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行政〔2022〕76号
合肥学院暂付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暂付款管理,规范因公业务借款行为,保证学校资金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会计信息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政府会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暂付款是因公务活动需要向学校预借的款项,但需履行相关的审批程序并按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无故拖欠和占用学校资金。
第三条 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结合的原则,各部门、各教科研项目的经费审批人,对本部门、本项目业务借款的支取、使用、报销或归还负责。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款公用原则。暂付款只能用于与学校事业相关的公务行为开支,任何人无权批准支付给个人私用借款。
第五条 预算控制原则。暂付款按项目进行核算和管理。任何部门必须在预算项目及预算指标额度之内办理借款,不得办理无资金来源、无预算安排的借款。
第六条 专款专用原则。暂付款必须专款专用,所借款项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按时结算、及时清理原则。暂付款的管理严格执行“一事一借、一借一清、前清后借”的原则。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借款人及所在部门的管理职责
(一)各部门借款人为所借暂付款的直接责任人,对所借暂付款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及按期偿还负直接责任。
(二)借款人办理暂付款业务时,须填写《合肥学院借款单》,对借款用途、时间、金额应填列清楚,借款用途必须符合公务行为规定。
(三)各部门借款人办理公务借款,由其所在部门经费负责人审批。教科研经费借款由项目负责人审批(教科研项目负责人借款由所在部门领导审批)。
(四)各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对其所审批的暂付款负相应的领导责任。
(五)借款人要主动通过校园网上查询系统查询本人的暂付款信息,及时办理报销核销。
第九条 财务人员及计财处的管理职责
(一)教职工办理暂付款业务时,财务人员应认真审核暂付款借款手续是否齐全,同时制单时录入借款人工号。
(二)财务人员必须在预算控制额度内办理借款业务,严禁无预算借款。
(三)计财处要严格执行本办法中严格执行“一事一借、一借一清、前清后借”的原则,并在财务管理系统中设置了借款人借款次数。对超过期限未偿还、且没有正当理由的借款,计财处将从其工资、奖酬金等收入中扣除,直至还清为止。
(四)计财处负责暂付款的管理。计财处定期或不定期在学校校园网上公布借款逾期未报账核销人员的有关信息,严格控制暂付款的总额和占用时间,防范暂付款出现的坏账损失及资金风险。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十条 借款
(一)借款人必须是本校正式教职工。校外人员、人才租赁人员、本校学生、离退休返聘人员不得作为借款人。
(二)职工出差、零星购买办公用品和材料等,应使用公务卡方式进行结算,原则上不再办理借款。
(三)预付给校外单位的设备、材料借款等,应附采购合同或协议,并严格按合同或协议上规定的条款执行。
(四)基本建设工程款、校内改扩建工程预付款按合同规定执行,支付时必须开具正规税务发票方可支付,不得通过借款形式支付。
(五)学生实习实践、社会调查等借款,应注明时间、地点。
(六)支付个人的咨询费、劳务费等不得借款以现金方式发放,应填写合肥学院报销单通过银行直接转入发放对象本人银行卡。
(七)因公出国借款需相关管理部门审批,并在借款单上注明出国期限。国内访学及进修培训,必须在借款单上注明访学及培训期限。
第十一条 核销
(一)一般性公务借款,借款人在借款事项办理完毕后应及时到计财处办理结算还款手续,原则上从借款之日起计算,借款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归还的,借款人应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经所在部门领导和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报计财处审定。
(二)教职工因公出国访问、进修培训等,其借款应在回国后1月内办理核销。
(三)已经办理借款但由于计划变更等原因,不需要再使用的,应立即归还学校。
(四)所有借款原则上应在当年核报,不得跨年度冲销。
第十二条 其他
借款人因调离、退休、离职等原因办理手续时,必须核销本人所借全部款项。短期内无法核销的,必须以书面形式确定借款移交接收人,经交接双方和部门经费审批人签字确认后方能办理手续,暂付款清理和偿还的责任转移到接收人。退休人员无法确定借款接收人的,将从其退休工资、奖酬金等收入中扣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学校公布之日起执行,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原《合肥学院暂付款管理暂行办法》(院政办〔2003〕78号)同时废止。学校国有全资的独立法人单位及后勤集团等均按此办法执行。
合肥学院
2022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