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学院学生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实施办法
发布人: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  发布时间:2020-07-20   浏览次数:119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教党〔2018〕4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健全心理危机预防和快速反应机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心理危机指个体或群体无法应对超出自身资源和应对能力的事件或境遇而产生的心理失衡状态心理危机预防指通过宣传教育增强个体或群体的心理调适、危机识别和应对能力心理危机干预指对处于心理危机下的个体或群体其相关人员采取及时、专业、科学、有效的措施,帮助其度过危机、恢复心理状态平衡,实现个体或群体成长。

第三条  大学生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遵循预防、及时和保密原则。及早预防、及时疏导、有效干预、快速控制学生中可能出现的心理危机事件,降低学生心理危机事件的发生率,消除或减少学生因心理危机带来的损失,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二章  组织建设

  合肥学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组作为全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领导机构,领导学校大学生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以下简称“校心理健康中心”)具体负责学校学生心理危机预防和干预工作。

 各学院成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组,有条件的学院可以建立二级心理辅导站,工作组(心理辅导站)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辅导员、专业教师等相关人员组成。工作组(心理辅导站)具体落实学院学生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工作,指导学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及时上报、转介出现心理危机的学生,做好心理危机学生的干预与跟踪工作。

  各班级设立心理健康委员,寝室设立心理安全员,可由寝室长兼任。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宣传心理健康教育知识,协助做好心理危机学生的关注、帮扶工作。

第三章  预防教育

  推进知识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课程纳入学校整体教学计划,新生开设心理健康教育公共必修课,面向全体学生开设心理健康教育类选修课程,实现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全覆盖。

 开展宣传活动通过举办“5·25”大学生心理健康节校园心理剧大赛等主题活动,增强心理健康教育吸引力和感染力;运用班会、讲座、网络平台等线上线下途径宣传心理健康教育知识发挥学生主体作用,支持学生成立心理健康教育社团,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强化咨询服务。通过选聘兼职咨询教师,充实心理咨询力量,建设一支以专职教师为骨干,专兼结合、专业互补、相对稳定、素质较高的心理健康教育师资队伍;通过个体咨询、团体辅导、电话咨询、网络咨询等多种形式,向学生提供经常、及时、有效的心理健康指导与咨询服务工作。

第十条  提高测评水平。运用心理测试量表、心理测试软件,有效开展新生心理健康普查,进行科学规范的心理测试,分析心理测试结果,建立健全学生心理档案,把握学生心理变化规律,科学确定预警对象和范围,不断提高心理健康素质测评覆盖面和科学性。

章  预警机制

第十一条  学校以四级心理健康教育网络为支撑开展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工作,建立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处理学生心理危机事件。

第十二条  建立学校-学院-班级-宿舍“四级”预警防控体系。

(一)学校预警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组领导下,校心理健康中心牢固树立心理危机干预意识,认真开展心理健康测评工作对筛查出的重点对象及时访谈和干预,指导学院做好预警学生的日常关注与相应管理工作,发现重要情况及时向学校报告开展正常的预约咨询,做好咨询记录,按照记录计算并纳入教学工作量(具体工作量计算方法另行规定)

(二)学院预警学院教师关爱学生,密切关注学生的异常心理和行为,定期与学生谈心谈话,帮助学生解决心理困惑,发现重要情况及时向学院领导和校心理健康中心报送学生信息,并在专家指导下对学生进行干预。建立有学院特色的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室,按照学校每年心理普查结果的反馈信息,开展相应的学生谈心谈话,建立谈心谈话档案记录等工作的规章制度。

(三)班级预警发挥心理健康委员等学生干部作用,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积极进行心理健康自助互助,关注学生心理状态,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辅导员和班主任报告。

(四)宿舍预警。发挥寝室心理安全员作用,了解同学思想动态和心态,协助老师做好学生的日常心理关注和帮扶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辅导员和班主任报告。

章  预警对象

第十 预警对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应作为预警对象予以特别关注:

(一)心理测量与约谈、学院谈心谈话中筛查出需要重点关注的学生。

(二)入学前有伤害自己、伤害他人或近亲属有类似行为,当前情况稳定的学生。

(三)遭遇重病、性危机、暴力、重大自然灾害或变故等应激事件的学生。

(四)学习、就业、情感、人际交往等存在问题,且社会功能明显受到影响的学生。

(五)长期缺乏家庭、朋辈等社会支持系统的学生。

(六)情绪极端不稳定且自我调节能力弱的学生。

(七)性格过于孤僻、偏执、冲动,或有攻击性、暴力倾向的学生。

(八)亲历或参与处理重大心理危机事件的学生。

(九)因其他原因导致情绪、行为有明显变化的学生。

第十  上述预警对象近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或符合附件所列症状的,直接转为心理危机干预对象,启动危机干预程序:

(一)多次流露死亡念头(通过多种途径谈论死亡、自杀计划和方法等)的学生。

(二)不明原因突然赠送他人具有个人价值、纪念意义的礼物,无端请客、致歉、祝福或告别的学生。

(三)情绪突然明显异常者,高度焦虑、恐惧、异常低落,或突然从极度低落变为平静的学生。

(四)出现其他可能导致恶性心理事故征兆的学生。

第十  根据学生心理状态、风险程度及可能导致的后果,从重到轻,建立“危急期-治疗期-稳定期-痊愈期”四级干预制度。

 

第六章  干预对象

第十 危急期学生是符合以下一项或多项情况者:

(一)曾经诊断为精神障碍目前处于发病期或精神状态异常,且存在自杀及自伤、他杀及他伤行为或潜在风险较高。

(二)情绪、言语或行为等异常,严重影响自身或他人的学习、生活,且自知力不全。

(三)由于重大应激事件,导致情绪、言语或行为等明显异常。

第十  治疗期学生是符合以下一项或多项情况者:

(一)危急期学生已在专业机构进行诊断,医院要求接受系统治疗或已接受系统治疗。

(二)学生已在专业机构进行诊断,医院要求接受系统治疗或已接受系统治疗,无自杀及自伤、他杀及他伤行为或潜在风险低。

(三)曾经诊断为精神障碍,且目前处于发病期,无自杀及自伤、他杀及他伤行为或潜在风险低。

(四)情绪、言语或行为等明显异常,无自杀及自伤、他杀及他伤行为或潜在风险低。

(五)由于重大应激事件导致情绪、言语或行为等明显异常,目前已基本恢复正常,无自杀及自伤、他杀及他伤行为或潜在风险低。

第十  稳定期学生是符合以下一项或多项情况者:

(一)学生经过系统治疗,病情稳定并由专业机构开具相关诊断证明。

(二)情绪、言语或行为恢复正常,无自杀及自伤、他杀及他伤行为和潜在风险,学习、生活状态、人际关系等较正常,且持续时间半年以上。

第十  痊愈期学生指情绪、言语或行为恢复正常,学习、生活状态、人际关系等良好,且持续时间一年以上。

章  干预措施

第二十条  危急期学生,学院按以下优先顺序进行处理:

(一)24小时不间断监护,第一时间告知学生监护人学生情况,要求其立即来校带学生去专业机构诊断、治疗。

(二)24小时不间断监护,第一时间告知学生监护人学生情况。若监护人或其委托人无法24小时内到校,请其授权学院送学生到专业机构进行诊断、治疗,签署《学生监护及治疗授权书(家长版)》。

(三)24小时不间断监护,第一时间告知学生监护人学生情况。若监护人或其委托人无法24小时内到校,且不愿意在当地医院进行诊断治疗,请其授权学院组织人员送学生回归属地专科医院诊断、治疗。

24小时不间断监护,第一时间告知学生监护人学生情况。若监护人与学生拒不配合,均不接受诊断与治疗,学院反复劝说无效下签署《拒绝就医承诺书(家长版)》《拒绝陪读承诺书(未就医家长版)》。对于已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学生报告公安机关予以处理。

第二十 治疗期学生,学院根据专业机构治疗意见,按以下优先顺序进行处理:

(一)请假或休学进行系统治疗,签署《休学请假承诺书》。

(二)监护人或委托人陪读,并进行系统治疗,签署《家长陪读承诺书(家长版)》。

(三)监护人与学生均拒绝请假、休学或陪读,告知监护人与学生实际情况与风险,反复劝说无效下,学生在校学习并遵医嘱接受系统治疗,签署《拒绝陪读承诺书(已就医家长版)》。

(四)监护人与学生均拒绝请假、休学或陪读,且拒绝进行系统治疗,反复劝说无效下,签署《拒绝就医承诺书(家长版)》《拒绝陪读承诺书(未就医家长版)》。

(五)监护人或其委托人来校前学院须做好治疗期学生的监护工作,符合治疗期(一)条的学生监护人或其委托人来校前学院须做好24小时不间断监护,直至移交学生监护权。

(六)符合治疗期(三、四、五)条的学生学院须第一时间告知学生监护人学生情况,要求监护人或其委托人尽快来校或授权学院送学生至专业机构诊断、治疗。

第二十 稳定期学生,学院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治疗期存在自杀及自伤、他杀及他伤行为或潜在风险较高的学生,监护人或委托人陪读下可在校学习,学院掌握学生就医情况,督促学生遵医嘱治疗或咨询,签署《家长陪读承诺书》。

(二)治疗期无自杀及自伤、他杀及他伤行为和潜在风险的学生,在校期间学院掌握学生就医情况,督促学生遵医嘱治疗或咨询,视情况要求家长陪读。

(三)学生若未遵医嘱治疗或咨询,监护人或委托人必须陪读,签署《拒绝就医承诺书(家长版)》《家长陪读承诺书》。校心理健康中心定期回访,可为其提供心理咨询与辅导服务。

第二十  干预对象在痊愈期,由学院关注,定期反馈学生在校生活状态,校心理健康中心定期回访。

章  跟踪服务

第二十  因心理问题请假或休学的学生申请返校或复学,应持请假或休学期间治疗病历、一周以内二级甲等以上专业机构(含二级甲等)的诊断证明等材料,签署《学生复学承诺书》,校心理健康中心评估合格后,方可返校学习或复学。

二十五 经干预后适合在校学习的心理危机学生,学院要积极帮助其建立良好的社会支持系统,辅导员要定期约谈掌握其心理状态,班级心理健康委员、寝室心理安全员要协助做好日常关注工作,校心理健康中心应定期跟踪回访做好风险评估和信息反馈。

章  工作制度

二十 培训制度。学校定期对专兼职心理咨询师、辅导员以及其他从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干部、教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知识培训,提高其心理危机识别和应对能力。

第二十  转介制度。畅通从学校到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心理危机转介绿色通道,及时转介疑似患有严重心理或精神疾病的学生到专业机构接受诊断和治疗。

第二十  备案制度学院要全程记录危机干预过程,保留学生签订的承诺书、医院诊断证明、门诊记录与检查结果等各类材料,干预结束后将以上材料复印件报送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备案

二十九  保密制度。心理危机干预中,校心理健康中心工作人员、学院领导、辅导员等相关人员要做好心理危机学生的信息保密工作, 保管好心理危机学生相关材料,未经批准他人不得随意借阅。

三十  追责制度。参与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人员要服从领导、统一行动、认真履责,对造成恶性后果的个人或部门,学校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章  附  

三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三十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合肥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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