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发布者:朱晓平发布时间:2016-09-25浏览次数:4028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88)学位012号)和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教高〔20095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授予对象

凡国家承认学历的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业余各专业的本科毕业生符合本《办法》的各项条件,经合肥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推荐,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第二条 授予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二)完成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能较好地掌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且总平均成绩不低于65分(补考成绩以60分记载);

(三)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合格。

(四)非英语专业,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学位外语统考且成绩合格;英语专业类,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第二外语统考且成绩合格。
(五)参加学校组织的两门学士学位专业课程综合考试且成绩合格。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 在学期间,受到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处罚及以上者。
(二) 在学期间,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未解除者。
(三) 在学期间累计有三门(含三门,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教授,而每一学期考试成绩按一门课程计算)以上课程补考者。

第四条 工作程序

(一)凡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应于当年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书面申请,继续教育学院对照授予条件,本着择优推荐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校学位办公室提出申请者名单,同时提交相关材料(见附件)

(二)校学位办公室对申请者材料进行审核后,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审查意见。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办公室提交的审查意见审议,并确定授予学位学生的名单,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四)对已经授予的学士学位,如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出,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严肃处理,直至撤销已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五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六条 学位不补授,学位证书遗失不予补发。

第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附件:推荐材料列表:

  

  

推荐材料列表:

(一)申请学位的专业、人数及学位申请基本信息;

(二)申请学位专业的本科教学计划;

(三)学位申请者的所有课程考试成绩和总体平均成绩;

(四)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者毕业实践环节)成绩、评语;

(五)毕业鉴定;

(六)成人学士学位外语统考合格证书;

(七)专业主干课程考试成绩单;

(八)高等学校主管学位工作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