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为正确评价我院教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教职工晋升、聘任、奖惩、培训以及调资提供依据,发挥考核工作评价、激励作用,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学院各项工作高效有序地开展。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的精神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一、考核的原则
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全面考核。
二、考核的对象和范围
(一)全院在编在岗教职工。
(二)下列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1、触犯刑律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在缓刑期内人员;
2、停薪留职半年以上的人员或离岗半年以上的人员;
3、各类因私出国(境),考核年度内在国(境)外停留时间超过半年的人员;本年度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
4、脱产定向培养研究生;
5、待聘人员或全年内未聘时间在半年以上者;
6、其他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的不列入考核对象的人员。
(三)下列人员参加考核,但不定等次或不定优秀等次:
1、毕业分配(录用)在见习(试用)期内的人员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2、未完成学院规定的工作量或病、事假累计超过二个月或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
3、免于刑事起诉或刑事处罚且又未受到党团或行政处分的,参加考核,但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4、受警告处分(含党团内处分)的参加考核,但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以上处分的,在未解除处分的年度内,参加考核,但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作为解除处分的依据;本年度解除处分的按正常考核对待。
(四)其他情况的处理。
1、在考核的年度内,调入本院时间不足半年的,由现在部门征求原单位意见后,写出评语确定等次;
2、本年度内安置的军转干部、退伍军人,由现在部门根据其在部队和本部门的表现进行考核,确定等次;
3、学院派出的访问学者、借调及挂职锻炼人员,由原单位根据工作所在单位的意见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次;
4、院内工作变动时间不足半年的,由现单位确定考核等次,必要时可征求原单位意见;
5、人事代理(租赁)人员由部门考核,考核结果报市人才交流中心或人才公司;内聘人员由部门考核,考核材料由部门保存,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依据。
三、考核的内容
(一)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考核的依据是:本年度的工作目标,岗位职责,工作规范,聘任任务书或聘用合同书,完成的工作数量和质量,平时建立的考核记录,个人工作写实记录,服务对象的评价,临时下达的工作任务等。
(三)各类人员应有不同的考核重点:
1、党政管理人员的考核重点为勤政廉政、服务质量、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工作能力、工作实绩和履行岗位职责的政策水平;
2、教学科研人员的考核重点是为人师表情况,教书育人的情况、实际承担和完成岗位任务的情况、在教学科研中的成果和贡献;
3、从事开发、生产经营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重点是按时完成本职工作量和生产、经营、开发管理目标、质量、水平、工作效率。所创经济及社会效益,上缴学院利润情况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4、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重点为服务于教学、科研的态度、业务技能、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5、工人的考核重点为工作态度、工作数量、工作质量、操作技能和安全生产等。
四、考核标准
(一)考核的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人员,部门先予以告诫,期限为3个月。告诫期满有明显改进的,可定为合格等次,仍表现不好的,定为不合格等次。
(二)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
1、优秀
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高质量满负荷地完成受聘的岗位职责所规定的工作任务,成绩突出。
2、合格
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学院各项规章制度,能够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
3、基本合格
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能履行岗位职责,基本完成工作任务。
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基本合格率和不合格率之和超过50%且不合格率超过10%的,经考核,群众满意度较低的,应确定为基本合格,相关材料报考核委员会审核。
4、不合格
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
年度考核民主测评不合格率超过三分之一,或基本合格率和不合格率之和超过50%且不合格率超过20%的,应进行重点考核。群众反映意见大且存在突出问题的,应确定为不合格,相关材料报考核委员会审核。
凡在考核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结果直接定为不合格:
(1)政治、思想素质差,道德败坏造成恶劣影响者;
(2)全年累计旷工7天以上或连续旷工4天以上者;
(3)全年事假累计30天以上者;
(4)全年迟到或早退累计20次以上者;
(5)不服从组织分配或拒绝接受组织分配工作任务者;
(6)本岗位年工作量不足工作量定额的50%,且不承担组织安排的相应工作量的其它工作任务者;
(7)因个人原因,未按照规定期限按时完成科研、教学、管理、生产经营等工作任务超期半年以上者;
(8)国外进修、访问、探亲访友超过批准期限一个月以上者;
(9)不能履行签订的经济、技术、服务期等合同或协议者;
(10)开发、生产经营人员未在指定限期内足额上缴学院规定的利润或限期内未完成其他经济指标者;
(11)私自截留、私分应上缴学院的款项,违反学院财经制度者;
(12)忽视劳动安全,违反工作(操作)规程,发生严重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13)本岗位年工作量不满又私自外出兼职、兼课、接收其它与学院工作无关者;
(14)工作中严重失职或有严重事故者;
(15)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
(16)告诫期满,经考核无明显改进者;
(17)无故不参加考核者。
(三)年度考核要严格掌握标准,实事求是。优秀等级的人数,控制在各单位参加考核教职工人数的12%以内。优秀等级人员应兼顾不同岗位不同层次的人员。
五、考核组织
(一)学院设立院考核委员会,原则上由院党政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其职责是:
1、组织、指导、监督全院年度考核工作;
2、平衡考核单位间考核结果;
3、审核考核结果,确定优秀等次人员。
(二)各系、部(处)成立考核领导小组。
其职责是:根据学院考核实施细则,制订本单位考核办法,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年度考核工作。
(三)处级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工作,在院党委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
(五)院考核委员会下设考核办公室,挂靠在人事处,负责年度考核的日常工作。
六、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一)年度考核的基本方法:
1、年度考核要简便易行,便于操作,注重实效。一般应安排在每年年末或下一年年初进行;
2、采取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3、学院制定、完善各类人员的工作规范,各部门要制定出每个人的岗位职责。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提出具体考核指标,凡是能定量的尽量列出量化指标,同时要科学合理地确定考核指标各要素的权重,以客观、公正地区分不同等级。
(二)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1、个人总结。被考核人应依据岗位职责的要求,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做出书面总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述职汇报,并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
2、各单位考核领导小组在个人总结、民主评议的基础上,结合平时考核情况,提出对被考核人的等次意见。
3、院考核办公室对考核等级进行初审。
4、考核办公室对考核优秀等次的人员进行公示,对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人员名单通知到各单位,由各单位通知到被考核人员。
5、被考核人员如果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院考核领导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复议申请。
6、考核委员会最终审定考核结果。
7、院人事处将考核结果上报主管部门备案后,其考核结果即能生效。
(三)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人事处负责将《年度考核登记表》和年度考核花名册移交档案室。
七、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格:
1、按照有关规定晋升工资档次和发给年终奖金;
2、按照有关规定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技术等级);
3、专业技术人员的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续聘的资格;
4、工人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晋升技术等级资格;
5、连续三年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可晋升一级工资。
(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1、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发给当年年终岗位津贴和绩效津贴,不得正常晋升工资档次;
2、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根据情况,可予以降职,调整工作或解聘。
3、对属于不承担学院工作任务而私自在外兼职的不合格人员,从考核结果确定之日起停发工资,并限期回院工作或办理调出、辞职、辞退等手续。同时追回在外兼职期间学院所发工资及补贴。
(三)按规定未参加考核人员,工资正常升级年限顺延。
(四)年度考核实行告诫的人员,暂不兑现考核结果,待告诫期满,依据所定等次办理。
(五)考核结果的使用,要与评优授奖、工资津贴、职务职称、晋升等紧密结合起来,特别要注重其导向作用,真正在我院内部形成良好的激励机制和竞争机制。
八、考核的管理与监督
(一)各考核小组在本年度考核前,根据院年度考核细则制定切实可行的适合本单位的具体的考核办法,并将考核小组成员名单报院人事处备案。
(二)各考核小组成员和全体教职工必须严格执行考核规定程序,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违反考核规定,在考核中循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的,将对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并追究单位有关领导的责任。
九、附则
(一)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考核办法与本细则有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临时聘用人员考核的具体办法由各单位另定,亦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二)本细则由院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