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发布者:朱晓平发布时间:2015-09-10浏览次数:2782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立合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领导下,履行与授予学位相关的职责和权限、统筹协调我校学位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与机构设置

第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任期三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主席由院长担任,副主席由主管教学和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委员主要从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学位评定委员会中至少应当有半数以上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

第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各院系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由59人组成,任期三年。分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分委员会主席一般应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应由各系推荐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经主席批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主要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其中学士学位办公室设在教务处,主任由教务处处长兼任。硕士学位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主任由研究生处处长兼任。

第三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安徽省学位委员会颁布的政策、决议和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和办法;

2.审核并批准学位授予名单;

3.作出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决定;

4.审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名单,作出设立或撤销分委员会的决定;

5.审定学校与学位授予和学位建设相关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6.审定学校与学位工作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

第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审查学位申请者资格;

2.组织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

3.提出建议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4.履行与学位工作相关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程序与规则

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各种会议由主席或由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二至三次全体委员会议,如遇特殊情况或有特殊需要,可由主席决定临时召集会议。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

第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须以召开全体会议的方式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分委员会会议必须有2/3(含2/3)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的决定或决议须以不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表决,经到会的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表决结果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名后生效。

第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和决定相关事项,应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就有关重大问题做出决定时,应经过全体委员充分讨论和民主协商,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任期届满须进行调整,凡工作调动或出国一年以上、健康状况难以适应工作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都应及时进行调整和补充。

第五章 附

第十二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2/3以上的委员同意。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