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学院科研项目与成果登记及奖励办法

发布者:电子系发布时间:2020-02-27浏览次数:1895

为促进学校科研工作的发展,鼓励教师多出高质量、有影响的科研成果,同时建立科学有效的科研项目与成果登记、激励机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项目与成果登记

第一条登记程序

项目与成果登记由系(部)、校直各部门每年统一登记汇总,并将原件及复印件集中报送校科技处,由校科技处对各类项目与成果进行统计、核实,并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成果进行奖励。

第二条登记范围

以我校人员为主要完成人的项目与成果,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属本办法的登记范围:

1、三类以上(含三类)纵向科研项目和各类横向科研项目;

2、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3、正式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译著;

4、获得授权的职务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

5、被采纳的国家、行业标准;

6、推广与应用的科研成果;

7、各级、各类政府级科研成果及科研成果奖。

第二章项目与成果奖励

第三条项目奖励范围及标准

二类以上(含二类)自然科学纵向科研项目,按项目到账经费的10%给予奖励,对购买大型科研仪器设备部分再予以购买经费的20%奖励;三类纵向科研项目按项目到账经费的5%给予奖励;对购买大型科研仪器设备部分再予以购买经费的15%奖励。以上奖励在项目经费到账后、科研仪器设备招标后分别奖励50%,剩余50%奖励在项目按期结题后下发。

二类以上(含二类)社会科学纵向科研项目,按项目到账经费的20%给予奖励;三类纵向科研项目按项目到账经费的10%给予奖励。以上奖励在项目经费到账后奖励50%,剩余50%奖励在项目按期结题后下发。

各类横向科研项目,按到账经费(扣除外协费)的15%给予奖励。

合作研究项目转出的科研经费部分不予奖励;立项指标下达到学校,或由学校组织评审的各类科研项目不予奖励。

第四条成果奖励范围及标准

(一)学术论文奖励标准

1、在《SCIENCE》和《NATURE》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20万元。

2、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发表被SCI一区(SCI分区以中国科学院分区目录为准)检索每篇奖励3万元、SCI二区检索每篇奖励0.5万元、SCI三区检索每篇奖励0.2万元。

SCI四区、EI、A&HCI、MEDLINE检索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0.1万元。

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被SSCI检索;在《中国社会科学》、《求是》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被《新华文摘》全文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2万元。

会议论文被SCI、SSCI、EI检索的,每篇奖励0.05万元。同一作者在同次会议发表多篇的仅奖励1篇,同一作者每年度最多奖励2篇会议检索论文。

3、在《中国科学引文索引》(CSCD)、《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刊源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在《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发表的文章;每篇奖励0.08万元。

4、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扩展版)、《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扩展版)刊源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0.03万元。

5、在其他学术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不予奖励。

以我校人员为第一完成人,合肥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的学术论文,按上述奖励标准奖励。

以我校人员为第一完成人,合肥学院为第二完成单位的学术论文,按相应奖励标准的50%予以奖励。

通讯作者(系论文第一作者的导师)与第一作者等同对待。

(二)著作奖励标准

正式出版社出版的学术性专著、译著,每万字一次性奖励0.03万元。

以我校人员为第一完成人,合肥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的著作,按上述奖励标准奖励。

(三)获授权专利、软件著作权奖励标准

1、获职务发明专利,每项奖励0.5万元。

2、获职务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每项奖励0.08万元。

以我校人员为第一完成人,合肥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的专利等,按上述奖励标准奖励。

(四)制定国家、行业标准奖励标准

1、主持制定国家级标准,每项奖励2万元;参与国家级标准制定,每项奖励0.5万。

2、主持制定行业标准,每项奖励0.8万元;参与行业标准制定,每项奖励0.3万元。

以我校人员为第一完成人,合肥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的国家、行业标准,按上述奖励标准奖励。

(五)科研成果推广与应用

职务发明专利,若实现专利成果转化,根据实际转化金额的10%奖励;咨询、研究报告等被政府部门或企事业单位采用,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按不同影响力给予0.2至0.5万元奖励。

以我校人员为第一完成人,合肥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的,按上述奖励标准奖励。

(六)获政府奖的科研成果奖励标准

1、国家级政府奖:一等奖100万元,二等奖60万元。

2、省部级政府奖:一等奖20万元, 二等奖 10万元, 三等奖5万元。

3、地市级政府奖:一等奖0.8万元,二等奖0.4万元,三等奖0.1万元。

合肥学院为非第一完成单位,按以上标准对科研团队予以奖励;合肥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按以上标准的150%对科研团队予以奖励。

以上同一奖项,只就最高获奖排名进行奖励。

第三章

第五条以上登记的学术论文必须在具有“CN”、“ISSN”刊号的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专著、译著必须是有“ISBN”书号的正式出版物。

第六条成果第一作者已调离学校、辞职或未经学校批准出国出境未归者不予奖励。

第七条同一成果只就高奖励一次。专著、译著再版不予重复奖励。

第八条本奖励办法未涉及事宜,提交学校审定。

第九条项目与成果奖励发放到获奖个人,由获奖人按照规定完税。

第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合肥学院科研项目与成果登记及奖励办法》(院行政[2016]313号)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本办法若与上级部门新下达的文件不符,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合肥学院

201879

合肥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87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