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部、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校园安全管理,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现就家属区住房出租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家属区的住房不得出租作为货物仓库,望广大教职工遵守规定,并对有作为货物仓库出租的行为,向学院职能部门举报。
2、家属区的住房不得出租用于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3、家属区的住房不得出租用于传销、法轮功、贩制非法出版物等非法活动。
4、凡出租房屋的,请房主持租房协议复印件到保卫处登记备案。
保卫处
2010年6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