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授权学校院(系)级党委行使发展党员

发布者:发布时间:2021-03-04浏览次数:1906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我校发展党员工作,切实保证发展党员质量,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安徽省委关于<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党委授权学校院(系)级党委负责本单位发展党员工作。中德应用科学学院党总支及直属党支部发展党员报学校党委审批。

第三条  院(系)级党委要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严格工作程序,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确保党员质量。

第四条  院(系)级党委要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从本单位实际出发,认真制定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批。

第五条  院(系)级党委严格按照学校下达的发展计划做好发展党员工作,防止和避免突击发展、长期不发展、发展数量大起大落等不正常现象。对未被列入年度发展计划的一般不予发展。

第六条  院(系)级党委要采取多种措施和途径,切实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和培养,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为本单位发展党员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七条  院(系)级党委在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后应及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八条  院(系)级党委在发展党员前,要对拟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核要通过分党校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九条  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时,要进行公示、票决,并及时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院(系)级党委每年要对发展党员工作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总结,形成书面报告,报校党委组织部。

第十条  实行发展党员工作责任制。院(系)级党委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发展党员工作负领导责任,对校党委负责;分管发展党员工作的院(系)级党委副书记负责党员发展具体工作,对发展党员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党支部书记是发展党员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的组织实施。发展党员工作应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  院(系)级党委在发展党员工作中遇到特殊情况要及时与学校党委组织部进行沟通。

第十  学校纪委、党委组织部负责受理有关发展党员工作的举报和申诉,制止并纠正违纪违规行为。对于违纪和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十三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第十四条  校党委组织将对发展党员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对发展党员工作做得好的进行表扬,并将先进经验予以总结推广。对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进行批评教育。

第十  院(系)级党委要做好党员档案材料的归档及党员信息管理库的维护工作。

第十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中共合肥学院委员会

 

             2020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