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学院教师国内进修和攻读学位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1-03-11浏览次数:4375

        为加快我院教师队伍的结构调整,进一步提升教师队伍的整体水平,适应我院办学定位和实施质量工程的需要,科学合理使用教师进修专项经费,规范管理教师进修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师资队伍建设,鼓励教师参加业务进修,学院建立教师进修专项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专门用于资助教师攻读学位和参加培训、进修等。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教师进修和攻读学位,具体类型为:
          1、攻读硕、博学位。
          2、担任国内访问学者。
          3、单科进修。
          4、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进修。
          5、其他经学院批准的专门进修。
       第三条 学院根据师资的专业分布情况、学历层次、年龄结构以及教学工作的安排等,统筹考虑教师进修。凡我院正式在编在岗教师,均可申请本规定中第二条所列类型的进修。
       第四条 攻读硕、博学位人员的推荐报考条件:
         1、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教学工作量不少于同教研室平均工作量,教学业务及年度考核均为合格;
         3、必须服从工作安排,积极参加教育教学管理和学生辅导工作、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4、具有学士学位或硕士学位且所报专业符合学院学科专业建设方向。
        第五条 凡报考统招研究生者,一经录取,报到前须办清离校手续,与学院终止人事聘用关系。未满服务期,本人提出解约申请者,须承担违约责任,否则不予转寄档案。
       第六条 学院资助的经费额度按以下几种情况确定:
         依照学院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和教学工作急需选派进修的教师,学院相应资助进修经费的范围和标准为:
         1、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师,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学费资助。
         2、担任国内访问学者的教师,费用另行商定。
         3、为开设新专业或新开专业课程以及师资结构调整需要而选派单科进修的教师,费用全额资助。
         4、攻读硕士学位的,不再予以学费资助。
  
     第七条 符合第六条第 1 款派出进修或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师,其学费先由本人垫付,待进修回校或取得学位后按规定比例予以报销,学费以外的相关费用由本人自理。
        第八条 教师在职进修或攻读学位期间的管理及有关待遇:
          1、教师离岗攻读博、硕士学位期间,学院发放其基本工资。
          2、教师在进修和攻读学位期间若符合当年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可正常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3、教师在进修期间若须延期,本人必须事先提出延期申请,由培养单位和所在系(部)签署意见,报院人事处审批。因延期所增加的进修费用由个人承担。
         4、学院教师进修均实行合约管理,按有关规定与学院签约,认真履行学成回校后的服务期承诺。取得硕士学位后服务期为 5 年,取得博士学位后服务期为 8年。
        第九条 教师进修或攻读学位按以下程序审批:
          1、根据各系、部学科专业建设需要,个人申请,经系、部教学(系务)委员会初审同意后报人事处。
          2、人事处汇集各系(部)报送的教师进修推荐名单,按本规定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进修的教师到人事处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教师在进修和攻读学位期间,每学期应向所在系部述学报告一次,进修结束后,教师本人需向所在系(部)报告,并将进修期间取得的证书及相关档案资料报送人事处和所在部门,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和教师业务档案。
        第十一条 凡经学院批准进修或攻读学位的教师,若因成绩不及格而未取得学历学位和单科进修未取得结业证者,进修经费自理。凡进修回校后违反所签协议,或不服从学院工作安排,学院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未经学院批准,未履行任何手续而参加各种类型进修的,不享受学院相关进修待遇。
        第十三条 列入当年进修计划1年内未办理进修手续者,即视自动放弃,2年内不再安排进修。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2年内学院不安排进修。已安排进修的,取消其进修资格。
          1、受到各类行政处分者;
          2、不服从院、系(部)领导的工作安排,或长期无故不参加院、系(部)组织的各类政治业务学习、集体活动者。
          3、在1年内,造成2次以上教学事故者。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的仍按原规定执行),原《合肥学院教师国内进修和攻读学位管理暂行规定》自行废止。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