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行政〔2021〕72号合肥学院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者:先进制造工程学院发布时间:2022-06-07浏览次数:147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革、规范学校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营造良好科研氛围,充分调动和保护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校科研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673)、《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科技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省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皖教科[2017]5号)等文件精神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承担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各类横向科研项目,包括技术开发(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等。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规划、设计、咨询、服务等科技服务类项目纳入横向科研项目管理。

第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部门相关文件、各立项单位项目管理规定及学校管理制度的前提下,贯彻尊重合同、约定优先的原则,合作双方通过项目合同(协议)书确定具体的权利义务。

第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应遵循“自愿、公平、诚信、双赢”的原则,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维护学校声誉,不得损害学校利益。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其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学校是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校长和分管校领导承担领导责任。院部(研究院所、中心)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要认真履行对本单位科研行为的监管责任,对项目执行、经费使用等情况予以指导和监督,引导科研人员将科研成果转化为教学优势,鼓励、支持学生参与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的直接责任人,要按照合同要求和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组开展项目研究和经费使用,并对科研成果的真实性及经费支出的合规性、合理性承担相应责任,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与检查。

第六条  学校服务地方办公室是横向科研项目的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合同(协议)的签约、认定、建档工作。对签约项目进行过程管理,督促合同(协议)的履行、协调和处理履行合同(协议)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第七条  学校财务部门负责横向科研项目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制订和完善内部科研经费财务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负责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预算,审查项目决算,指导、监督项目负责人在其权限范围内科学、合理的使用项目经费。

第八条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采购和验收工作。学校人事部门负责相关人员的绩效考核工作。学校审计部门负责对重大科研项目执行、科研经费使用、科研人员从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项目立项

(一)横向科研项目必须统一以学校名义签订,以技术合同(协议)和《合肥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表》为立项依据。签订技术合同原则上采用学校服务地方办公室公布的科技部统一规定的技术合同书模板,合同条款的内容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二)技术合同签订前,应由项目负责人与委托方初步洽谈,提出合同书初稿,由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初步审核同意后,交学校服务地方办公室审核,并签订正式技术合同(协议)。合同(协议)上由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盖学校公章。

(三)合同(协议)内容应包括:项目研究的主要内容及预期目标、成果形式及验收(鉴定)方式、研究工作进度、研究经费的额度及付款或支付方式,研究成果的归属、违约责任及合同有效期限等。涉密的科研项目,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拟订保密条款。

(四)凡纳入学校科研计划的横向项目,其合同款必须进入学校账户。无到账经费或未在服务地方办公室登记的合同,不作为横向项目,不纳入学校年度科研计划。

(五)合同(协议)生效后,服务地方办公室根据所签订合同(协议)正本列入学校年度科研项目计划,并负责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办理申请登记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签约:

(一)违约金额超过到校经费总额的合同;

(二)涉及以学校资产作为抵押物或以学校为担保人的合同;

(三)有损学校利益的,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的合同。

第十一条  项目过程管理

(一)项目负责人应保证合同(协议)内容的真实性,切实履行合同(协议)中约定的责任和任务,按照合同(协议)中约定的研究内容和工作进度,认真开展项目研究工作。

(二)合同(协议)需要变更、解除或撤销时,必须由原双方当事人经过充分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由服务地方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若发生责任性违约并需赔偿违约金或经济损失时,须明确违约的主要责任者,原则上谁违约谁负责。若是非责任性违约,由学校服务地方办公室协同有关各方协商解决。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向有管辖权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若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因我方违约,应付的赔偿金及法律等相关费用在到款额内扣除,不足部分由项目组自负。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和鉴定

(一)项目按合同(协议)要求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服务地方办公室提交《合肥学院横向科研项目验收工作报告》和由委托方出具的项目结题意见。

(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创新性成果,需要申请专利或成果鉴定的,由项目负责人向服务地方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按有关法律和合同(协议)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横向科研经费必须按合同约定汇入学校账户,由计划财务处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要确保专款专用。经费支出预算按照“谁投入,谁负责”的原则,根据签订的合同约定进行编制,其使用不受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范围和比例的限制;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的,由项目负责人按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结合项目研究的实际需求,据实编制项目预算,提交学校服务地方办公室审核后,报计划财务处备案执行。

第十五条  经费入账后,按入账经费(不含对方设备费)的5%作为项目管理费,其中3%作为学校项目管理费,2%作为院部项目管理费。院部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使用科研管理费。项目增值税及附加税的收取按照国家相关税收规定执行,由项目组承担。

第十六条  管理费、税费之外的到账经费,主要用于:

(一)科研业务费: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数据采集费等。

(二)人力资源费:包括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中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主要用于参与项目研究的学生、临时聘用人员等技术或劳务酬金,以及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等;同时,学校鼓励项目组聘请在校本科生参加项目研究和科技创新活动等,并按规定发放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专家的费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向本校非项目组人员发放。人力资源费中属于个人收入的必须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三)科研设备费:科研设备是指项目需要购置的仪器、设备。按合同要求为委托单位研制的模型、样机(含研制模型、样机所需的仪器、设备等)由委托方验收,学校不再办理验收手续,也不纳入学校的固定资产管理。合同签定时,委托单位须有明确的设备清单和来源等。在费用报销时,需同时提供委托单位出具的已经接收研制的模型、样机等证明。

学校鼓励项目组使用横向科研经费为学校购买仪器、设备。所购仪器、设备按合同约定执行,涉及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经委托方同意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采购;但所购仪器、设备必须在学校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和验收手续,列入学校固定资产进行管理,项目组享有优先使用权。

(四)外协费:指支付给合同约定的合作(外协)单位用于完成所分担的研究及试验、检验、化验、加工、测试等所需要的经费。

(五)绩效支出:项目结题前,在保证按合同完成项目的前提下,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组成员的实际贡献统筹安排、发放。在合同中有约定绩效支出金额或者占比的按照合同执行没有明确约定绩效支出的,属非财政性资金来源的项目可提取不超过到账总经费(不含对方设备费、外协费)的80%作为绩效支出非计划性财政资金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提取不超过到账总经费30%作为绩效支出。绩效支出具体分配方案和发放办法应根据合同约定或学校规定由项目负责人牵头,项目组成员协商确定,经所在部门核批后、报学校备案实施。

项目结题后,结余经费按合同约定办理;没有明确约定的,结余经费由项目负责人作为绩效进行分配。

绩效支出不作为学校绩效工资总额基数,不纳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额,涉及税收由个人承担。

(六)其他业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以外的其他支出。主要包括施工费、租赁费、维护费等。

第十七条  经费支出须符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财务制度规定,报销时除提供合法有效票据外,必要时项目负责人应提供支出明细、合同(协议)及相关有效证明;各项费用的支付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支付;发放给个人的劳务性费用,应依法纳税,一律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

(一)项目组其他成员一次性支出(或经手,下同)经费(含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绩效支出等)5万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项目负责人(不含行政负责人)本人支出经费须经所在部门行政负责人审批(下同)。

校直部门负责人项目本人支出由其业务所属部门行政负责人或服务地方办公室主任审批(下同)。

二级学院行政负责人为项目经手人的支出由服务地方办公室主任审批。

(二)5万元以上(含5万元,下同)10万元以下支出,由项目所在部门行政负责人和服务地方办公室主任审批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支出,由项目所在部门行政负责人和服务地方办公室主任审批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再由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后,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四)30万元以上的支出,按权限逐级审批后,报校长审批。

(五)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绩效支出等清单(发放校内教职工和我校在校学生,须每位接受对象签字)须盖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公章或服务地方办公室公章

第十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的约定确定。学校依照知识产权申报、转让、使用信息登记制度,保障学校和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成果完成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谋取私利。

第十九条  外协费实行审批审核制度。与委托方有合同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向合作(外协)单位转拨经费时,项目负责人应提供项目合同书、预算批复书以及与合作(外协)单位签订的合同书或合作协议书,按照合同约定的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经所在单位、服务地方办公室和计划财务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办理。项目负责人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禁止借协作科研之名将项目经费挪作他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合肥学院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院行政〔2018169)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若与上级部门新下达的文件不符,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服务地方办公室、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