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共合肥市纪委机关合肥市监察局信访举报工作规程》的通知

发布者:纪委办公室发布时间:2016-04-25浏览次数:3317

合纪办〔201615

关于印发《中共合肥市纪委机关

合肥市监察局信访举报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市直各单位纪检组(纪委、纪工委),委局机关各厅(部)室、机关党委:

现将《中共合肥市纪委机关、合肥市监察局信访举报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合肥市纪委办公厅

2016年4月13

  

  

  

中共合肥市纪委机关合肥市监察局

信访举报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规范信访举报工作程序,强化内部监督制约,依法依纪处理信访举报,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行政监察法》、《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和《中共安徽省纪委机关、安徽省监察厅信访举报工作规程》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信访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来访、网络、电话等形式,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检举控告、申诉和批评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信访举报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受理办理,依法依纪、分类处理的原则。

第二章信访举报件的受理及处理

第四条下列信访举报件应当予以受理:

(一)对党员、党组织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二)依法依纪由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

(三)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

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劳动保障等问题,以及与党员、干部个人的矛盾纠纷等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或应由相关职能部门解决的问题,不予受理。

第五条来访举报的,应按以下原则受理和处理:

(一)要求来访人填写《来访登记表》并出具书面举报材料;来访人不会书写或因身体等原因无法填写《来访登记表》和书面举报材料的,接访人员可采取问答的方式代为填写《来访登记表》并记录反映的主要问题。对业务范围外来访事项及三个月内重复来访举报的,可不填写《来访登记表》。

(二)对未经本级而直接越级上访、交办后三个月内重复越级上访以及缠访、闹访等业务范围内非正常越级上访的,原则上不向下级交办,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引导群众依法逐级上访。

第六条网络举报的,应按以下原则受理和处理:

(一)网络举报的收接和处理由专人负责,工作日期间,须每天登陆网络举报后台管理系统,对收接的网络举报进行浏览、下载。

(二)网络举报一般通过打印输出,一次收到多件内容相同的重复网络举报,只打印一件。

(三)对网络举报,属于本级管辖范围及其他反映问题重大、情节严重的,要及时摘报领导,根据批示办理;属于下级管辖范围的,按程序转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办理,其中线索具体、可查性强的报领导同意后发函交办;属于上级管辖范围的,摘报领导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属于纪检监察业务范围外的,直接从后台转投诉类或根据权限转有权处理机关和单位办理。

(四)对涉及正在发生的严重侵害群众利益,及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性、紧急性和群体性事件的网络举报,要迅速报告、快速处置。

(五)对商业广告等垃圾信息,以及无实质内容、发泄私愤等不良信息,履行程序后删除。

(六)对署真实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清楚准确的网络举报,遵循实名举报办理的有关规定办理。调查结束后,按照“谁调查处理、谁答复反馈”的原则,由承办部门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但不得将调查处理具体情况直接在网上回复和发布。

第七条 电话举报的,接听人员应按以下原则受理和处理:

(一)接听电话应做电话记录,主要记录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违纪违法问题、举报人的意见和要求等,并录入纪检监察信访信息管理系统。不愿告知姓名的,注明为匿名举报电话。

(二)接听下列来电,可以不做电话记录: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电话申诉,应告知来电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申诉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询问来信、来电、来访、网络举报办理情况的电话,除给予程序性解释答复外,具体调查、处理等情况不予告知,实名举报的,可请来电人携带有关身份证件当面查询;反映纪检监察业务范围外问题的电话,可告知来电人向有关单位反映,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第八条对受理范围内的举报件,根据分级负责的原则, 分别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涉及省管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举报件,填写《重要信访举报拟办单》,连同举报件一并呈本委主管领导、分管领导阅批后,移送省纪委信访室。

(二)涉及市管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举报件,填写《重要信访举报拟办单》,连同举报件一并呈主管领导和分管领导阅批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室。其中,涉及违反作风建设规定和廉洁纪律规定问题、应由党风政风监督室承担的纠正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问题,以及应由市纪委监察局参加调查处理事故、督查问责事项的举报件,移送党风政风监督室。

属于预警范围的信访举报事项,按照《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党员干部廉洁自律预警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厅〔20153)办理。

(三)涉及下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且不需要交办的举报件,连同填写的《中共合肥市纪委信访转办单》一并直接转送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单位。

(四)涉及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举报件,填写《重要信访举报拟办单》,连同举报件一并呈主管领导和分管领导阅批后,移送干部监督室。

(五)涉及纪检监察系统违反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的举报件,填写《重要信访举报拟办单》,连同举报件一并呈主管领导和分管领导阅批后,移送组织部。

(六)属于市纪委、监察局受理范围内的申诉件,即收即办,直接登记录入纪检监察信访信息管理系统后,径送审理室。

(七)属于监察局受理范围内行政复议申请,即收即办,直接登记录入纪检监察信访信息管理系统后,径送审理室。

(八)向监察局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即收即办,由内勤直接登记录入纪检监察信访信息管理系统后,径送办公厅。

(九)对纪检监察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的,填写《重要信访举报拟办单》,连同信访材料一并呈主管领导和分管领导阅批后,移送委局机关有关部门。

第九条受理范围外的信访事项,录入纪检监察信访信息管理系统后,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直接转送有关单位。其中,对重要信访事项应填写《重要信访举报拟办单》,呈领导阅批。

第十条受理范围内、外相互交织的信访举报件,根据分类处理原则,按照反映违纪问题是否具体、利益诉求与违纪违法问题的因果关系等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虽提出利益诉求,但反映违纪违法问题比较具体的,予以受理。

(二)虽提到违纪违法问题,但无实质内容,主要反映利益诉求的,可转相关部门或引导信访人向有关部门反映。

(三) 对既有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内的,又有受理范围外的多个信访举报事项,应分类处理。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应予以受理;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可转相关部门或引导信访人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一条信访举报件移送本委相关部门后,重复信访举报且没有新问题的,填写《重复信访举报件移送单》,直接按领导在初次信访举报件上的阅批意见处理。

第十二条被举报人为非本市党员干部的信访举报件,由内勤登记后,直接寄送所属市级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三条 加强信访举报紧急突发情况的处置。信访举报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紧急突发情况:

(一)反映涉嫌违纪人员或涉案人员企图逃跑,或者正在转移、销毁证据的;

(二)反映正在发生严重侵害国家集体利益、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打击报复举报人等违纪违法行为的;

(三)反映人扬言准备到敏感地区走访或制造事端的;

(四)反映人扬言要自杀、自焚、自残或有其他极端暴力倾向的;

(五)反映人扬言正在组织或准备组织游行、示威、静坐等群体性活动的;

(六)其他需要紧急处置的突发情况。

遇到紧急突发情况,信访室应按照即收即办的要求,立即填写《紧急突发情况处置单》报主管领导和分管领导审批。经批准后,立即电话向相关单位通报情况,并详细做好电话记录。电话通报情况后,及时将紧急信访举报件移送有关单位。特殊情况,需立即处置,来不及报告的,可边处置边报告,或先处置再报告。反映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紧急突发情况,经主管领导和分管领导同意后,信访室可直接进行了解核实。遇到其他紧急突发情况,按照《中共安徽省纪委、安徽省监察厅劝返协调处置进京上访工作预案》(皖纪办〔201058号)的有关规定处置。

第三章信访举报交办件的办理

第十四条反映下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且问题严重、线索清晰或带有典型性、倾向性、苗头性,或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顶风违纪搞“四风”的信访举报件,可以向下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要求调查处理并报告结果或反馈情况。

第十五条认为需向下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应填写《重要信访举报拟办单》并提出拟办意见,连同信访举报件一并呈报主管领导和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审批同意交办的,在5个工作日内制发交办函,并附信访举报件(或摘要件),完成交办。情况紧急的,可以先行电话交办或当面交办,并在5个工作日内补发交办函。

第十七条采取电话、发函、调卷、通报和派人听取汇报等方式,加强对信访举报交办件的督办,全程跟踪了解、掌握调查处理情况。重点督办以下信访举报交办件:

(一)超过报结期限仍未报结的;

(二)上级交办或领导批示要求办理的;

(三)承办机关组织不力、调查不认真,或者推诿敷衍甚至压信不办的;

(四)审核后认为需要补充调查、重新研究处理意见或补报有关材料的;

(五)交办后群众仍然信访举报不断的;

(六)网络、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广泛关注,需要及时调查处理,消除影响的;

(七)承办机关遇到难以解决的困难,需要给予指导支持的。

第十八条信访举报交办件呈报结案前,要加强与呈报机关的沟通。呈报结案的信访举报交办件,应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二十四字”要求,并必须具备以下材料:

(一)结案报告、调查报告或初核报告;

(二)向实名举报人反馈情况材料,实名举报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机关对举报人不同意见的说明;

(三)被调查人有错误的,组织上已责令其检讨或给予处理的,应附有本人检讨或处理决定。责令整改或专项治理的,应附有相关部门的整改意见或专项治理方案;

(四)被调查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需具备结案报告、调查报告和移送函、司法机关接收手续等材料;

(五)司法机关已对信访举报交办件所涉及的问题立案侦查的,需具备司法机关立案材料和详细的书面说明等材料。

第十九条对下级报告的信访举报交办件办理材料要严格把关,及时、认真、全面审核:

(一)对反映问题重要、案情比较复杂或认定为不属实的信访举报交办件,坚持集体审核把关,必要时可调阅承办机关案卷进行审核。

(二)经审核,拟同意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呈报的信访举报交办件结案的,应填写《信访举报交办件结案(了结)呈报表》,报领导审批。审批同意结案的,应及时向呈报机关反馈结案意见。

(三)经审核,暂不同意予以结案或领导审批不同意结案的,应通知呈报机关1个月内补充调查、重新处理或补报材料。

第二十条建立信访举报交办件台账,定期对办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每半年通报一次。通报内容包括信访举报交办件的数量、按期报结率、一次报结率、报结率等。

第二十一条信访举报交办件审核结案的,应按《安徽省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立卷归档暂行办法》(皖纪办〔201171号)的规定立卷归档。

第四章信访举报件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委局机关信访举报件实行归口管理制度,上级纪委交办转送、下级报送、其他部门移送和委局机关接收的信访举报件交由信访室统一登记处理。

第二十三条建立信访举报件台账管理制度,对接受的信访举报件统一编号、逐件登记,并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被反映人的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和问题类型、反映人的基本情况等信息详细录入纪检监察信访信息管理系统。摘录反映的主要问题时,按照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的要求,先登记违纪问题、后登记违法问题,重点登记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六大纪律”的问题。摘录一律用第三人称,要言简意明,准确无误,不失原意,条理分明。

第二十四条举报件列入密件管理,对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

(一)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以及举报的内容;

(二)严禁将举报件直接转给被举报人。需要让被举报人作出情况说明的,应摘抄反映的主要问题;

(三)严禁在暴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情况下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四)严禁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举报材料;

(五)委局机关相关部门和其他单位向信访室查询信访举报信息、调用信访举报材料,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并由信访室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加强对委局领导批示信访举报件的管理,建立健全专人负责、台帐管理、发函交办、跟踪督办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六条加强信访举报件的督办督查。依托纪检监察信访信息管理系统,采取跟踪运行轨迹、随机抽查、现场察看、定期通报等方式,加强对信访举报转送件的督查,推动实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重点督查以下内容:

(一)转送件登记录入是否规范,分流是否及时、准确,流向是否清楚;

(二)承办机关是否按照拟立案、初步核实、谈话函询、暂存、了结五类方式处置转送件。

督办时,应提出明确督办意见,重要的督办意见应通过书面形式交承办机关。

第二十七条信访举报信息反映工作。强化信访举报情况分析研判,采取综合分析、专题分析和定向分析等形式,对信访举报情况进行分析,及时提供信访举报信息。

(一)提高反映的频率,实行定期分析和不定期分析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对信访举报形势、特点、原因等基本情况开展季度、半年度和年度等定期分析研判,对信访举报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开展不定期分析研判,并通过纪检监察信息、信访举报信息专报等载体及时将信访举报信息报送委局领导参阅。

(二)重点对反映下列问题的信访举报件进行分析:反映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落实“两个责任”不到位问题,以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顶风违纪搞“四风”等问题;反映市管党员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六大纪律”问题;反映基层党员干部违纪违法、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小官大贪”等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一段时间内群众反映较强烈的某一区域、某一系统问题,以及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其他重要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的信访举报工作,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