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提高信访举报核查率减少存量、遏制增量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布者:纪委办公室发布时间:2016-04-25浏览次数:4569

合纪办〔201616

关于印发《关于提高信访举报核查率

减少存量、遏制增量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市直各单位纪检组(纪委、纪工委),委局机关各厅(部)室、机关党委:

现将《关于提高信访举报核查率减少存量、遏制增量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合肥市纪委办公厅

2016413

  

  

  

  

  

  

关于提高信访举报核查率

减少存量、遏制增量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提高信访举报核查率,促进信访举报减存量、遏增量,确保挺纪在前、抓早抓小的要求落到实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台账清单管控

1.台账管理。建立信访举报管理台账,对“信、访、网、电”平台受理的信访举报,归口由信访室管理,做到统一建账、定期对账、动态管账、了结销账、及时报账,实现信访举报件来源去向、办理时限、处理结果“一账清”,确保信访举报不遗漏、零暂存。

2.清单运作。依托信访举报管理台账,对信访举报件“日清、周转、月报、季结”,清单化运作。日清,即对收到的信访举报,严把受理关口,当日规范录入,一件一号,列出“受理清单”;周转,即对受理的信访举报,审批同意交办的,5个工作日内制发交办函,列出“交办清单”;月报,实施信访举报办理情况回告制度,以“谁移交,向谁回告”为原则,承办单位每月底要将信访举报办理情况向移交单位反馈(见附表),信访室汇总列出“办理清单”;季结,即每季度对信访举报件办理情况对账,列出“督办清单”,做到情况明、数字准、责任清、工作实,推动实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

二、跟踪催办督办

3.限期办结。正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限期查结信访举报件,推进“零暂存”,减少重复访、越级访、多头访。承办单位对接收的信访举报,线索单一、情节简单的应30日内查结,一般性问题应60日内查结,需要查报结果或情况的应90日内查结上报。不能按期办结的,承办单位要书面说明原因,提出延期申请,经审批同意后限期办结。反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等问题,特别是问题线索清楚、违纪行为正在或即将发生的信访举报,承办单位要即收即办、快查快结。

4.及时督促。市纪委信访室要及时完善管理台账和清单,对于即将到期仍未办结的,要采取电话、发函等方式进行催办;对于逾期未结,交办后群众仍然信访举报不断的,新闻媒体广泛关注需要及时核查处理消除影响的,以及承办单位推诿敷衍甚至压信不办等情况,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电话督办、发函督办、会议督办和现场督办。承办单位要认真落实催办督办意见,强化措施,解决问题。

5.带案下访。要认真落实《合肥市纪委、监察局领导班子成员约访暂行办法》(合纪办〔201433号),及时梳理重信重访、越级上访情况,确定重点约访对象和带案下访事项,积极开展领导约访和带案下访活动,帮助基层解决疑难复杂信访事项,化解矛盾。

三、统筹联动跟进

6.联动协调。建立健全信访举报核查联席会议制度,由委局分管信访举报工作的领导为召集人,信访室、党风政风监督室、案件监督管理室、案件检查室,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参加,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核查结果,形成信息闭环,进一步完善转送件处置情况反馈机制。

7. 结案审核。对呈报(承办)单位报送的信访举报办理材料,信访举报部门按所联系的单位确定专人,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要求,及时、认真、全面审核。经审核,拟同意作结案或了结处理的,须填写呈批表并附结案报告、调查报告及相关材料,按照《中共合肥市纪委机关、合肥市监察局信访举报工作规程》履行审核报结程序。对调查不认真、定性不准确、处理不恰当、材料不齐全、证据不充分的,一律补充调查或重新办理,确保查办质量。

四、考核问责保障

8.定期督查。分季度督查信访举报转送件和交办件核查情况,采取听汇报、现场调阅案卷等形式,重点督查反映问题重要、案情比较复杂或认定为不实的信访举报件办理情况,抽查情况根据《合肥市纪委、监察局信访举报办理情况通报制度》(合纪办〔201438号)进行通报。

9.年度考核。把信访举报核查率纳入信访举报工作考核权重之中,实行分值化管理,结合落实省纪委基层信访举报目标管理规划、市纪检监察工作年度综合考评办法,每年对信访举报核查率、反馈率、及时率、办结率及“零暂存”等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明确要求,责令限期改正;对考核中发现的好做法、好经验,及时宣传推广,形成良好氛围。

10.严肃问责。严肃信访举报办理工作纪律,对于无故未按规定核查处理或推诿敷衍导致重复访、越级访、集体访,季度督查、年度考核连续处于末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实行问责。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直至依纪依规给予处分。

本规定由市纪委、监察局信访室负责解释。

  

附件:合肥市纪委转办、交办信访举报件办理情况登记表


附件

合肥市纪委转办、交办信访举报件办理情况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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