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学院心理咨询知情同意书
发布人: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  发布时间:2022-01-06   浏览次数:28

为了给来访者提供专业、有效、安全的心理咨询服务,维护来访者和心理咨询师的权益,保证心理咨询的顺利进行,现就心理咨询的基本原则、来访者和心理咨询师的权利和义务等做如下说明:

1. 合肥学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是一个非医疗性质的咨询服务单位,对本校在校学生提供心理咨询,不收取任何费用。

2. 心理咨询保密原则:保密是心理咨询的重要工作原则。心理咨询师须对来访者咨询的内容严格保密,一般来说,来访者是否接受过心理咨询以及咨询的内容都不会被透漏给中心以外的非专业人员但下述几种情况除外:

1来访者出现自我伤害或伤害他人的倾向;

2来访者的问题涉及法律责任

3. 心理咨询师为了更有效地协助来访者解决问题,或为接受专业督导或教学与科研的需要,可能要求录音(像),但在录音(像)之前,必须征求来访者的意见,在征得来访者的书面同意后方可录音(像), 来访者有同意或拒绝的权利。

4. 为了能够更好地帮助来访者,心理咨询师提出个案讨论或申请督导,但仅限于专业场合,同时须隐去来访者的个人信息。

5. 心理咨询师与来访者避免双重关系。咨询师不得与来访者有不符合咨询原则的接触,不得向咨询学生收取费用。

6. 心理咨询每次会谈时间约50 分钟,每周一次,若有特殊情况经中心同意可增加咨询频次。心理咨询需要有一个过程,一次咨询不一定能解决所有问题,通常需要持续而定期的连续咨询,咨询次数由来访者和咨询师协商。

7. 为了方便后续的跟踪咨询服务,来访者须提供其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这些资料仅用于心理咨询中心的档案管理,不会透漏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

8. 来访者有权寻求其他心理咨询师的意见或变更心理咨询师,但需经中心同意。原则上一段时间内,来访者只能与一位心理咨询师咨询,若想转介至其他心理咨询师,应先结束与当前心理咨询师的咨询关系。

9. 来访者向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求助属自愿行为,咨询过程中应自愿提供尽可能真实的求助信息,对于提供虚假或失真信息者,心理咨询师对该情况下的咨询结果及其它相应后果不负责任。

10. 来访者有义务提供专业医疗机构作出的精神疾病相关诊断,不能隐瞒精神类相关病史。

11. 来访者要安心配合咨询员的咨询辅导。在一定的时间里,严格按照心理咨询师的建议,耐心主动地接受辅导。有义务按照咨询师要求到专门医疗机构进行精神疾病鉴别诊断后,在精神科医生指导下通过心理咨询进行辅助治疗。

12. 来访者在咨询期间,若欲做出重大决定,如自杀、自伤、伤人、出走、退学、休学等,请务必告知心理咨询师协商处理。否则,将视为咨询关系的自然终止。

13. 来访者应允许心理咨询师把咨询过程中的相关谈话记录整理成文本档案形式予以存档。

14. 合肥学院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仅提供涉及个人成长和自我发展类相关问题的心理咨询,不提供包括精神鉴定、心理诊断、开具精神类药物、出具资格证明、对严重心理障碍患者的长程心理治疗等在内的服务内容。

本人已认真阅读并清楚协议内容,同意接受/提供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安排的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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