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学院晋升实验师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3-03-06浏览次数:3324

        第一章  基本条件
        第一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学校规章制度,具有献身于科学、教育事业的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学风端正,为人师表。
        第二条 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并较好完成工作任务,任期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第三条 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或符合规定的免试条件。
        第四条 完成规定的本专业继续教育任务。
        第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延迟申报:
        (一)在规定任职期限内,有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延迟申报。
        (二)任期内有教学事故者,延迟1年申报;任期内有重大教学事故者,延迟2年申报。
        (三)谎报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除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外,延迟2年申报。
        (四)任期内受警告处分者,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1年申报;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2年申报。
        第二章   初级资格认定条件
        第六条 直接认定助理实验师资格条件
        (一)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实验技术工作满1年,经考核能胜任实验员职责,可直接认定实验员资格。
        (二)大学专科毕业,任实验员职务满2年,经考核能胜任助理实验师职责,可直接认定助理实验师资格。
        (三)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实验技术工作满1年,经考核能胜任助理实验师职责,可直接认定助理实验师资格。
        第三章  实验师资格聘任条件
        第七条 学历和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后,经考核,能胜任和履行实验师职责。经院聘委会同意,可以聘为实验师。
        (二)获得硕士学位后,承担高校实验技术工作满3年;或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工作后取得硕士学位从事高校实验技术工作满1年,累计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三)硕士研究生毕业或获得第二学士学位后,受聘助理实验师职务满3年。
        (四)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实验技术工作5年以上且受聘助理实验师职务4年以上。
        第八条 实验教学工作符合下列要求
        (一)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了解本学科实验常用实验仪器、设备的发展动态、规格和性能,能了解本专业最新的发展动态,写出较高水平的实验报告(附实验综述报告1份)。
        (二)按照教学大纲要求,能独立规划实验或实训(教学)项目、设计实验或实训方案,能承担实验或实训课程的教学和指导。独立进行本、专科生1门实验或实训课的全部准备工作,并能独立指导学生进行实验或实训。任现职以来,承担本校实验或实训教学(实习)工作量不低于所在实验室平均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好(提供实验教学质量评价结果)。
        (三)能对与实验工作有关的一般仪器,设备进行安装调试、维护检修和排除故障(提供实例)。
        (四)积极参加实验(训)室的建设和实验课程的建设工作,有娴熟的实验技能、技巧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提供实例)。
        第九条 实验教学科研业绩与成果具备下列第(一)项和第(二)至(七)项中的一项:
        (一)在四类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本学科的学术论文或实验报告或实验教学研究论文1篇以上。
        (二)在三类以上学术期刊发表本学科的学术论文的学术论文或实验报告或实验教学研究论文1篇以上;高职高专院校实验技术人员在四类以上期刊发表本学科的学术论文、实验报告、实验教学研究论文1篇以上;或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含实验教材)1部,其中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三)获得三类以上科研奖励1项或获与本专业相关的专利1项。
        (四)获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1项。
        (五)获得地厅级以上综合表彰奖励1项。
        (六)注重培养学生的专业实践技能和创新能力,直接指导的学生个人或团体在校级以上专业竞赛或作品评比中获得过校级二等奖以上奖励,或本人在相关的专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市厅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七)在大型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方面取得突出成绩,为学校节约资金5万元以上(须附实例和学校财务部门的证明)。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学历(位),是指国民教育系列中与申报学科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的学历(位)。所学专业与申报专业不同的,必须参加过同专业1年以上进修并取得结业证书。
        第十一条  本资格条件规定的直接认定对象是指全日制高校毕业生。
        第十二条 转岗评审的,其它系列专业技术资格须先转评为实验系列同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取得资格一年后,方可申报高一级的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晋升时,转评前后从事高校实验技术工作须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其中,高校教师系列转评为实验系列的人员,原任教同时承担实验教学任务的,转评前后任职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第十三条 本资格条件所要求的论文必须是独立或第一作者或外文刊物通讯作者完成,并公开发表在具有“CN”、“ISSN”刊号的学术刊物上;著作、教材、实验指导书、实验报告是指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书号的正式出版物。在学术期刊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上收录的论文均不计入规定的数量。按要求数量提交的论文,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在非本单位主办的期刊上发表。
        第十四条 本资格条件所提到的教学科研成果分类,使用《安徽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教人〔2009〕1号)的分类。(见附件一)
        第十五条 本资格条件中所有的业绩均为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成果。
        第十六条 本资格条件中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第十七条 本资格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合肥学院实验师任职资格聘任条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