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学院办公设备配备标准及资产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14-10-27 浏览次数: 739

合肥学院办公设备配备标准及资产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办公设备的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改善办公条件,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服务,现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公设备配备及管理规定。

一、办公设备分类

办公设备分为必备设备、共享设备和特殊设备。

必备设备是指按照工作岗位需要配备的设备或家具,如计算机、办公桌椅、沙发、文件柜等。

共享设备是指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总量控制、集体配备”的原则所配置的供单位部门共用的设备和家具,如一体机、打印机、碎纸机、传真机、扫描仪等。

特殊设备是指根据工作需要,经学院研究同意或院领导特批购买的设备,如摄像机、照相机、复印机、彩色打印机、投影仪、笔记本电脑等。

二、办公设备配备原则

简约够用环保;保证必备设备;控制共享设备;严控特殊设备。

三、办公设备使用期限

1.电子类设备最低使用期限为6年。

2.办公家具类设备最低使用期限为10年。

四、办公设备配备标准

(一)管理人员办公设备配备标准

处级干部配备标准:中班台1张、中班椅1把、2个单人仿皮或实木沙发(含茶几)、钢质文件柜2个、台式电脑、激光打印机等。

科级干部配备标准:小班台1张、办公椅1把、台式电脑、激光打印机;钢质文件柜数量根据实际需要配备。

一般工作人员(含人才租赁、代理人员)配备标准:小班台1张、办公椅1把、台式电脑等。打印机和钢质文件柜数量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其他聘用人员的办公设备按需要配备,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由所在科室负责人或资产管理员代为申领和管理。

(二)教学人员办公设备配备标准

教授配备标准:每人办公桌椅1套、钢质文件柜2个、台式电脑、激光打印机等;每个办公室2个单人仿皮或实木沙发(含茶几)、冰箱1台。

副教授配备标准:每人办公桌椅1套、钢质文件柜1个、台式电脑等。

讲师及以下配备标准:每人配备1套办公桌椅、台式电脑,教学档案柜按实际需求配备。

担任行政职务的教授、副教授、讲师等均执行行政人员办公设备配备标准。

(三)接待室、贵宾室、会议室设备配备标准由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求提出明确意见,经研究批准后配备。

各办公室空调功率配备标准以实际面积确定:20平米以下1.5P20-40平米2.0P,40-60平米3P。特殊场所的大功率空调配备根据实际需要经批准后配备。

(四)共享设备及其它特殊办公设备配备

1、各系、院直各部门共享设备视实际需要经批准后配备。

2、特殊办公设备根据工作需要及实际情况,由部门申报,经公管处审核报院领导批准或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给予配备。

五、办公设备的使用及管理

(一)合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内的办公设备由公管处组织统一报市政府招标采购,由公管处验收入库后,分发使用和管理。

(二)办公设备的使用部门和使用人有责任妥善保管维护好使用设备,不得人为损坏或丢失,否则,按设备原价赔偿。

(三)各部门不得自行提高办公设备的配备标准,也不得自行列支购买。购置固定资产须按规定程序申报购买,否则不予验收报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的日常办公用品购置均需纳入市财政局定点采购管理(主要包括文具、纸张、杂项用品及器具等)。

(四)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办公设备,不予更新。超过使用年限的设备,可进行维修使用的,继续维修使用,确实不能继续使用的可以申请报废更新,原则上报废1件更新一件。对于勤俭节约、精心维护、超期使用设备的个人或部门,学院给与适当奖励。

(五)各系、各部门要及时规范地办理办公设备的报废手续。拟报废的办公设备,由使用部门负责填写《报废、报失申请鉴定表》,报公管处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大型和批量设备报废需组织专家鉴定后报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方可报市财政局资产处按规定程序办理报废手续。

() 岗位变动后须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交接手续;调出、辞职、辞退等离校人员和退休人员须及时办理办公设备的交接手续。

(七)不按规定办理资产交接手续或部门资产核查不清的,不予批准购买新的办公设备,因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的固定资产浪费流失的要追究部门负责人责任。

(八)各系各部门的资产管理员须每学年核对1次本部门的固定资产,并将核对结果明细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送交公管处复核。

(九)各系各部门要确定一名责任心强的兼职资产管理员,原则上要求在编人员,个别部门人手不够的可由人才租赁人员担任,临时聘用人员不得担任资产管理员,资产管理员更换要及时报送财务处和公管处备案。

(十)本办法由公共事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