第六条 学费减免工作组织。学院成立由分管院长任组长,学生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费减免实施过程的指导和审批。各系按本规定具体组织实施,学生处、财务处负责审核。

第七条 学费减免工作程序:1、申请学费减免的学生,须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合肥学院学生学费减免申请审批表》,如实提供家庭成员情况和收入情况,同时提供家庭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能证明其家庭困难程度的证明材料;2、经各系辅导员、班级民主评议、系务会初审,并将初审同意减免学费的学生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学生处审批,财务处负责核减学费备案;3、各系负责适当安排对学费减免学生进行回访。

第八条 学费减免工作按学年进行,一般安排在每年4-5月份进行。

第九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减免学费

1、违反国家法律或校规校纪,本学年受过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的;

2、学习不努力,考试成绩不合格,上一年内累计有两门以上(含两门)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的;

3、学制规定年限内未完成所学专业而延长学制的(因病休、停学者除外);

4、只申请减免学费而不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原则上不予减免;

5、思想不求进取,生活铺张浪费的;

6、在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弄虚作假,欺骗学校的;

7、不愿参加学校安排的勤工助学活动,或因工作不认真被辞退的。

第十条 被批准减免学费的学生,在享受学费减免的相应学年内,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将追回减免的学费:

1、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的;

2、受到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的;

3、生活铺张浪费的;

4、弄虚作假,欺骗学校的。

第十一条 对在学费减免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除收回全部减免学费外,还将视其情节轻重对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国家和学校各类学费减免,原则上每生每年只能享受一次,按高标准执行,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