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学院教师国内进修和攻读学位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速我院教师队伍结构调整,鼓励教师进修和攻读学位,确保2008年师资队伍中获得硕士学位以上的教师比例达到40%,合理使用教师进修专项经费,强化教师进修工作的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师资队伍建设,鼓励教师参加业务进修,学院建立教师进修专项经费。该项经费由教条处管理,专门用于资助教师攻读学位和参加各类培训、进修等,按年度核拨,结余可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教师进修和攻读学位,具体类型为:

1.参加国民教育系列研究生学历教育或攻读博、硕士学位;

2.担任国内访问学者;

3.单科进修或年轻教师岗前培训;

4.其他经学院批准的专门进修。

第三条 学院根据师资的专业分布情况、学历层次、年龄结构以及教学工作的安排等,统筹考虑教师进修。凡我院正式在编教师,身体健康,遵纪守法,敬业爱岗,教学工作量饱满,学年度业务考核合格者均可申请本规定中第二条所列类型的进修。

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中青年教师必须提供个人学历进修计划,5年内取得硕士学位。

第四条 国民教育系列研究生学历教育或攻读博、硕士学位人员的推荐报考条件:

1.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教学及行政年度考核均为合格;

3.必须服从单位的工作安排;

4.具有学士学位或硕士学位且专业对口。

第五条 凡接受学院教师进修专项经费资助进修的教师均实行合同制管理,按有关规定与学院签约,认真履行学成回校后的服务期。取得硕士学位后服务期为5年,取得博士学位后服务期为8年。

第六条 学院资助的经费额度按以下三种情况确定:

1.依照学院学科专业建设规划重点选派进修的教师,学院将重点资助,并全额支付进修所需经费。学院重点选派进修教师的范围是:

1).省级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和省级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

2).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师;

3).承担省级以上科研项目的课题组主要成员或承担省级以上教研项目课题组主持人;

4).学院确定为重点建设的学科专业且急需的骨干教师;

5).为开设新专业或新开专业课程而选派单科进修的教师。

2.教师本人申请进修提高学历或攻读其他学位[包括硕士、专业学位、MBA(A、B类)、MPA等],符合本规定中第三、四条条件的,学院先支付其进修所需经费(以2万元计)的70%。若获得学位,学院累计支付其进修经费最高限额为2万元。

3.在教辅岗位上工作满二年(含见习期一年)的人员申请进修或攻读学位,每年安排进修的人数不得超过当年进修教师总人数的20%,且学院先支付其进修所需经费(以2万元计)的70%。若获得学位,学院累计支付其进修经费最高限额为2万元。

第七条 学院派出进修或攻读学位的教师,其费用按学年向学院借支,每学年结束凭学习成绩及进修经费申报表送教务处审核,在财务办理报销手续。与教师进修有关的报名费、考试费、资料费、住宿费、管理费等由个人自理。外埠进修教师每学期报销一次往返路费,经费由进修教师所在单位支付。

第八条 教师进修或攻读学位期间的工资福利及有关待遇:

1.教师脱产攻读博、硕士学位期间,学院发放其工资中的职务工资、津贴、职务补贴、保留津贴等四项。

2.教师在进修和攻读学位期间若符合当年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可正常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3.教师在进修期间若须延期,本人必须事先提出延期申请,由培养单位和所在系(部)签署意见,报院教务处审批。因延期所增加的进修费用原则上由个人承担。

第九条 教师进修或攻读学位按以下程序审批:

1.根据各专业学科建设规划,个人申请,经系(部)教学委员会初审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核;拟由学院重点选派进修的教师由系(部)提出初步方案一并报教务处审核。

2.教务处汇集各系(部)报送的教师进修推荐名单,按本规定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告,报院教学委员会审议。院教学委员会有审议否决权。

3.院教学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公示后,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进修的教师到教务处办理有关手续,报院人事处备案。

第十条 教师在进修和攻读学位期间要努力学习,遵纪守法。学业结束后,教师本人需向所在系(部)提交进修情况书面报告,并将进修期间的考试成绩单、所承担的教学及科研工作考核意见、进修学习鉴定等材料报教务处存入教师业务档案。

第十一条 凡经学院批准进修或攻读学校的教师,若因成绩不及格而未取得学历学位和单科进修未取得结业证者,进修经费自理。学院已资助的,教务处通知财务处从其工资中扣回;凡经学院同意派出并资助的在职研究生(含委培生和参加以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教师进修班),五年内未取得学位者,一切经费自理,学院已资助的将由财务处从其工资中全额扣回;凡进修回校后违反所签协议,或不服从学院工作安排,若进修经费已由学院资助,经教务处核准后通知财务处从其工资中全额扣回学院资助的进修经费。情节严重的,学院还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所有扣回的教师进修费用均返还到教师进修专项经费中。

第十二条 未经学院同意,未履行任何手续而参加各种类型进修的,学院不支付进修费用。

第十三条 列入当年进修计划一年内未办理进修手续者,即视为自动放弃,二年内不再安排进修。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二年内学院不安排进修。已安排进修的,取消其进修资格。

1.受到各类行政处分者;

2.不服从院、系(部)领导的工作安排,或长期无故不参加院、系(部)组织的各类政治学习、集体活动者。

3.二年内,造成三次以上教学事故者。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本暂行规定由院长办公会授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