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18-11-23作者:设置

院行政〔201721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合肥学院校风学风建设,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依据《合肥学院章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适用于在我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专科学生。留学生、各类成人教育学生参照执行。

      第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学生考试(考核)违纪情况的判定、处分遵照《合肥学院学生考试(考核)违纪处分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或学生所在院(系)应告知学生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章  处分种类及适用

       第五条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校纪校规,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根据错误性质,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

(二)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学生处或学生所在院(系)可给予违纪警示、通报批评,帮助其认识并改正错误。

       第六条  受学校警告处分以上者,取消学年内各种评奖评优的资格

       第七条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不改或留校察看期间再次出现违纪行为,受到学校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自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必须办清离校手续(提出申诉的学生暂缓办理)。因受处分学生个人原因致处分决定无法送达给其本人的,学校将处分决定寄送受处分学生的近亲属,并通知其代为办理离校手续无法送达本人或寄给近亲属,或虽寄给近亲属但近亲属不愿为学生办理退学手续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逾期不办又无正当理由者,由学保卫处按有关规定执行。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发给学习证明,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九条  处理学生违纪必须有证据证明,有效证据包括下列形式

(一)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人证、物证、音像、影像资料等;

(二)违纪学生的书面陈述材料、检讨书申辩材料等;

(三)被侵害人的陈述、检举材料等;

(四)证人证言;

(五)学生所在院(系)提供的、经核实的关于该生违纪事实的综合材料;

(六)司法机关的裁决书、鉴定书、判决书和有关部门的仲裁、决定、复议等。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

(一)违纪群体中的组织、策划者;

(二)违纪后不承认错误或受处分后无理纠缠者;

(三)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者受处分后对受害人、老师进行语言威胁、行为威胁

(四)故意为他人做伪证、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隐瞒错误事实真相者;

(五)在本校已受过处分而再次违纪者;

(六)同时犯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者;

(七)纠集校外人员、或伙同校外人员参与违纪者;

(八)因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

(九)有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者。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

(一)违纪行为情节特别轻微者;

(二)因过失违纪者;

(三)无法抗拒的原因或紧急避险造成违规违纪者;

(四)在违纪事实发生后,学着手调查之前主动交待或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

(五)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者;

(六)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者。

第三章  处分程序和管理

      第十二条  涉及学生学籍和考试的学生违纪行为由教务处负责处理,学生其他违纪行为由学生处负责牵头处理。

      第十三条  对学生违纪事件的调查取证,一般由学生所在院(系)负责,考试违纪的由教务处负责。

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取证应当全面、客观、合法、公正,尊重被调查人的隐私权。进行调查取证的人数应不少于两人学生处、教务处工作人员、院(系)负责同志、辅导员或班主任、学生干部等组成,询问应当依法依规开展并进行笔录,经被调查人确认签字。凡需对当事人的身体、物品、住处等进行搜查取证报请公安部门执行。

      第十四条  对学生执行违纪警示,由学生处或学生所在院(系)开具书面警示单。

对违纪学生在本院(系)进行通报批评,由所在本院(系)决定,报学生处备案;对违纪学生在全校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的,由学生处或教务处决定,以部门文件发布。

      第十五条  对学生的违纪情况(学生考试违纪除外)给予处分,一般由所在院(系)提出初步意见,学生处审核,学校领导批准。对跨院(系)学生的违纪事件由学生处协调处理。

对违纪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必须分别由所在院(系)或部门委员会议和学生处或教务处讨论提出处理意见,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事先应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六条  特殊情况下,学生处、教务处有权在征求相关部门和违纪学生所在院(系)意见的基础上,直接提出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或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学校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有违纪情况,应及时处理。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由保卫处或公安部门协助调查。保卫处或派出所调查清楚后,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院(系)及学生处或教务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八条  对事实清楚的违纪案件,学生所处院(系)不得隐瞒不报,不得延误处理。相关院(系)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有权对相关单位不处理或处置不当提出异议,并要求相关单位在规定时间内重新处理并上报,延迟上报、不报的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在提出处理、处分意见后,学生处或受处分学生所在院(系)需告知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条  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及时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处分决定以学校文件形式下发,并及时在校内予以公布(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除外)。学生违纪处分的有关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  处分决定做出后,由学生所在院(系)将处分决定送达学生本人,告知其享有申诉的权力。处分决定由学生本人签字,同时应有受处分学生所在班级辅导员签字。受处分同学拒绝签字的,由处分决定送达工作人员(两名以上)在该处分决定书上签字说明;特殊情况不能直接送交学生本人签收的,可以采取邮寄学生亲属或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公告等方式送达。

      第二十三条  受处分学生的申诉处理按《合肥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除开除学籍以外的处分,处分期12个月为限,从下达处分决定之日算起处分文件中注明的以注明时间算起);处分期满,由受处分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院(系)成立专门机构负责考察评议学生处根据对学生申请、院(系)评议情况进行审核决定是否按期解除处分,如有必要时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二十五条  受到除开除学籍处分外的毕业班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有突出进步表现者,可根据上述程序,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提前终止处分处分执行时间不能少于6个月)

(一)受处分后所修课程平均成绩为良好以上;

(二)毕业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并被录取;

(三)报名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特岗教师”等志愿服务并被录用;

(四)有见义勇为行为或立功表现受到表彰;

(五)个人获得或代表学校获得省市、校级(含校级)以上个人或集体表彰、奖励等;

(六学校认定的其他可以提前解除处分的条件。

第四章  分则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参与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规定,严重影响学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刑事处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国家法律,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国家法律,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行政拘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有违法、违规行为未达到刑事或治安管理处罚者、违反其他行政法律法规受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出入校区公共场所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经司法机关判定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或学提出的查验、筛查、预防、控制措施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者,视情节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制作、出售、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故意藏匿、观看、复制淫秽物品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参与集体观看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经司法机关确认藏匿、贩卖、吸食毒品者,贩卖、吸食一般麻醉品者,校方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依法协助司法机关处置。

      第三十条  偷窃或出卖公章、保密文件、档案、试卷、科研成果及材料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重大损失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违纪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未经申报、登记、批准等程序,私自在互联网上(包括局域网)开设BBS者 ;

(二)未经申报、登记、批准等程序,组织建立不健康主页、网站者;

(三)利用网络造谣、传谣、散布他人隐私、恶意攻击他人或散布不健康信息者;

(四)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公共管理系统或使用计算机网络管理资源者;

(五)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者;

(六)未经允许,对计算机网络系统的数据、应用程序及功能进行增加、删除或修改者;

(七)恶意传播系统漏洞知识,教唆他人攻击、入侵计算机系统,或对计算机系统进行试探攻击者,其中屡教不改者从重处理;

(八)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者。

      第三十二条  参与赌博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提供赌具或赌博场所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十三条  酗酒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酗酒或组织饮酒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酗酒肇事者或因喝酒引发事端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四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肇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二)策划、唆使者,行凶报复者,在打架过程中,凡持械打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纠集团伙行凶者,纠集校外人员入校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殴打他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因成绩、处分、就业等原因威吓、辱骂、围攻或殴打教职工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提供打架工具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五条  侮辱、威吓他人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侮辱他人并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威吓他人、寻衅滋事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上课、政治学习、实验、实习、设计或参加军训、劳动、社会实践、运动会等活动中无故迟到、早退、缺席,给予以下处分:

(一)一学期旷课累计15至19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旷课累计20至29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旷课累计30至39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旷课累计达40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旷课累计达50学时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一学期内无故迟到、早退累计二次可作为旷课一学时累加,根据累计数给予相应的处理;

(七)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逾期不归者,并视其情节,按每天4学时计旷课学时数予以相应纪律处分(却因特殊紧急情况急需离校或不能及时返校者,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补办请假手续);无故不参加实践教学、军训和劳动等活动者,按每天4学时计旷课学时 数予以相应纪律处分。请假逾期未归者,自逾期之日起计算旷课时间。擅自离校者,自离校当日计算旷课时间,学生擅自离校或逾期不归期间,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八)学生因旷课受到纪律处分后,又继续旷课者,应累计其处分前的旷课学时数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课堂管理规定、扰乱课堂秩序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八条  故意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者,除照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在校内哄闹、砸、烧物品等扰乱公共秩序者;

(二)妨碍、拒绝国家工作人员或学管理人员依法、依校规办事者;

(三)破坏学公共设施者或危险标识牌的;

(四)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者;

(五)私刻公章和他人印章,偷盖公章,涂改、伪造证件、证明、档案,篡改学习成绩等虚假行为者;

(六)为违纪者通风报信、提供伪证者;

(七)在教室、公寓内公共场所进行赌博活动者;

(八)未经学院有关部门许可,在校内摆摊设点进行营业性活动,经教育不改者;

(九)在校园内饲养猫、狗等宠物,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经教育不改者;

(十)在公共场所和学生宿舍出现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行为,经教育不改者;

(十一)参与封建迷信、暴力、凶杀、恐怖等宣传活动,教唆犯罪者;

(十二)打骚扰电话或通过手机、网络发黄色短信、散布谣言者;

(十三)在校园内乱张贴、散发小广告,经教育不改者;

(十四)违反公共集会、体育比赛和其他公共场所纪律,干扰活动正常开展的;

(十五)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者;

(十六)在新生入学报到或老生返校开学期间,通过胁迫、诱骗等手段向同学推荐办理电话卡、水卡、报章杂志及辅导班等违法违规行为者,一经查实,视违纪情况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恶劣者从重从严处理,直至移送公安机关。

(十七)违反校园管理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者。

      第四十条  有违反《合肥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所列禁止条款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有下列行为者,从重处分:

(一)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学生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未经学院批准,私自在学生宿舍外租借住房或私自在宿舍留宿外人者,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凡私自留宿外人、外宿引发事端者除由本人承担责任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违反用电、防火规定,使用明火、加热器具和大功率电器,私拉电线,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或造成后果者,除经济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男女生互访规定、晚归爬墙或偷窥异性,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五)在校园内焚烧物品,燃放烟花爆竹,乱倒污水、垃圾,乱扔酒瓶等杂物,影响校园安全文明环境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加重处分;

(六)违反《合肥学院学生宿舍空调使用和管理规定》违规使用或破坏空调,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蓄意破坏电梯者,除经济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禁止在寝室、教室等禁烟区吸烟,在禁烟区吸烟一经发现给予口头警告,屡教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无视校纪校规和安全管理规定,翻越学校围墙出入校园,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一条  违反《合肥学院学生证、校徽管理办法》,将学生证转借他人使用或借用、盗用他人学生证实施不良行为者,或弄虚作假,拥有两本以上相同学生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二条  弄虚作假,骗取国家和学各类奖学金、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助学贷款和各种资助金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三条  违反学勤工助学相关制度,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四条  凡违反国家计划生育管理有关规定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五条  凡触犯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除送交司法机关处理外,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及有关条文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凡学校学生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本办法没有明确列出处分标准的,由涉事学生所在院(系)或学生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后给予学生处分。学生处负责根据违法违规情况制定处分细则补充至本规定。

      第四十七条  办法2017年9月1日起,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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