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与考核办法

发布时间:2018-11-20作者:设置

院行政〔2018〕177号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研究生培养单位和研究生指导教师的主观能动性,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研究生导师或导师)管理与考核是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必须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强化岗位、优化结构、动态管理、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 研究生导师的管理与考核必须以岗位职责为基础。本办法中规定的导师岗位职责是基本要求,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在此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制定适合本学科/专业特色的具体岗位考核标准,报校研究生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章研究生导师的岗位职责

第四条 了解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熟悉学校研究生培养的规章制度,爱岗敬业,乐于奉献,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

第五条 在教学及科研工作中坚持实事求是、恪守真理的科学精神和严谨细致的科学态度,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为人师表。

第六条 自觉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积极协助学校和各培养单位做好研究生招生的宣传、组织和选拔工作。

第七条 导师应积极招收研究生,对于师生互选过程中没有被导师选中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协调解决,相关导师应给予支持;对培养过程中确需调换导师的,应予以配合。

第八条 参与制订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与研究生共同制订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并定期检查培养计划的执行情况;制订所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大纲,不断更新、充实教学内容,注意改革教学方法,按规定提交课程试卷、成绩及有关材料。

第九条 在教学和科研指导工作中,有意识地培养和强化研究生的科学精神和实践能力,在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方面对研究生提出严格的要求。对研究生学风不正或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问题,导师应及时察觉,进行批评教育,督促研究生认真纠正。

第十条 积极争取科研项目,为研究生参与科研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与环境;积极主动地为研究生提供助研岗位和相应的经济资助;定期组织研讨会,促进研究生思想与学术交流。

第十一条 重视对研究生实践环节和学位论文写作的指导。对学位论文的选题、开题和撰写严格把关;配合做好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工作。对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是否能按时开题、参与评审和答辩具有决定权。

第十二条 全面掌握所指导研究生在校期间的思想、学习、科研和生活状况。在研究生奖学金、助学金和贷款等资助评定中,有权对所指导的研究生进行推荐及建议。

第十三条 积极参加学校、系(部)组织的各类导师培训活动及会议,协助学校、系(部)做好研究生管理工作,积极开展调研活动,对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研究生导师的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 为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学校适度控制研究生导师的招生数量。校内导师原则上同一届学生不得超过3人,首次指导研究生不得超过2人;校外导师同一届一般不超过2人。

第十五条 指导有在读研究生的导师因公出差、出国离校在三个月以上、半年以内的,应报所在系(部),由所在系(部)安排有关人员协助管理研究生;离校半年以上至一年以内,由所在系(部)协商安排同学科(专业)导师代为管理和指导其研究生,并报研究生处备案;因公出国一年以上者,由培养单位负责更换导师,并报研究生处备案。对因结合国际合作项目实施联合培养而出国一年以上的导师,由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核联合培养方案,并经研究生处批准,在其国际合作项目未结题之前可暂不更换导师。

第十六条 导师如不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或所指导的研究生连续两届出现研究生学位论文因质量问题未能通过答辩者,学校将暂停该导师的招生,责令整改。整改工作由研究生处和该导师所在系(部)负责监督,完成整改并达到要求者,可恢复招生。

第十七条 导师如连续三年不招收硕士研究生,则终止导师资格。

第十八条 学校对研究生导师实行岗位考核制度。岗位考核实行校、系(部)两级考核管理,考核内容包括思想道德素质、业务素质以及履行职责情况等方面。

第十九条 对研究生导师思想道德素质的考核重在对师德与教风的考核;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情况的考核包括指导研究生的水平与能力、是否认真和全面履行导师职责及所指导研究生的质量,以及个人所取得的教学与科研成果等。

第二十条 岗位考核每学年举行一次,考核对象是所有在岗且已经招收研究生的导师,考核由导师所在系(部)组织,考核结果报研究生处审核,并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校内导师考核的标准

(一)考核合格的标准

1、具有良好的师德,坚持立德树人,为人师表。

2、每学年至少为研究生开设学术讲座1次或带研究生参加校外学术会议(交流)1次;或为研究生开设过1门课程,教学资料齐全,教学效果良好。

3、有在研的科研课题或具有一定数量的到账科研经费支持研究生的培养;或公开发表三类及以上文章1篇或获得市厅级及以上科研奖励1项;或指导学生公开发表论文1篇或获得市厅级以上与专业有关的奖励1项;或获得专利授权、软件著作权1项;或撰写的并被相关部门(单位)吸收采纳相关内容或正式实施的具有应用价值的综合报告1份(如成果应用转化、咨询报告、规划报告、技术规范、行业标准、案例、作品等)。

4、完成所指导的研究生各环节的指导任务,学生基本满意。

(二)考核优秀的标准由各培养单位自行制定,并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校外导师应切实履行指导教师职责,克服本单位的工作与指导我校研究生工作之间的矛盾,要保障对招收的研究生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其岗位考核标准由各培养单位参照第二十一条自行制订。

第二十三条 岗位考核的基本程序

1.研究生导师对本人的思想道德素质、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总结,并认真填写《合肥学院研究生导师学年度考核登记表》。

2.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被考核者的自评总结进行认真审核与评议,将评议结果及考核等次意见填入《合肥学院研究生导师学年度考核登记表》,经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研究生处。

3.研究生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各单位上报的结果和被考核者个人有关材料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确定最终的考核等次。

4.学校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的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由研究生处组织专家复审,并将复审结果报校长办公会审核确定。

5. 校长办公会审核确定后学校发文公布。

第二十四条 考核等次的确定

导师岗位考核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优秀等次不超过当年应参加考核导师人数的15%(采取双导师制的按导师组计算)。

考核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1.在当年研究生课程教学中出现教学事故者;

2.指导研究生半年后,未为研究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者;

3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被上级有关部门抽查未获通过者;

4.所指导的学生存在学术不端行为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者;

5.没有履行导师职责造成其他严重的不良影响者;

6.应参加而未参加当年考核者。

考核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1.无故不参与研究生招生宣传;

2.无故不参加导师工作(培训)会议两次以上;

3.所培养的学生综合评价得分达不到优良者。

第二十五条 导师在聘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则不参与学年度考核,直接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取消其导师资格:

1.擅自脱离导师工作岗位半年及以上者;

2.导师本人在学术研究方面出现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者;

3.违反政纪或国家法律,受到严重的纪律处分或刑事处罚者;

4.有其他严重违纪或不道德行为,严重损害学校利益和声誉者。

第二十六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

1.对于学年度考核合格的导师,下一学年度可以继续招研究生。

2.对于学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导师,暂停招生一年,从停招后的下一年起,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报校研究生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可恢复其招生资格。

3.考核为优秀者,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导师若被取消导师资格,其已招收的研究生转至其他导师指导;若被暂停招生,其可以继续指导已招收的研究生至毕业,但不得继续招收研究生,直至恢复其招生资格后方可招生。被取消导师资格者两年以后才可重新申报导师资格。

第二十八 研究生导师岗位考核过程中,如发现考核材料有造假行为者,一经查实,予以通报批评,并按考核不合格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中考核要求发表的学术论文均要求被考核者是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如第一作者为其指导的研究生,被考核者可为第二作者;如被考核者为通讯作者,则第一作者应为其指导的研究生或本学科组/课题组的研究人员);考核要求的成果应以合肥学院为署名单位(校外兼职导师除外)。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期刊等级认定以我校当年职称评审工作中期刊等级认定的目录为准(当年未公布时,依照上一年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四章研究生导师的待遇

第三十一条 校内导师每指导一名研究生每年补贴30个工作量;实行双导师制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导师每指导一名研究生补贴3000元酬金;独立指导我校研究生的校外导师每指导一名研究生补贴5000元酬金,同时按每年5个工作量补贴校内联系人(校内导师);助理导师的工作量或酬金从被协助指导的导师工作量或酬金中支付,一般不超过该导师应有工作量或酬金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二条 考核为优秀的导师由学校给予奖励: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每人(组)2000元奖金(采取双导师制的校内外导师各1000元)。

第五章其他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合肥学院硕士研究生教师、导师考核与奖励办法(暂行)》(院行政[2013]220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各培养单位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学科专业特点制定本单位的导师管理与考核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合肥学院

2018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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