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学院学生毕业资格审查办法

发布者:电子系发布时间:2020-01-31浏览次数:1171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并结合《合肥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生。

第二条  毕业资格审查是指学校对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在修业年限内是否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德、智、体是否达到毕业要求而进行的全面审查。

第三条  在学制年限内毕业的,学校在毕业学期开展毕业生资格审查。

第四条  毕业资格审查程序:

(一)院(系)根据教务处要求填报预期毕业的学生名单及学业修读信息等审查资料;

(二)院(系)将填报的审查资料提供给预毕业学生, 由学生本人核对相关信息,并在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

(三)院(系)将学生核实确认后的毕业名单进行公示;

(四)院(系)将公示无疑义的毕业信息提交教务处复审;

(五)教务处将复审有疑义的毕业信息反馈院(系)再审确认;

(六)教务处依再审确认后的名单制作毕业证书。

第五条  提前毕业的学生必须在基本学制毕业年限前一学年的第一学期开学四周内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的,其毕业资格审查随同当年基本学制学生毕业资格审查同步进行.

第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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