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发布者:电子系发布时间:2020-01-31浏览次数:5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培养大学生实践能力、创新精神和创业意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创业学分是指全日制本、专科生在校期间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参与培养创新创业意识与能力为主的科研训练、学科技能竞赛、创新创业教育及实践等活动所取得且具有一定创新意义的优秀成果,经认定获得的学分。

第三条 创新创业学分是我校本、专科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凡就读于我校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在校期间须完成人才培养方案中创业理论系列课程6学分(其中包括职业生涯规划1学分,就业指导1学分,创业基础2学分,学科前沿1学分,研究方法1学分),以及与专业相关的创新创业学分,且所获的学分不得低于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第二课堂活动学分的二分之一。

第二章 认定范围

第四条 创新创业学分包括创新活动和创业活动两个模块。

(一)创新活动模块

1.科研训练:指参加学术报告、讲座、各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教师的科研项目(不包含毕业设计(论文)、大学生科技创新课题、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大学生课外科技创新活动、科技创新类开放性实验等)。

2.学科竞赛:指由政府部门或其委托的行业权威机构组织的学科竞赛,以及由学校、院(系)及部门组织的各类学科竞赛。

3.科研成果:指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被省级及以上会议收录的论文。

4.知识产权:指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论著编写、作品设计及其它成果等。

5.技能培训:指经职业技能考核获得的各类职业资格证书,学校科技社团等素质提高类培训。

(二)创业活动模块

1.创业培训:指学生选修的相关创业类课程以及第二课堂参加的校级及以上的创业模拟实训、SYB、KAB等创业培训。

2.创业竞赛:指参加校级及以上的各类创业竞赛活动。

3.创业项目:指参加各级各类大学生创业训练项目、创业实践项目等。

4.创业实践:指学生自主创业并有实际经营活动或依法注册公司等实践活动等。

5.创业活动:指参加校级及以上各类创业沙龙、讲座、路演、论坛、参展等活动。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同一学生、同一项目在不同类型及级别活动、竞赛中,不累计得分,只记录该项目最高学分值。集体奖项与个人奖项有重复的,取最高值计算学分,不重复计算。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总体方案制定及学分认定终审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中心、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团委、科技处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各院(系)分管创新创业工作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中心,负责学分的核查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院(系)应成立由院(系)负责人牵头,学工办、教学办、教研室等人员组成的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及管理工作小组,结合专业特点,制定详细方案,成立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及管理小组,负责本单位创新创业学分认定、资料汇总等工作,并定期向学生公示认定结果,接受监督。

第八条 学生提交的学分认定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该项目所获创新创业学分,情节严重者按《合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获得创新创业学分。

(一)未经学校相关部门认可的项目、成果等。

(二)非法出版物刊登的文章或作品。

(三)提供的材料不齐全或弄虚作假。

第四章 认定方式

第十条 按照“谁主办、谁组织、谁认定”的原则,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按照归口管理的模式由活动主办(组织)单位(职能部门或学院)进行认定,认定部门需做好学分的基础数据生成、审核认定、支撑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学分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 学分认定方式。

(一)对学校统一举办的活动,由主办(组织)单位根据文件规定审核确认,认定学分。

(二)对非学校统一举办的活动,由学生提交申请,证明材料给院(系)审核确认,认定学分。

第十二条 学分认定程序。

(一)学生申请:学生本人提交个人申请,并将相关证明材料作为支撑材料一并提交。

(二)认定部门认定:各认定部门依据本办法组织人员对学生申报信息进学分认定。各院(系)对已通过学分认定的学生证明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建立学分档案。

(三)学分核查: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中心根据学生所获创新创业学分,进行核查和备案。凡未经核查备案的,一律不予进行学分认定。

(四)学分认定核查时间:学校每年10月份集中组织对学生在上一学年所获创新创业学分进行核查工作,并对未完成学分要求的三年级学生给予预警。每年4月份单独受理1次当年毕业班学生的学分核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与其他相关文件相冲突的,以此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中心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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