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3-05-17浏览次数:7422

 第一条 为确保我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我院经批准拥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学位授予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在合格(含合格)以上;
    4、外语专业学生专业外语等级考试成绩合格。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未达到第四条要求者;              

2、在校期间违反国家法规而受到治安拘留及以上处分者;
    3在校期间违反校纪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未被解除者,其中参与国家考试作弊受处分者一律不授学位

4结业后换发毕业证书者;            

5、在校期间经认定剽窃他人成果者;
    6、学业成绩累计7门(含7门)以上;学位课程4门或7次(含4门或7次)以上补考者;“专升本”两年学业成绩累计 3 门(含 3 门)或 2 门(含 2 门)以上学位课程补考者;
    7、因其它问题,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六条 本科(不含“专升本”)学生在前两学年学业成绩已达到第五条第 6 款规定,但在后续的学业中努力,成绩突出,未再出现补考,同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学生本人申请,所在系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报学位办审核,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可授予学士学位:
    1、获得一次一等或二次二等(含二等)以上奖学金者;
    2、毕业设计(论文)被评定为院级优秀毕业设计(论文)者;
    3、当年参加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录取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研究生者;

4、在校期间参与并以学校为第一申请单位获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者;               

5在校期间参加教育部指定的大学生竞赛,获得省级一等奖,国家二等奖及以上者(以教育部状态数据库指定奖项为依据);
    6、非外语专业的学生(或外语专业的学生作为二外选修的外语课程)参加大学公共外语四级考试成绩合格者,在第五条第6款中该门课程不再列为统计补考的门数和次数。

第七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各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本系本科毕业生逐个审核其政治表现、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照本《实施细则》所列条件,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初步名单并在本系范围内公示后,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初审,初审合格后经院学位评定委员审议批准,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填写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条 来华留学毕业生学士学位管理办法

1、凡我校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在校期间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经审核准予毕业,达到相应的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2、初步掌握汉语,通过国家汉语四级考试。

3、在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者;

2)严重违反学校的校纪、校规。

第九条 学位不补授,学位证书遗失不予补发。
    第十条 本细则自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