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学院人才租赁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人事处发布时间:2020-11-19浏览次数:1040

院行政〔20208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才租赁人员管理,充分调动人才租赁人员工作积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才租赁是新时期学校人力资源配置的一种用工形式,是指学校与人才代理机构签订派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人才代理机构按照学校的岗位需求和条件进行人员派遣,并与人才租赁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学校与人才租赁人员建立用工关系。人才代理机构为用人单位,学校为用工单位。

第三条 人才租赁人员的使用坚持严格控制、按需设岗、按岗定责、按责考核的原则。

第二章岗位设置与申请

    第四条 据工作岗位的性质,人才租赁岗位分为行政事务管理岗,科研辅助岗和教务员岗、教辅岗四类,人才租赁岗位应聘人员一般应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应聘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第五条 岗位申请

一、二级单位根据工作岗位需要,提出用工需求,明确岗位职责,报人事处。科研平台申请科研辅助岗位时还需经主管部门的同意后报人事处。

二、人事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核,提出人才租赁人员待遇建议。

三、人事处审核通过后,报校领导审批。

第三章招聘与人才租赁

    第六条 人事处与人才代理机构一起发布相关招聘信息,并会同二级用工单位及有关职能部门成立招聘考核小组,对申请人员的资格条件、业务素质、技能水平、心理健康状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集中面试、拟聘推荐、公示等。

第七条 人事处协调人才代理机构与人才租赁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人才租赁人员凭该劳动合同办理相关入职手续。

第四章管理与考核

第八条 人才租赁人员是学校人力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要重视对人才租赁人员的管理,按照相关政策法规,维护人才租赁人员的合法权益。人才租赁人员应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服从所在二级单位的工作安排和日常管理。

第九条 人才租赁人员与人才代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在劳动合同中明确派遣期限、岗位职责、薪酬待遇和社会保险等。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续订、解除和终止等有关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执行。

第十条人才租赁人员录用期间,不得在职攻读全日制学历、学位。对考取全日制学历、学位的,须及时通知二级单位和人事处,并在入学前与学校终止用工关系。

第十一条 人才租赁人员按学校有关规定参加考勤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由人事处会同二级用工单位组织开展,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征询群众评议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十二条 人才租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当终止用工,将人才租赁人员退回人才代理机构: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人才租赁人员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职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经学校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连续旷工满3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满10天的;

七、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八、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九、因工作需要,人才租赁人员所从事的工作岗位被取消的;

十、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人才租赁人员辞职须提前30天(试用期内提前3日)向二级单位和人事处提交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离职。人才租赁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天(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人才租赁人员并将其退回人才代理机构。

第五章 待遇

第十四条  科研辅助岗人才租赁人员待遇按照《合肥学院聘用科研辅助人员暂行办法》(院行政[2016]312号)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其他岗位的人才租赁人员待遇按照学校会议研究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属于高层次人才配偶的人才租赁人员待遇参照同类人员标准进行面议。

第六章续聘

第十七条科研辅助岗位的人才租赁人员:合同期两年,合同期满后原则上不再续聘;各平台如有续聘需求,由平台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人事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八条教务员岗位的人才租赁人员:合同期两年,合同期满后原则上不再续聘。教务员岗位缺口将通过公开招考、教师转岗等形式补充。学生人数在2000人以下的学院和马克思主义学院,设置一名教务员;学生人数在2000人以上的学院、公共体育与艺术教学部、基础实验与实训中心设置两名教务员。包含人才租赁人员在内的教务员人数如超出设置人数,人才租赁教务员聘期结束后不再续聘;如未超设置人数,可继续保留人才租赁教务员的聘用。

第十九条行政事务管理岗位、教辅岗的人才租赁人员:合同期两年,合同期满后原则上不再续聘。确需人才租赁人员的二级单位须提出申请,人事处审核后,由二级单位分管校领导和人事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报学校研究。

第二十条属于高层次人才配偶的人才租赁人员原则上予以续聘。

第二十一条各类岗位的人才租赁人员续聘的薪资待遇原则上维持原有标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