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行政〔2016〕311号合肥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者:科技处发布时间:2017-11-13浏览次数:1506

(院行政〔2016311号)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完善学校科研项目的管理工作,实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保证科研项目研究的顺利进行,提高学校整体科研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科研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纵向科研项目是指国家、部、省、厅、市等政府机构下达,资金由政府部门提供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合肥学院为第一承担单位申请的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及子项目。

第二章项目立项管理

第四条 科技处对于下达到学校的纵向科研项目进行立项、建档管理,协助项目申请人根据项目发布单位的要求办理各项立项手续。

第五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纵向科研项目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指导项目组在项目经费预算下科学合理地使用科研经费。

第六条 公管处负责学校科研经费用于固定资产采购和验收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在严格执行项目发布单位对于项目管理具体要求的基础上,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实行学校监管下的项目主持人负责制。

第三章项目经费管理

第八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根据《合肥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计划财务处建立项目经费专用科目号,并告知项目主持人。

第九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根据《合肥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支出根据《合肥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纵向科研项目的奖励根据《合肥学院科研项目与成果登记及奖励办法》执行。

第四章项目结题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组应在项目发布单位要求的时间内办理结项手续,科技处及校内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科技处负责相关结题材料的校内归档工作。结题材料一般包括:项目申请书、合同原件、公开发表的论文原件及复印件、科研项目研究工作总结、专利证书复印件、软件开发或建模资料的光盘等。

第十三条 为促进我校科研、教学协同发展,提倡科研与教学有机结合,纵向科研项目结项时须提供经系部审核的“以科研促教学”支撑材料。支撑材料应至少包括下列情况中的两条:

1、将科研项目成果有机地融入教育教学中,能把新知识、新信息及时传递给学生;

2、吸收青年教师加入科研项目组或发布子课题,培养青年教师科研、教学能力;

3、组织有能力、有潜力的本科生或研究生参加项目活动,通过科研项目提高学生学习兴趣、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

4、鼓励团队教师指导学生参加与科研项目相关的学科竞赛;

5、以科研促教学的其他支撑材料。

第十四条 对于到期无故未结题的科研项目主持人,项目结题后一年内不得申报各级各类项目。对于被强制撤项或无正当理由申请撤项的项目主持人,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对学校科研工作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或损失者,学校将追回所拨的科研经费,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201711日起实施的各类纵向科研项目,原《合肥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院行政〔2014113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若与上级部门新下达的文件不符,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