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学院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院行政〔2023〕18号)
发布人:学生门户  发布时间:2022-03-14   浏览次数:1666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和《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皖财教〔20199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为做好我校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审、推荐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奖励资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其中:

(一)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生;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生;

(三)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生。

第二条  学校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设立评审委员会。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评审工作,讨论和决定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等有关学生奖励和资助的重要事项,制定和修改评审办法。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资金管理,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评审意见。各二级学院成立初评工作小组,对申请学生进行民主评议和量化打分,研究确定初评名单。

第三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应符合基本申请条件;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还应符合学习成绩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学习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学习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三)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四)学习成绩条件:

1、国家奖助学金中涉及“学习成绩”,均以教务部门提供成绩为准;

2、国家奖学金申请学生的参评学年所有课程没有补考;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均位列班级前10%,按照学习成绩、综合测评排名进行推荐,排名靠前未被推荐需提供相关说明;

3、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学生的参评学年所有必修课程没有补考;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均位列班级前30%,优先推荐学习成绩排名靠前的学生。

第四条  每学年由省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学校。学校根据学生比例推荐奖助学生名单。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分为200030004500元三档。

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并执行最高资助标准。退役士兵在校生享受国家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第五条  评审程序

(一)学生申请。每年9月,学生根据国家奖助学金的申请基本条件和有关规定,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奖助学金申请表。

(二)班级评议。在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中,各二级学院辅导员、班委会、团支部三方联合对申请学生的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进行评价,择优推荐;在国家助学金评审中,各二级学院辅导员、班委会、团支部三方联合对申请的学生进行民主评议和量化打分,产生推荐名单。

(三)二级学院初评。各二级学院根据本学院具体情况,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按照本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具体实施办法,召开党政联席会集体研究确定初评名单。

(四)二级学院公示。初评名单在二级学院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

(五)学校审核。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审核,提出建议名单,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核通过初审名单。

(六)学校公示。初审名单在学校校园网等处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省级教育主管部门。

(七)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可兼得。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于每年1231日前通过银行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国家助学金原则上按月发放至受助学生银行卡中。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获奖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七条  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和各二级学院务必加强对奖助学金发放和使用的管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严格按文件规定评审和发放,不得截留、挪用,同时接受学校纪委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检查、监督。在奖学金、助学金发放和使用过程当中,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者,经查实将追回所获得奖助资金,并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秋季学期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