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合肥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发布者:电子系发布时间:2020-02-27浏览次数:759

关于印发《合肥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


各系、院直各部门:

《合肥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已经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合肥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合肥学院2016年12月13日


合肥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6年12月27日印发

附件:

合肥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效益,激励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和规范学校科研经费管理,促进我校科研工作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际、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研经费包括纵向项目和横向项目经费。纵向项目是指:政府的科研项目主管部门或政府设立的科研项目管理机构批准立项的各类计划基金项目,其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横向科技项目指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科技开发、科技服务、科学研究等方面的项目,以及政府部门非科研项目管理部门下达的委托类科研项目。

第三条合肥学院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均为学校收入,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立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按照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委托方或科研合同的要求合理使用。

第四条科研经费购买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统一管理,其使用和处置须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管理体制与职责权限

第五条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实施学校、系部(研究院所、中心)、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和责任体制。

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校长和分管校领导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

系部(研究院所、中心)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科研经费使用承担具体监管责任。系部要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展,配合学校科研绩效考核工作。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责任。

第六条学校科研、财务、人事、资产、监察、审计等部门对科研经费管理承担监管责任。

科研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学校各类科研项目申报立项、执行、结题等相关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与审核项目组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协同财务部门对科研经费的统一核算和监督管理;协同有关部门行使科研经费的日常审核、管理职责;健全科研绩效考核机制。

财务部门:主要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加强科研经费会计核算,规范科研经费使用;审查科研项目决算;协助项目负责人做好项目验收检查和结题审计工作。

人事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和我校实际情况,结合科研人员科研实绩,协同财务部门、科研管理部门合理安排科研绩效经费。

资产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对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管理。

监察、审计部门:主要负责对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的监督、审计工作。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定期对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督查或专项审计,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经费,确保科研经费合理使用。

第三章预算和收支管理

第七条科研经费预算实施项目负责人、系部(研究院所、中心)、学校三级审批管理。学校财务部门应协同科研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文件的要求,从经费使用和项目管理的角度为科研经费预算编制提供建议和指导,严格审核经费预算,按有关规定进行报批和备案。

第八条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直接费用的各项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间接费用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由学校统一编制。

纵向科研项目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相关科研费用管理办法规定调整范围的,应按规定履行相关调整程序;横向科研项目预算的调整按照合同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进行,如涉及更改合同规定的,必须再经委托单位批准。

第九条科研经费支出预算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支出预算中直接费用各项支出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制,要坚持勤俭节约,合理安排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涉及政府采购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和程序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研发人员的人员经费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可以在劳务费中列支,要考虑相关人员参与课题的全时工作及完成任务的可行性,合理核定劳务费支出范围和标准;专家咨询费应该按规定的标准据实编制。

涉及外拨经费的,必须充分论证并严格审核合作(外协)单位、参与人员和科研项目的相关性以及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第十条科研项目经费到账后,财务部门应及时发布经费到账信息;科研管理部门应及时进行经费认领,确认经费性质,完善经费立项信息;财务部门根据审核确认后的信息进行经费立项和分配管理,并根据经费的来源性质出具相应的收款票据或收款证明材料,涉及到税收事项的按税收政策办理,相关税费从项目经费中列支。项目负责人所承担科研项目的到账经费归属于本人所在科研业绩考核单位。

第十一条经费分配及管理。纵向项目经费转入学校账户后,提取到位经费的4%作为学校科研管理费,1%用于系部科研管理,其余95%作为项目组研究经费。横向项目经费转入学校账户、扣除支付工程设备及外协费后,提取3%作为学校科研管理费,2%用于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科研经费分为直接经费和间接经费。纵向项目中有间接经费预算的按“间接费用”提取和分配;没有间接经费预算的其他纵向项目和横向项目按“科研管理费”提取和分配。

第十二条学校科研发展基金项目经费不提取科研管理费,不参与立项奖励和到账奖励,配套资助经费只能用于项目研究直接费用支出。

第四章经费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科研经费的支出必须符合国家法规、制度和经费拨付机构的要求。纵向项目按计划任务书中的经费预算执行,横向项目按合同书中列示的经费预算支出,专款专用,合同书中无明确预算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或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消耗各种必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消耗品而发生的采购、运输、装卸和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的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5、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2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在符合预算和有关文件规定下,据实列支,严格控制;项目实施中发生的这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

6、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收集、整理、打印复印、翻拍、翻译费)、印刷费、数据采集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7、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系部应及时对每项科研项目劳务费支出情况进行公示。

8、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咨询费、鉴定费、评审费等。专家咨询费严格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不得支付给参与该项目研究及其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9、其他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支出内容要与课题任务密切相关,如协作费、实验室改造费、维修(护)费、相关税费、培训费、培养费等。支出内容不应与前述支出科目的支出内容重复列支。

第十五条间接费用是指责任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责任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有关管理费用,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结合不同学科特点,自然科学项目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累进比例)核定,并实行总额控制,具体比例如下: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3%;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10%。

社会科学项目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累进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

第十六条经费支出须符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财务制度规定,报销时除提供合法有效票据外,必要时项目负责人应提供支出明细、合同(协议)及相关有效证明;各项费用的支付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支付;发放给个人的劳务性费用,应依法纳税,一律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以零现金方式支付。项目组其他人员经费一次支出0.5万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本人支出须经项目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一次性支出在0.5万元以上(包括0.5万元),由项目所在单位负责人初审,报分管校长审批;单位负责人是项目负责人的,其本人的开支费用须经科技处负责人审批。

第十七条外拨经费实行审批审核制度。向合作(外协)单位转拨经费时,项目负责人应提供项目合同书、预算批复书以及与合作(外协)单位签订的合同书或合作协议书,按照合同约定的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经系部、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办理。

合作(外协)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资料;合作(外协)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资料。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五章决算与结余管理

第十八条项目负责人应加强经费预算执行的管理,根据项目执行进度合理安排支出。纵向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或合同要求办理结题手续,在财务部门的协助下,做好财务审计、财务验收等工作,并按规定编制财务决算。财务决算必须账实相符,账表一致。

第十九条学校各有关职能部门在校党委、行政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各部门在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能如下:

1、科技处、服务地方与合作交流办公室、各系部、平台学术委员会等负责科研项目的结题管理;

2、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的结账和结余经费的管理;

3、审计处负责对需要审计的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横向项目委托合同到期后,项目负责人应到科研管理部门办理项目结题手续。若项目需要延期结题,项目负责人应提前向所在单位提交延期结题申请,并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第二十条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可留作项目组开展相关项目的后续研究。科研项目下达部门、单位对结余经费没有相关规定的,学校为结余经费的项目开立纵(横)向科研结题项目续研预研经费户,纳入结余经费管理。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每年十月份下达已结题项目的有关信息通知,学校财务处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办理结账手续。

第二十一条项目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仍未通过验收,课题结余经费需按原渠道退回的,项目负责人须及时、足额返还结余经费。

第二十二条结余经费主要用于与科研项目有关的续研或预研工作。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家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及其他等支出。

第二十三条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使用期限为两年,两年内未使用完毕,学校财务部门每年一次(10月)将结余经费余额收回学校,作为学校的自主科研经费统一管理。

第二十四条科研项目已结题,负责人组织人事关系已调离学校,学校财务部门根据科研管理部门的通知,将结余经费余额收回学校,作为学校的自主科研经费统一管理。

第六章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五条项目负责人、系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做好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并自觉接受项目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学校审计部门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将科研经费的使用管理纳入年度财务审计和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七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除认真整改外,要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应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已有关于科研经费管理条文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若与上级部门新下达的文件不符,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科技处、服务地方与合作交流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