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学院广播台章程
发布时间: 2011-10-25 浏览次数: 6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合肥学院新闻中心广播台管理,发展广播事业,推进学院改革和发展,促 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广播台应当坚持为同学服务,为学校服务,为社会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三条  广播台是院党委领导下的、由党委宣传部主管的院内宣传媒体,主要负责院内广播节目的制作和播出。
    第四条  学院对广播事业发展做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五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冲击广播台,不得损坏广播台的设施,不得危害其安全播出。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运行

    第六条  合肥学院新闻中心广播台实行台长负责制。历任台长自荐后由上届台长推荐及上届广播台成员讨论后,经院新闻中心主管老师审核通过考核后任命。台长由在台内工作满一年的台员担任,任期一年,具体负责台内的各项台务工作。
    第七条  广播台台委会为最高权力机构,其组成方式为台员自荐,民主评议,院新闻中心主管老师审核通过,宣传部考核任命;负责台内各项重 大事务的决策表决。
    第八条  广播台下设播音组、监制组。
    第九条  广播台定期通过跟踪调查和信息反馈等形式征询广大师生员工的建议和要求,不断改进工作,努力提高工作的实际效果。


     第三章  广播节目


    第十条  广播台以节目的制作和播出为工作的中心,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节目制作定位在校园文化建设、大学生素质教育。
    第十一条 广播台应当提高节目质量,努力做出贴近校园、贴近同学的高品位的校园广播节目。禁止制作、播出有下列内容的节目:
    (一) 违反宪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 危害国家安全的,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稳定的;
    (四)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五) 散布谣言,编发假新闻,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
    (六)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 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或各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错误的;
    (九) 有悖于学校积极向上的主流文化;对学生人生观、世界观造成误导的;
    第十二条  广播台对其播放的节目内容,应当依照本章程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播前审查。
    第十三条  广播台应当使用规范语言文字,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四章  台员资格

    第十四条  广播台每年从学校在籍学生中招收新成员,经选拔后进入台内实习,实习期满,合格者可转为正式成员,具有正式成员资格者,享受正式成员待遇。退台时,由宣传部签发台员档案。
    第十五条  广播台应当注重加强规范制度建设及纪律教育,每年定期举办各类培训班,提高广大台员综合素质。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纪律严的广播队伍。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况者,取消其台员资格:
    1、违反宣传纪律,造成恶劣影响者;
    2、违反校规校纪,受警告或以上处分者;
    3、所有学科中有两门成绩不及格者;
    4、破坏广播台形象、破坏集体团结、故意损坏或私拿台内物品者;
    5、一年内例会或相关活动迟到、缺席五次(含五次)者;
    6、一年内受到台内通报批评两次以上(含两次)者。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本规章制度有未尽之处另行补充。
    第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合肥学院党委宣传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