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学院外国留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者:朱晓平发布时间:2015-09-10浏览次数:2503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以及外国留学生的特殊情况,参照《合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外国留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每年1月、7月评定两次。

第三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外国本科留学生,将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品行端正,对华友好;

2、完成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3、留学生参加国家汉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汉语言本科专业外国留学生汉语水平达到国家汉语水平考试(HSK)四级及以上,非汉语言本科专业外国留学生达到三级及以上。

第四条 留学生因汉语水平不合格而未获学位者,可在规定年限内(本科为7年,专升本为5年)参加并通过相应等级汉语水平考试后,向学校申请学位重审资格。

第五条 留学生在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位:

1、在校期间受过校级记过(含记过)处分而未被解除者

2、累计两次留级者;

3、补发毕业证书的结业留学生;

4、因其他问题,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六条 外国留学生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1、各系学位评定委员会,会同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核外国留学生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

2、外国留学生学士学位提名名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条 外国留学生因提前或延缓毕业而发生的其他时间的学位授予,在教务处审查、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确认。

第八条 学位办公室将每年外国留学生学士学位授予人数及有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