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学院“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人:学生门户  发布时间:2013-11-06   浏览次数:834
院行政〔2013〕138
 
关于印发《合肥学院“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系、院直各部门:
为探索并建立基于问题和项目开展探究式学习的培养模式,强化创新创业能力训练,增强学生创新能力和在创新基础上的创业能力,教育部在“本科教学工程”中启动实施“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5号)文件精神,为保证我院“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顺利开展,特制定《合肥学院“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合肥学院“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
项目管理办法
 
 
 
 
                         合 肥 学 院
2013年7月3日

附件
合肥学院“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
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11〕6号)及《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精神,为了规范我院“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充分发挥项目实施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强化创新创业能力训练、提升大学生综合素质等方面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来源于教育部和财政部“本科教学工程”经费和学院专项配套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开展自主选题的创新性科学研究及创业训练与实践活动。各部门要结合学院人才培养规划,协调院内外相关资源,支持项目的实施,为学生参与项目研究与实践和教师参与项目指导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院成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任副组长,教务处、学生处、计财处、人事处、科技处、公管处、团委和各系部党政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创新创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制度建设、经费保障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学生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学院成立由相关学科教授和企业专家组成的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专家委员会,组织开展项目的评审、检查、评价、验收。
第五条  各系部成立以系主任为组长,党总支书记为副组长,各教研室主任、辅导员为成员的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小组,负责本系部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分工与职责
(一)教务处:进一步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将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纳入人才培养方案,将训练计划纳入选修环节,设立一定数量的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指导教师工作量;在选课、考试、学分认定、学籍管理等方面对参与项目的学生采用相对灵活的方式进行管理。
(二)学生处:加强对参与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学生的管理与指导,做好毕业学生参与创业实践项目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组织项目申请、评审、立项,监督项目实施,项目中期检查,加强项目经费管理;加强项目孵化基地建设;对项目中表现优秀的学生进行奖励。
(三)计财处:加强预算管理,保障经费到位;按教育部文件要求给予项目总经费1∶1的配套经费支持,并在学院预算中做专项安排。
(四)团委:参与项目立项申请推荐,指导学生创新训练;通过大学生创新创业社团,组织参与项目的学生开展学术交流,为学生创新创业提供交流经验、展示成果、共享资源的机会;组织学生参加各级创业计划大赛。
(五)科技处:对项目成果专利申报提供指导与经费支持;组织参与项目的师生参加校内外学术活动。
(六)公管处:协调校内资源,为学生创新创业提供必要场所与相应设施。
(七)各系部:定期组织学生与项目指导教师进行交流;向参与项目的学生提供实验场地和实验仪器设备;加强项目日常管理,选配项目指导教师;配合其他职能部门做好创新创业工作。
第三章  项目类型
第七条  “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一)  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根据个人或团队成员的学科知识基础和兴趣,在指导教师指导下选定创新性训练项目研究内容,并自主完成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数据处理与分析、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创新训练项目包括产品设计、发明制作、软件开发、社会调查等类别。
(二)  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鼓励跨学院跨学科组建项目团队,团队成员应有明确的分工并相互协作。
(三)  创业实践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学院和企业指导教师共同指导下,利用前期创新训练(或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的研究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创业实践项目要面向市场展开,按企业实际运营模式进行管理和实践。
 
第四章  项目申请人与指导教师
第八条  项目申请人及成员的基本条件:全日制在校本科生,政治表现良好,学习成绩优良,对创新研究、创业训练与实践兴趣浓厚,学有余力且能够于在校期间完成项目的研究与实践工作。
第九条  各类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均应有至少1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的指导教师,学生或团队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完成相关研究训练内容。指导教师可由学生自行联系或系部选配。
 
第五章  项目的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  创新训练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1年,创业训练项目实施周期1-2年,创业实践项目时间一般不超过4年。
第十一条  创新创业训练项目每年组织一次集中申报。项目负责人应按要求认真填写《合肥学院“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统一上报。
第十二条  项目组成员不能同时参与2个及以上项目的研究与实践工作。已经受到学院自主创新基金及其他各类经费资助的项目,不予立项资助。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采用系部审核和学院评审两级评审的方式进行。项目管理部门依据“依靠专家、科学评议、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通过学院评审的项目,经公示后,予以推荐上报。
第十四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更改项目内容、更换项目成员和指导教师、提前或推迟项目结题等事项,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学生所在系部“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小组审核签署意见,报学院批准。
 
第六章  项目经费与管理
第十五条  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各类项目均为面向在校大学生的资助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预算的经费使用方向,合理使用项目经费并对经费使用和项目实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各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经费或干涉经费使用。项目指导教师对经费使用负监督责任,承担项目的学生报销经费时应由指导教师审核、验收。
第十六条  学院对项目经费使用实施追踪问责制度,对经费使用不合理或无明显研究进展的项目,有权终止项目经费并收回剩余经费。
第十七条  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资助经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的知识产权费、资料费、材料费、小型设备费、调研差旅费、咨询费、建设费等。项目经费不得用于购置大型仪器设备。支付调研差旅费,必须提供调研报告;支付论文版面费和专利等知识产权事务费。资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由学生处、计财处另行制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其它要求参照《合肥学院“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实施细则》(附后)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1、合肥学院“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实施细则
2、合肥学院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和实践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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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学院“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
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合肥学院“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分创新训练、创业训练和创业实践三类,创新训练项目和创业训练项目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2万元,创业实践项目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5万元。
 
第二章 项目申报条件
第三条  创新创业训练项目面向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以二、三年级学生为主开展。一年级学有余力且有一定基础的学生可申请参与创新训练项目,但不能作为项目负责人;四年级学生若前期参与创业实践类项目,且项目进展情况良好,在项目继续受到资助时可继续参与该项目的相关研究与实践工作,但不能作为项目负责人;创业实践类项目参与学生本科毕业后,若该项目继续进行,可以继续参与项目的相关研究与实践工作,但不能作为项目负责人;本科阶段参与创新研究训练(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取得技术成果的在校研究生,若其研究成果被作为创业实践项目的核心技术,其本人可以作为项目组成员参与创业实践项目并承担相应工作。
第四条  创新训练项目参与人数为1-3人,其中项目负责人1人;创业训练项目参与人数为3-8人,其中项目负责人1人。创新训练和创业训练项目组成员按承担工作情况进行排序。项目申报完成后,项目组成员排序不得更改。创业实践项目参与人数为8-15人,设项目负责人1-2人,项目组成员均应有明确的岗位分工,项目组成员在项目训练实践过程中地位平等,排名不分先后。
第五条  项目指导教师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且在所指导的项目研究领域具有相关的研究与实践经历。
第六条  项目申报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术思想新颖,具有一定的前期研究和可行性,研究内容和目标明确、具体、具有前瞻性;预期研究成果具有一定学术意义、实用性或推广价值。
(二)研究技术路线具体合理,研究方案可行。
(三)创业实践项目应有充分的市场调研与可行性分析。
(四)申报项目不与其他受资助的研究项目重复。
 
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与管理
第七条  学院每年上半年组织项目集中申报。项目完成前期准备工作后,由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申报工作,填写项目申报书并按要求上报。具体时间和相关安排以学生处通知要求为准。
第八条  为了保证项目质量和项目经费的合理使用,对以下情况不予推荐:
(一)与同类研究低水平重复,或项目研究工作量明显不足。
(二)申请者及项目成员有受资助项目在研。
(三)已获得国家和学院资助的研究项目。
(四)项目组成员曾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所承担的研究项目。
第九条  创新训练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1年,创业训练项目实施周期1-2年,创业实践项目资助时间一般不超过4年。
创新训练项目1年期满,须按学院要求提交结题材料并参与验收,不能按时结题的项目须提交相关材料说明原因,并接受检查。
创业训练与创业实践项目按年度进行经费支持,项目实施周期1年以上的项目,应制定年度任务,经验收合格后给予下一年度经费资助。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需填写《合肥学院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书》,并交至所在系部,各系部审核后汇总连同电子版材料报学生处。
项目申报采用系部审核和学院评审两级评审的方式进行。
系部审核。项目负责人按要求提交项目申报材料后,系部组织“国家级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小组,对项目的可行性、项目组成员资格、指导教师资格等内容进行审核。通过系部审核的项目报学院学生处汇总上报。
学院评审。学生处组织专家对通过系部审核的项目进行评审,择优选择资助项目,必要时项目申请人需就项目的有关情况进行答辩并接受评审专家质询。
通过学院评审的项目,公示后,予以推荐上报。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制定项目研究计划,并做好项目进展过程的有关记录,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交并接受检查。
项目指导教师应对项目进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指导。指导教师的指导工作要有记录。
项目过程记录包括指导教师的指导记录,是项目结题验收的重要依据。
对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工作无明显进展等情况的项目组,经过院专家评定,学院终止项目运行,收回项目资助经费,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被中止项目的参与学生和指导教师,下一年度不得参与项目申报。
第十二条  学院每年集中组织一次项目结题验收。按期完成研究任务的项目应按时参加结题验收。
参与验收时,项目组按照实际完成项目认定书预期研究目标的情况,形成项目总结报告,详细说明项目研究过程中所做的工作,取得的研究成绩,以及项目的经费使用情况;提交项目研究成果(论文、设计、专利以及相关支撑材料),填写《项目结题验收表》。
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按计划结题的项目,项目组负责人可申请延期结项。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的结项时间前填写《合肥学院“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延期结题申请表》,说明延期原因及申请延长期限,同时汇报项目业已开展的情况,经指导教师签字和系部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核准。
第四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创新创业训练各类项目均为面向学生的资助项目,承担项目的学生报销经费时应有项目负责人、指导教师共同签字,经系部审核后在经费资助范围内由学院财务处实报实销。项目经费必须由项目负责人按规定报销,特殊情况可由项目负责人委托项目组其他成员办理。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由学院学生处按项目进行管理,按照项目最终确定的资助额度分三期划拨,项目立项后可以使用60%项目经费;中期检查通过后可以使用40%项目经费。
项目完成结题验收后两周内完成已经使用经费的报销工作,未使用的经费由学院统一收回。
 
第五章 项目成果管理
第十五条  参与项目的学生须按照申报书中制定的预期研究实效进行验收。研究报告需经专家组评审合格后方可结项。项目组成员发表资助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需要注明 “合肥学院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资助”及项目编号字样。
第十六条  学生在参与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研究过程中取得的专利成果及知识产权,按学院相关成果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研究过程中购买的小型设备,超过500元的按照学院固定资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工作量及学生成绩认定
第十八条  对于获准立项的指导教师,其工作量由教务处、人事处按照《合肥学院第二课堂指导教师奖励办法(试行)》认定。 
第十九条  参加“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学生,经学生处确认,学分按照《合肥学院学生第二课堂学分管理暂行方法》认定。
第二十条  参加“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学生,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时,如项目已经通过结题验收成绩合格,或者项目未结题但通过中期检查,给予相应的奖励加分。创新训练项目和创业训练项目,项目负责人能力素质加10分,项目参与学生能力素质加5分;创业实践项目参与学生能力素质加5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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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学院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和实践项目
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学院高素质应用性人才培养目标要求,搭建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平台,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与实践能力,设立“合肥学院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和实践项目基金”(下称基金),为了加强基金管理,努力做到经费使用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金实施目标
以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创业实践项目为载体,不断加大对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扶持力度。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创新创业实践,努力增强大学生创新意识和创新精神,全面提升大学生创新能力,完善多样化创新人才成长的培养体系,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复合型、创新型人才的需要。
二、基金来源及管理细则
(一)基金来源
基金主要来源国家财政拨款,以及学院按1:1比例匹配项目经费。项目经费由学生处、财务处共同管理。
(二)基金使用原则
1.项目导向原则。项目经费用于支持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和实践项目,实行专款专用。
2.以学生为本原则。项目经费由承担项目的学生使用,教师不得使用,各系不得截留和挪用,不得提取管理费。
(三)基金使用范围
1.知识产权费:项目负责人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出版学术专著、专利申请、查新等知识产权费用。项目组成员发表资助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需要注明 “合肥学院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资助”及项目编号字样。
2.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与项目相关的图书购置费,文科和理工科项目图书经费分别不得超出该项的40%和20%。
3.小型设备费:超过1000元的按照学院固定资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4.材料费:指用于研究所必需的试剂、器件等耗材。
5.差旅费:指项目组负责人及成员开展项目调研或参加学术会议的交通费、住宿费及会务费等,参会前项目负责人需向学生处提交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参会并报销相关费用。
6.咨询费: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专家鉴定费、评审费、专家咨询费。
7.调研费:指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的市场调研、撰写创业计划书费用等。
8.建设费:指创业实践项目的企业工商注册费用,场地费、水电费用、广告费用、营销费用、设备费用等。
(四)票据要求
1.报销项目经费总额不得超过匹配经费总额。
2.票据时间应在项目起止时间范围内。
3.所有报销票据均为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正规发票。
4.原材料、试剂、器件类票据需附盖章的明细单。
5.交通票据需为调研、参会期间的往返票据。
6.会议票据,需附相关会议通知函件等材料。
(五)报销程序
1.创新创业训练各类项目均为面向学生的资助项目,承担项目的学生报销经费时应由项目负责人经手、指导教师签字验收,经系部审核后在经费资助范围内由学院财务处实报实销。
2.报销时应提交的材料有:正规票据,项目费用明细表纸质版各1份,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1份。
(六)不予报销的情况
如因项目负责人执行不力致使项目无法按预期完成,或将经费挪作他用,学院有权责令其停止使用项目研究经费,视情节轻重冻结未使用经费。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最终解释权归学生处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