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党员干部廉洁自律预警机制实施办法

发布者:纪委办公室发布时间:2015-07-01浏览次数:1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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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

《合肥市党员干部廉洁自律预警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省部属驻肥有关单位党组(党委、党工委):

《合肥市党员干部廉洁自律预警机制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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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党员干部廉洁自律预警机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监督,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规定,结合我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员干部廉洁自律预警机制(以下简称预警机制)是对党员干部涉嫌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有关问题,通过特定方式进行提醒防范、动态监督、及时纠错所采取的预警措施。

第三条下列情形属于预警范围:

(一)涉嫌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一般'问题;

(二)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出现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三)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需要引起单位和党员干部重视并切实改进的问题;

(四)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规定,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进入案件检查程序的问题;

(五)有必要实施预警的其他问题。

第四条实施预警应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涉及市委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由市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涉及市委管理的副职领导干部,由市纪委分管负责人批准;

涉及县(市)区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由县(市)区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涉及开发区党工委、市直机关党委(党组)管理的党员干部,由所在单位党组织或纪检组织主要负责人批准;

涉及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管理的党受干部,由所在单位党组织或纪检组织主要负责人批准;

涉及基层单位管理的党员干部,由所在单位党组织或纪检组织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五条实施预警实行分级管理:

涉及本级党组织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由本级纪检组织主要负责人或委托其他本教领导实施。

涉及本级党组织管理的副职领导干部,由本级纪检组织分管负责人或委托该党员干部所在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实施。

涉及下级党组织管理的党员干部,由下级党组织负责人或纪检组织实施,情况特殊的,也可由上级纪检组织预警实施部门直接实施。

涉及基层单位党组织管理的党员干部,由所在单位党组织或纪检组织主要负责人实施。

第六条实施预警的主要方式为谈话函询、警示诫勉和责令纠错。

谈话函询是对来信来访、社会舆论、群众意见等反映党员干部涉嫌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有关问题,通过约谈、函询等方式,对反映问题的事实进行必要的了解和澄清。

警示诫勉是对党员干部涉嫌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经谈话函询或初步调查证实构成轻微违规违纪,但不需要进入案件检查程序的,通过警示诫勉及时进行纠偏。

责令纠错是对党员干部经警示诫勉而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纠正错误行为,或调查证实已构成错误事实,但不需要进入案件检查程序,责令其切实改正错误。

根据发现的错误情节,谈话函询、警示诫勉,责令纠错可以依次分步实施,也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单独实施。发现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按照相关规定,列入案件检查程序处理。

第七条实施谈话函询后,应根据下列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一)对反映问题失实的,及时予以了结。有必要消除影响的,可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二)对反映问题属实或部分属实的,谈话函询对象应对存在的问题写出整改报告,并进行整改。预警实施部门应跟踪了解情况,督促整改。整改结束并达到要求的,及时予以了结。

(三)谈话函询后,对整改不力且群众仍有反映、经调查属实的,应转为警示诫勉或责令纠错。

第八条对警示诫勉对象,通过警示诫勉谈话、发警示诫勉通知书等形式,警告其终止错误苗头并切实整改。整改不力的,按照相关规定转为责令纠错或组织处理。

第九条对责令纠错对象,通过纠错诫勉谈话、发责令纠错通知书等形式,责令其限期纠正错误。错误没有得到及时纠正的,可转为立案调查或组织处理程序。责令纠错情况应及时向组织部门和责令纠错对象所在单位通报,并将结果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十条 实施预警的时限要求:

谈话函询、警示诫勉、责令纠错的对象,应在实施预警后7日内向预警实施部门提交书面说明或整改报告。

实施预警部门一般应在3 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经过批准的可延长30日,最长不得超过6 0日,并在预警工作结束3 0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预警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市和县(市)区纪委、监察局成立预警工作办公室(设在纪委信访室),负责本级预警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其他单位预警实施部门设在本单位的纪检组织。

第十二条在实施预警中被反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二)拒绝就预警事项作出解释说明的:

(三)拒绝接受批评教育或拒不落实整改意见的:

(四)对检举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五)其他干扰、阻碍实施预警工作的。

第十三条全市各级党委、纪委要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对廉洁自律预警工作的领导、组织和督查,认真抓好工作落实。对开展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国有企业和已建立党组织的非公有制企业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委办公厅2010518日印发的《合肥市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预警机制暂行办法》(厅201098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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