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制度
发布人: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  发布时间:2015-09-17   浏览次数:486

  

1、心理咨询员有责任向来询者说明心理咨询工作者的保密原则,以及应用这一原则的限度;

2、心理咨询工作中的有关资料,包括个案记录、测验资料、信件、录音、录像和其他资料,均属专业信息,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保存,不得列入其他资料之中;

3、心理咨询员只有在来询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咨询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在因专业需要进行案例讨论,或采用案例进行教学、科研、写作等工作时,应隐去那些可能据以辩认出来询者的有关信息;

4、心理咨询员对于心理咨询服务的记录、告知书等,应送至院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由中心档案员进行保管,并负有保密的义务;

5、在心理咨询工作中,一旦发现来询者有危害自身和他人的情况,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必要时应通知有关部门或家属),或与其他心理咨询员进行磋商,但应将有关保密信息的暴露程度限制在最低范围之内;

6、当心理咨询员在受教育、司法或公安机关询问时,不得做虚伪的陈述或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