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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学院学业警示、编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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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01-31 浏览次数:2976 |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令第41号中相关规定及《合肥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此细则。 第二条 学业预警是学籍过程管理的重要措施,目的是警示学生、告知家长,进一步督促学生努力学习,顺利完成学业。编下是因学生一个学年所获学分过少或因本人申请而对其编入下一年级修读的学籍处理决定。 第三条 学校每学期进行一次学生成绩审核并进行相应的学籍处理。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学业警示。学生所在院(系)向学生及家长发出书面学业警示通知书,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由院(系)教学负责人签字盖章送达学生本人,一份须经学生本人及家长签字后由院(系)留存, 汇总表报教务处备案。 (一)学生一学期所修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模块)学分总量少于本学期应修学分数65%者; (二)学生一学期修课程(模块)累计未获学分达到10学分以上(含10学分)者; (三)院(系)认为需要对学生进行学业警示的。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编入下一年级相同专业修读(简称编下):学生所在院(系)向学生及家长发出书面编下通知书,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由院(系)教学负责人签字盖章送达学生本人,一份须经学生本人及家长签字后由院(系)留存, 汇总表报教务处备案。 (一)标准学制为四年制专业学生: 1.一年级取得的学分少于30学分(含30学分)者; 2.二年级累计取得的学分少于90学分(含90学分)者; (3)三年级累计取得的学分少于160学分(含160学分)者; (二)标准学制为五年制专业学生: (1)一年级取得的学分少于30学分(含30学分)者; (2)二年级累计取得的学分少于90学分(含90学分)者; (3)三年级累计取得的学分少于160学分(含160学分)者; (4)四年级累计取得的学分少于220学分(含220学分)者; (三)学生本人申请编下的,需个人提出申请,经院(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 第六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 第七条 编下学生按学年制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八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合肥学院 2017年8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