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管理

合肥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修订)


院行政〔2015〕24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研究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招收硕士研究生,旨在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型专门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三条  招收硕士研究生要贯彻按需招生的方针,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四条  招生对象主要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本科毕业以及具有与本科毕业同等学力的中国公民。

第五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初试和复试都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初试由国家统一组织,复试由我校自行组织。全国统一考试的部分或全部考试科目由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统一命题,其他考试科目由我校自行命题。

第六条  硕士研究生按其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两种。硕士研究生按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类型。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定向合同就业;非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

第二章    招生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研究生招生工作由校、院(系)分级负责。

第八条  学校研究生处负责全校研究生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和安徽省教育厅有关研究生招生工作方针、政策、办法;

2、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订相关工作细则和章程;

3、编制我校研究生招生计划;

4、编制招生专业目录;

5、组织各院(系)进行考试科目的命题、评卷和成绩统计。

6、向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复试建议分数线;

7、组织初试合格者的复试、资格审查和录取工作;

8、开展研究生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

第九条  各院(系)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长(系主任)负责研究生招生工作。成立院(系)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1、执行学校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决定;

2、负责编制各专业招生计划和考试科目;;

3、对考生报考资格进行审查;

4、录取研究生的政审工作由各院(系)党组织负责。

5、配合学校招生办公室完成招生简章编制工作;

6、组织好教师进行专业课的命题、评卷以及复试的具体工作;

7、积极开展与院(系)有关的招生宣传工作等。

第三章    报名

第十条  报考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3、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4、考生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录取当年91日前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91日,下同)2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4)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5)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第十一条  报名程序。

采取网上报名与现场确认相结合的方式。即所有报考者须在规定的网报时间内,通过互联网登陆指定网站填写、提交报名信息;然后在规定的现场确认时间内,到指定地点交纳报名费、照相、确认报名信息。只在网上提交报名信息,未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办理交费、照相及确认等相关手续的,本次报名无效。

凡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需持报名资格审查表及相关证件材料到我校招生办公室进行报考资格审查,资格审查不合格者不予办理报名手续。

第四章    命题

第十二条  我校自命题科目命题(含笔试和面试试题,下同)工作由学校统一组织。各院(系)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长(系主任)负责,成立有关科目的命题小组。命题小组应由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并且近期承担教学工作的人员。人员(一般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或相当职称)组成。每位命题人员只能参加一门业务课的命题。有亲属报考本单位研究生的人员不得参加其亲属所报考专业各科试题的命题、审题及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命题原则。研究生入学考试是选拔性考试。试题应能测试出考生是否具备研究生入学的基本条件,主要考察考生对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的程度,以及运用所学理论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1、试题应能反映本学科、专业主干课程的主要内容和要求。根据考试大纲(考试内容范围说明)和对硕士研究生入学的基本要求,参考大学本科的教学大纲进行命题。

2、试题内容应覆盖基础理论、基本知识、专业技能、综合分析和论证等方面;并有以测验考生掌握该门课程的深度和融会贯通、独立思考以及灵活运用所学知识解决问题能力的内容。

3、试题要有一定的区分度,难易程度要适当。试题的份量以能够使优秀考生全部答完并有一定的富裕时间为宜。一般应使本学科的优秀本科毕业生能取得100分以上成绩(业务课满分150分)。

4、试题题意要清晰明确,措词要确切,以免引起考生误解。命题时应同时确定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每道题的分数须在试题上注明。

5、试题应避免出现学术界尚有争议的问题,并不得有政治性的错误。

第十四条  保密要求。

1、我校自命题科目试题和参考答案在开考前属机密级材料(全国统一命制的试题及标准答案在开考前属国家绝密级材料)。试题及参考答案必须存放在机要保密室,有专人看管。在试题的命制、审核、印刷、封装、移交、收发、保管等各环节,手续要严密、清楚、无误,要保证试题的绝对安全。

2、命题人员和直接管理试题的人员的身份对外保密。

3、命题人员要签订保密责任书,信守承诺,遵守纪律,保守秘密,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考试辅导活动,不得参与任何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咨询活动,不得参与任何与考试有关的复习资料编写、出版等活动,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试题的内容和命题工作情况。对违反上述纪律者,要严肃追究责任。对因过失泄密和故意泄密或涉及其他违法行为者,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命题人员不得保留试题副本,试题命好后立即销毁与试题有关的草稿纸(含电子文本)等材料。

5、命题完成后,试题、答案和评分标准分别装入专用命题袋进行密封。命题小组成员亲自将试题交至指定收题人,不得由他人代交。试题一经命题完毕密封后,任何人均不得拆封。如确有需要拆封时,必须由研招办指定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共同拆封,用后立即封好,并由参加开封人员在新的封条上签字。

第十五条  具体要求。

1、相近学科、专业的试题水平要尽量取得一致。题意要清晰明确,文字准确简练,导语要明确,措词要确切,以免引起考生的误解。命题人员要对试题认真核对,防止差错。

2、鉴于考生中有应届本科毕业生和在职人员等不同生源情况,有的科目试卷还为不同专业所共用,所以,在试题中可有部分选做题。

3、命题应使用我校统一印制的试题纸。图表、公式等书写要规范、工整、清楚,并尽量节约版面,题与题之间不留答题空间(教育部要求题卷分离,不需要在试题纸上写答案)。试题要打印。

4、试题类型可以维持近2年的风格,但试题内容与近2年的考题不能有较大重复,雷同率不能超过20%

5、命题应该同时完成题量难度相当、题型相同的AB卷,并制定试题答案和评分标准。

6、为更好地规范考务工作,下列事项必须在试卷显要位置注明:考试科目名称及代码、适用专业及是否允许使用计算器。

第五章   初 试

第十六条  初试全国统考时间由国家教育部有关部门规定时间。

第十七条  初试期间招生单位应指定专用值班电话,及时处理各考点可能出现的问题。

第六章   评 卷

第十八条  统考答卷由省教育考试院和教育部考试中心组织评阅。我校自命题科目答卷由研究生处统一组织各院(系)在规定时间、地点集中评阅,各院(系)按考试科目组成评卷小组,原则上以原命题小组为基础,并经研究生处同意,组成评卷小组。评阅组长由水平较高的教师担任。评卷小组一般不少于3人,各科目评卷小组一般不少于2人,评卷人员一般要求具有副高以上职称。

第十九条  评卷原则。各院(系)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及评卷组长应加强领导,严格执行评卷工作的各项规定。评卷工作要贯彻“严格、公正、准确”的原则,宽严适度、始终如一。要随时检查评卷人员对评分标准的执行情况,对难以掌握标准的试题应集中讨论,如争议较大,可变换互评或评卷小组集体讨论后定分,以统一标准。若试题本身有误,应由院(系)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及评卷组长共同研究,妥善处理。

第二十条  阅卷评分。我校自命题科目按命题时确定的答案和评分标准评阅。阅卷前各评卷小组必须组织阅卷人员讨论试题答案,统一标准。试卷评阅完后,阅卷人员必须签名,以示负责。

评卷一律用红色笔,记分数要准确工整,如有更改,须有更改人签字。记分使用阿拉伯数字、只记得分,不记扣除分。完全答错或未答试题以“0” 示,以便核查漏阅的情况。在错的地方,用横线表示出,以便识别。记分字迹要清楚,评定一题,应在题号前及封面登分位置记载该题分数,并签上评阅人姓名。每份试卷各题阅完后,评阅组长应认真复核并签名。

第二十一条  试卷管理。评卷工作在规定时间和统一地点内进行和完成,不允许任何人将考卷带出规定场地批阅。试卷由专人负责管理,当天发放和收回,集中保管。当天批阅完成试卷及当天批阅未完成试卷必须及时送保密柜保存。评卷小组要指定专人领送试卷。收发试卷时,经办人要签名,要认真清点试卷份数和严格检查试卷封面、编号等项目。

第二十二条  成绩上报及公布。评卷结束后,将自命题科目的成绩上报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在评卷结束后,将统考科目成绩返回至我校,将统考科目成绩和自命题科目成绩合成后,在规定时间上报教育部。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在规定时间内向考生公布成绩。

第二十三条  查卷规定。考生本人不准查阅试卷。查卷工作按国家规定。考生对评卷结果有异议,可在成绩公布7日内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情况组织专门人员复查,并将复查结果通知考生本人。经复查后确需要变更成绩的,严格按有关程序进行办理。

第七章    调 剂

第二十四条  对于考生来源不足的招生专业,可向其他招生单位进行调剂录取。

第二十五条  学校按教育部规定时间在研招网硕士研究生调剂服务系统和校招生信息网站公布源缺额信息及调剂要求。

第二十六条  调剂工作的具体要求和程序由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按教育部当年录取政策确定并公布。

第八章    复试和录取

第二十七条  复试名单的确定。录取工作应贯彻“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国家下达的当年招生计划和规模,结合本校考试实际情况,由研究生处提出当年复试建议分数线,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各院(系)贯彻落实,认真研究提出复试名单,由研究生处会同学校纪委进行审定。

第二十八条  复试体检。参加复试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到我校指定的医院体检。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体检要求。不参加体检、体检不合格或弄虚作假者,不得录取。

第二十九条  为确保研究生入学质量,要认真做好参加复试考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审核。被录取研究生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品德良好,遵纪守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勤奋学习。对他们的政治思想表现、工作态度、工作业绩或应届本科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的表现进行认真审核。如复试、体检合格,应向考生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发函索取人事档案材料及现实表现。必要时,应派人到考生所在的单位实地了解情况。

第三十条  复试比例。一般按照不低于120%比例差额复试。生源好的学科专业可适当扩大复试比例。

第三十一条  业务课复试的要求。业务课复试除注意该生平时在校学习成绩,或工作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外,主要是注意考核考生对所学的知识的掌握情况以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反应速度和实验技能及实践环节等。以同等学力参加复试的考生,在复试中须加试至少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笔试。

第三十二条  业务课复试的组织。复试工作由各院(系)组织实施,复试时,要按专业组织由五人或五人以上参加的复试小组。复试小组在认真研究分析考生有关材料后,提出复试要求,包括复试科目、日期和复试形式等,按规定时间发布复试通知。

要认真做好复试记录,参加复试的导师写出评语和复试成绩(按照复试办法公布的分数计算),并填写复试登记表。院(系)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在复试登记表上明确录取或不录取的意见及理由,以及拟录取的类别。复试结果,由有关院(系)直接通知考生本人。

第三十三条  确定拟录取名单。各院(系)及时将复试合格者的登记表、记录表送报研究生处复审。研究生处复审、确定拟录取名单后,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再报教育部和省教育考试院审批。

第三十四条  录取通知书。拟录取名单报经教育部和省教育考试院批准后,方可发放录取通知书。被录取的新生应按时报到。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有关部门及教育部颁布的规定有不符之处,须按国家有关部门及教育部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合肥学院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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