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考核办法(试行)

发布者:纪委办公室发布时间:2018-03-02浏览次数:310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落实,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省辖市和省直单位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市厅级领导干部的考核工作。

省属高校、省属企业的考核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由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省责任制领导小组)分别委托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党委组织实施,按规定上报考核结果。

第三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考核工作在省委领导下进行,每年开展一次,由省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考核工作可以与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考核、市厅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等相结合,也可以单独组织考核。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四条对党委(党组)主要考核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包括:加强组织领导、选好用好干部、抓好作风建设、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领导和支持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等。

第五条对纪委(纪检组)主要考核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情况,包括:加强组织协调、维护党的纪律、深化作风督查、严肃查办案件、强化党内监督、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等。

第六条对市厅级领导干部主要考核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情况,其中:

(一)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主要包括:履行领导责任、管好班子带好队伍、支持查办案件、当好廉洁从政表率等。

(二)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职责情况,主要包括:落实分管职责、强化工作指导、加强教育管理、带头遵纪守法等。

(三)其他市厅级领导干部履行一岗双责和廉洁自律情况等。

第三章考核方法

第七条每年年初,省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年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下发考核通知,明确考核的对象范围、具体内容、方法步骤、评价标准和工作要求。

第八条对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的考核采取自查报告、部门评价、民意调查、集中考核等方法。

第九条自查报告。被考核地区和单位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对照考核内容进行自查,分别形成书面报告,报送省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部门评价。省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函请省纪委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巡视办等对被考核地区和单位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一并作出评价。

第十一条民意调查。省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第三方机构,采用随机抽样和重点调查的方式,对被考核地区和单位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满意度调查。

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独立、科学、公平、公正地开展调查。

第十二条集中考核。成立考核组,考核组组长由省委常委、省政府党员副省长或者其他省级党员领导同志担任,成员由省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从小组成员单位抽调。

考核组赴被考核地区和单位开展集中考核,主要工作包括:

(一)召开述廉述责大会,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分别作述廉述责报告。

(二)组织对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的民主测评。

(三)与部分干部群众个别谈话。

(四)查阅相关数据材料。

集中考核结束后,考核组以适当方式向被考核地区和单位反馈意见,重点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和工作要求,并向省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集中考核情况。

第十三条对市厅级领导干部的考核,采用书面述廉述责、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等方法,与对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的集中考核一并进行。

第四章考核结果评定

第十四条对被考核地区和单位的考核结果实行百分制量化。其中,部门评价占10分、民意调查占20分、集中考核占70分。

集中考核中,党委(党组)落实主体责任得分占70%,纪委(纪检组)落实监督责任得分占30%

第十五条市厅级领导干部的考核情况,由考核组在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的基础上综合形成。

第十六条部门评价、民意调查和集中考核民主测评分优秀”“良好”“一般”“”4个等次,折合百分制时分别对应95806550分值。

第十七条省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考核情况,提出考核结果初步评定意见,报省责任制领导小组审议后,提请省委常委会审定。

第五章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被考核地区和单位在年度考核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责任制领导小组分析研究后,提请省委决定对其实行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

(一)因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突出问题受到省委通报批评的。

(二)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因严重违纪违法被立案查处并给予撤职以上处分的。其中,对跨地区(单位)调动的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其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发生在原地区(单位)的,不否决调入地区(单位)。

(三)除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外,省辖市市级领导干部超过3人(含)、省直单位厅级领导干部超过2人(含)因严重违纪违法被立案查处并给予撤职以上处分的。其中,对跨地区(单位)调动的市厅级领导干部,其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发生在原地区(单位)的,不纳入调入地区(单位)统计。

(四)被考核地区和单位出现系统性、塌方式腐败的。

(五)集中考核民主测评中一般得票之和超过30%(含),经核实确存在问题的。

第十九条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并存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第二十条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视情作如下处理:

(一)对受到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的被考核地区和单位,取消该地区、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应负领导责任的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自作出一票否决决定之日起,一年内不得提拔重用。

(二)对领导干部民主测评结果连续两年在所在省辖市排名后3名、所在省直单位排名最后1名的,由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或者上级党委(党组)负责人对其提醒谈话。

(三)需要追究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或者主要负责人其他责任的,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主要负责人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不因其职务或者工作变动免予追责。

(四)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线索,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章考核纪律

第二十一条参与考核的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自觉遵守考核纪律,严格执行考核规定,客观反映考核情况,不得玩忽职守,不得利用考核工作牟取私利或者提出与考核无关的要求。

参与考核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考核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被考核地区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自觉接受考核,如实提供和说明有关情况,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干扰、妨碍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考核纪律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市、县(市、区)党委可以依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