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学院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者:电子系发布时间:2020-02-27浏览次数:155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革、创新、规范我校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营造良好科研氛围,充分调动和保护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校科研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安徽省《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省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皖教科[2017]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承担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各类横向科研项目,包括技术开发(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等。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规划、设计、咨询、服务等科技服务类项目视同横向科研项目。

第三条横向科研项目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部门相关文件、各立项单位项目管理规定及学校管理制度的前提下,贯彻尊重合同、约定优先的原则,由项目负责人与委托单位通过项目合同书确定具体的权利义务。

第四条 凡以合肥学院名义取得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均为学校收入,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如委托方或科研合同中有明确要求,按要求规范使用。

第二章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五条横向科研项目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学校、系部(研究院所、中心)、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和责任体制。学校是项目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校长和分管校领导承担领导责任。系部(研究院所、中心)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横向项目经费使用承担具体监管责任。系部要根据专业或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展,配合学校科研绩效考核工作。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责任。

第六条学校服务地方与合作交流办公室是横向科研项目的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合同(协议)的签约、认定、建档工作。对签约项目进行过程管理,督促合同(协议)的履行、协调和处理履行合同(协议)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第七条学校财务部门负责横向科研项目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制订和完善内部科研经费财务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负责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预算,审查项目决算,指导、监督项目负责人在其权限范围内科学、合理的使用项目经费。

第八条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采购和验收工作。学校人事部门负责相关人员的绩效考核工作。学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负责项目经费的监督审计工作。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九条项目立项

1、凡以我校名义承担的各类横向科研项目,均由服务地方与合作交流办公室统一管理。以技术合同(协议)和《合肥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表》为立项依据。签订技术合同采用统一的技术合同书,合同条款的内容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2、 技术合同签订前,应由项目负责人与委托方初步洽谈,提出合同书初稿,由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初步审核同意后,交学校服务地方与合作交流办公室审核,填写正式合同书。由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盖“合肥学院科技开发部合同专用章”或公章。未在学校服务地方与合作交流办公室登记的项目不作为提职晋级、考核的依据。

3、凡我校科研人员接受校外企事业单位委托、协作的研究开发项目,合同或协议内容应包括:项目研究的主要内容及预期目标、成果形式及验收(鉴定)方式、研究工作进度、研究经费的额度及付款或支付方式,研究成果的归属、违约责任及合同有效期限等内容。

4、 合同(协议)生效后,服务地方与合作交流办公室根据所签订合同(协议)正本列入学校年度科技项目计划,并上报省科技厅办理合同(协议)认定登记手续。

第十条项目过程管理

1、项目负责人应保证合同(协议)内容的真实性,切实履行合同(协议)中约定的责任和任务,按照合同(协议)中约定的研究内容和工作进度,认真开展项目研究工作。

2、合同(协议)需要变更、解除或撤销时,必须由原双方当事人经过充分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由服务地方与合作交流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

3、项目实施过程中,若发生责任性违约并需赔偿违约金或经济损失时,需明确违约的主要责任者,原则上谁违约谁负责。若是非责任性违约,由服务地方与合作交流办公室协同有关各方协商解决。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向有管辖权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若因项目组问题而造成学校经济和声誉损失的,由项目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项目验收和鉴定

1、项目按合同(协议)要求完成后,项目组应及时向服务地方与合作交流办公室提交“合肥学院横向科研项目验收工作报告”、“合肥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决算表”和由委托方出具的项目完成情况评价意见,报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审核后验收存档。

2、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创新性成果,需要申请专利或成果鉴定的,由项目组向服务地方与合作交流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按有关法律和合同(协议)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横向科研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并确保科研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项目经费。横向科研经费以到达学校帐户数额为准并一律转入学校财务处,由财务处根据服务地方与合作交流办公室提供的信息开具票据。财务处根据项目经费到账情况为项目负责人建立相应的账户。无科研经费拨入,不作为横向项目。成果转让取得的收益按《合肥学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暂行办法》(院行政〔2016〕229号)执行。

第十三条横向科研项目预算须填写《合肥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表》,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财务部门备案。横向科研项目应按合同约定编制预算,合同没有约定的,项目负责人在确保完成合同任务的前提下,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编制。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审核后的项目预算执行,一般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原渠道审核备案。

学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并以合同形式获得的技术咨询、技术咨询、规划设计、委托开发等项目,按照“谁购买、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支出范围主要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各项费用支出比例合同中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支出。主要包括科研业务费、设备费、劳务费与专家咨询费、外拨经费和其他业务费。

1、科研业务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数据采集费等。

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过路、过桥费及汽油费等费用可参照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2、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科研仪器设备而发生费用。

3、劳务费与专家咨询费:是指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劳务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咨询费、鉴定费、评审费等。劳务费与专家咨询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负责人据实编制。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支出预算可调剂使用,专家咨询费可向项目组以外的相关专家发放(含本校的非项目组人员)。

4、外拨经费: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完成指定工作所支付的科研协作经费。

5、其他业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以外的其他支出。主要包括场地使用费、实验室改装费、办公用品等。

第十六条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支出。主要包括学校和院系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等其他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合肥学院科技开发部相关税费等。

横向项目经费到账后,按比例提取各项管理费用,并缴纳国家规定的税款(由财务处代办)。管理费用提取比例为到账经费(不含工程设备及外协费)的5%。其中学校3%,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2%。

第十七条经费支出须符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财务制度规定,报销时除提供合法有效票据外,必要时项目负责人应提供支出明细、合同(协议)及相关有效证明;各项费用的支付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支付;发放给个人的劳务性费用,应依法纳税,一律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以零现金方式支付。

项目组其他成员一次支出经费1万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本人支出须经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审批。

一次性支出(或一次性报销同科目)经费1万元以上(含1万元,下同),由项目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初审,并报分管校长审批。

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绩效支出等费用1万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审批;1万元以上,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初审,并报分管校长审批。清单盖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公章。

项目负责人是单位行政负责人,其经手(或发票有其姓名)的一次支出经费1万元以下须经服务地方与合作交流办公室负责人审批;一次支出经费1万元上,还须报分管校长审批。

第十八条使用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购建的固定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统一管理,其使用与处置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自行研制组装的产品或购置的仪器设备需要交付委托方的,须在项目合同或补充协议中注明其名称、数量和金额,并提供委托方的验收证明,其形成的固定资产可不办理学校固定资产验收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外拨经费实行审批审核制度。与委托方有合同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向合作(外协)单位转拨经费时,项目负责人应提供项目合同书、预算批复书以及与合作(外协)单位签订的合同书或合作协议书,按照合同约定的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经系部、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办理。

第二十条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费用可以纳入劳务费列支。

第二十一条横向科研项目结题后的结余经费,若委托方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结余经费的80%作为项目组绩效,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分配;20%用于后续研究、管理等费用。

二十二  绩效支出不作为单位工资总额基数,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支付给个人的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以及绩效支出等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五章奖励

第二十三条横向科研项目在项目经费到账后,根据学校相关文件规定进行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合肥学院委托类科研项目管理暂行规定》(院行政〔2014〕11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办法由服务地方与合作交流办公室、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合肥学院

201879

合肥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87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