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学院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1-04-06 浏览次数: 918

第一条 为满足教学科研发展的需要,加强我院低值品、材料、易耗品的科学管理,提高物资的经济效益,防止积压浪费和堵塞漏洞。根据《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统一领导,分工管理,专人负责,合理调配,节约使用的原则。实验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由总务处、教务处宏观控制,日常管理工作由各系各部门负责,要做到科学管理及合理使用,防止浪费。

第三条 材料和低值品、易耗品范围(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下100元以上,或批量购买总价值在200元以上)

1、实验材料:凡一次使用后即消耗或不能复原的物品,如各种金属、非金属的原材料、燃料、试剂等。

2、易耗品:一次使用虽不消耗,但在使用中较易损坏的物品,如:玻璃器皿、元件、零配件等。

3、低值品:凡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范围的用具设备,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科教用具等。

第四条 材料、低值品、易耗品分类按教育部分类目录,具体分类由各系各部门根据实际物品确定。

第五条 购置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具体要求和程序由各系各部门确定。符合政府采购范围的物品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5000元以上的采购需报归口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第六条 低值品购置后,须由部门资产管理员验收,方可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第七条 各系各部门应按学校要求建立材料、低值品、易耗品明细帐,及时核对库存,做到帐物相符。在库材料的保管应科学化,做到存放有序,零整分开,帐物对号。对稀缺贵重材料要精确计量和详细记载。

第八条 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院内调拨须经各部门负责人审批,院外调拨须经资产管理部门审批,由调入、调出单位资产管理人员办理调拨和帐务处理手续。

第九条 各系各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规定,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低值品、材料、易耗品的管理。特别应加强对民用性较强的低值品、材料、易耗品管理,严禁任何人私自占有或变相占有学校财产,对违法、违纪行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将定期组织对各部门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帐物相符情况进行抽查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