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聘任办法

发布时间:2018-11-20作者:设置

院行政〔2018〕17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建设,保证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规范导师遴选与聘任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导师是学校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遴选聘任的具有招收、指导、培养硕士研究生资格的教师工作岗位,不具有行政、专业技术职务和荣誉称号性质。

第三条 导师遴选与聘任要适应学校学位和研究生教育的发展需要,结合各硕士学位点的研究生培养规模,按需设置导师岗位。

第四条 导师遴选与聘任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公正合理、规范操作。

第五条 各硕士学位点要根据招生规模和发展需要,制订导师队伍建设规划,并采取积极措施,加强导师队伍建设,有计划地培育后备导师队伍。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型硕士研究生导师的遴选与聘任。

第二章 导师遴选

第七条 导师分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两种,一般每年六月份遴选一次。

第八条 申请导师的基本条件: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省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治学严谨,作风正派,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学术道德和规范,富于创新精神;外语和计算机水平能够适应科学研究和指导硕士研究生的要求;能认真履行指导教师职责。

第九条 申请校内导师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7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指导硕士研究生的工作。

(二)具有教学经验,完整地承担过本学科或相关专业至少一门专业课程或基础课程的教学任务;或具有培养研究生工作的经历。

(三)在本学科领域从事较为系统的科学研究,具有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有一定数量可支持培养硕士研究生的经费。近三年到账经费累计,理工科类不少于10万元,人文社科类不少于3万元。

(四)近三年在科学研究中取得较高质量的研究成果,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本学科相关的三类及以上级别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在与本学科相关的二类及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

2.以第一作者编著正式出版的本学科或专业的学术专著、译著1部,或参与编著并单独完成不少于5万字的撰写任务;或主编教材1部,或参编教材并独立承担不少于5万字的撰写任务。

3.获得市厅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或人文社科奖)1项(市厅级:一等奖排名前三名,二等奖排名前二名,三等奖排名第一;省部级:一等奖排名前五名,二等奖排名前三名,三等奖排名前二名;国家级:全体成果完成人);或获得省级及以上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1项(省级:特等奖排名前五名、一等奖排名前三名、二等奖排名前二名、三等奖排名第一名;国家级:全体成果完成人)。

4.获得发明专利(排名前二名)或软件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第一完成人)1项;作为主要完成者(排名前三名)撰写的并被相关部门(单位)吸收采纳相关内容或正式实施的具有应用价值的综合报告1份(如成果应用转化、咨询报告、规划报告、技术规范、行业标准、案例、作品等)。

5. 主持或为主承担过1项大中型的工程(规划)设计、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创新、设备改进、成果产业化、提高产品质量或工艺水平等项目,并有突出成果,取得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或得到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的肯定或成果验收与鉴定;或主持或为主承担过1项以上重点新产品的研制、设计、制造、安装或调试工作,取得显着成效,得到省(部)级主管部门的肯定;或主持企(行)业委托课题1项,委托经费理工科3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类10万元以上。

第十条 申请校外导师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有一名校内导师推荐,并愿意作为该校外导师联系人。

(二)具有高级职称;或研究生毕业并具有5年以上相关专业企(行)业实践经历、或本科毕业并具有8年以上相关专业企(行)业实践经历的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

(三)能够为我校研究生提供学习、研究和专业实践所必须的条件。

(四)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近三年,担任过工程管理、工程设计或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负责人;或参加过工程管理、工程设计或技术研究项目2项以上。

2.近三年,获得市厅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或人文社科奖)1项(市厅级:一等奖排名前三名,二等奖排名前二名,三等奖排名第一;省部级:一等奖排名前五名,二等奖排名前三名,三等奖排名前二名;国家级:全体成果完成人);获得发明专利(排名前二名)或软件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第一完成人)1项;作为主要完成者(排名前三名)撰写的并被相关部门(单位)吸收采纳相关内容或正式实施的具有应用价值的综合报告1份(如成果应用转化、咨询报告、规划报告、技术规范、行业标准、案例、作品等)。

3.近三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本学科(专业)相关的正式出版物上发表论文1篇。

4.以第一作者编著正式出版的本学科或专业的学术专著、译著1部,或参与编著并单独完成不少于3万字的撰写任务;或主编教材(含培训教材)1部,或参编教材(含培训教材)并独立承担不少于3万字的撰写任务。

第十一条 导师遴选程序:

(一)新增导师指标下达。学校根据学科建设和研究生教育发展需要,结合各硕士学位点的导师队伍建设规划及其落实情况,向各硕士点下达增列导师指标,启动导师遴选程序。鼓励聘请校外高水平研究院所或其他高校人员兼任我校校内导师,校外兼职的校内导师2人折算1个指标数。校外兼职导师须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申请校内导师条件,其岗位职责与校内导师相同。实行“双导师”制的校外企业、行业导师一般不下达指标数,由各学位点自行确定,但要积极建设相对稳定的校外企业、行业导师队伍。

(二)本人申请。申请人向硕士学位点所在系(部)提出申请,校内导师申请人填写《合肥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校外导师申请人需填写《合肥学院硕士研究生校外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二者均须按要求提交相关资质和业绩佐证材料。

(三)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各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的申报条件和有关材料进行初审,根据本单位导师队伍建设规划和限额指标,采用表决方式确定拟新增硕士生导师的名单,并将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研究生处。

(四)研究生处复审。研究生处对各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上报的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审议申请人的材料,采取表决方式确定符合导师资格人员名单,并按程序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公示期如有异议,由研究生处(研究生学位办公室)组织专家复审,并将复审结果一并报校长办公会审定。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后由学校下文确认其导师资格。

第三章 导师聘任

第十三条 新批准的具有导师资格人员,须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上岗前培训,对培训合格者由学校颁发证书,并作为各硕士点具体聘任的依据。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导师聘任制,各学位点在具备导师资格的人员中按需聘任。同时对导师进行严格管理和考核(管理和考核办法另行规定)。对考核合格者各培养单位根据需要续聘,对一个聘期内考核有两次及以上不合格者不得续聘。

第十五条 被聘任的导师只能在批准的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领域)招收培养研究生,如跨学科或跨领域招收研究生,需提出书面申请,经该学位点所在单位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十六条鼓励各硕士学位点聘任一定数量的助理导师,助理导师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中级以上职称。助理导师的聘任应由在聘导师提名并填写《合肥学院助理导师申请表》,经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报研究生处备案。助理导师协助提名导师指导研究生,并接受其管理和指导。

第十七条被聘任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招收研究生时,原则上应有横向课题在研。

第十八条 一个聘期一般为3-5年。退休前不能完整的指导一届学生者,一般不再聘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合肥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院行政[201316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合肥学院

2018720


返回原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