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科研项目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激励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潜力,促进科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7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37号)、《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皖财教〔2022〕134号)、《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皖财教〔2024〕70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各部委、地方、行业等主管部门下达的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学校经费支持的科研项目以及学校作为合作单位参加的由其他单位牵头申报的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按照委托方要求和合同约定管理使用。委托方没有明确经费使用要求和合同没有约定的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明确经费管理方式。
第三条 凡以合肥大学名义取得的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不论其经费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购买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统一管理,其购置、使用和处置须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纵向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分为包干制和预算制两种方式,具体使用情况按照项目审批单位要求执行。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权限
第六条 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实施学校、院部、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责任体制。
院部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要认真履行对本单位科研行为的监管责任,对项目执行、经费使用等情况予以指导和监督,引导科研人员将科研成果转化为教学资源,鼓励、支持学生参与科研项目。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和真实性承担责任。项目负责人要按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规定,遵守科研诚信,履行项目承诺,合理使用项目经费,自觉接受项目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校科研、财务、资产、国际交流合作、审计、纪检等部门对科研经费管理承担监管责任。
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合同审查、中期检查和结题管理,指导与审核项目组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做好科研项目的经费划拨和验收决算,协同有关部门对科研经费进行监督和检查。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预算编制与调剂、经费报销与会计核算、财务决算、绩效发放等工作,指导和监督项目负责人合法、合规、合理地使用科研项目经费,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使用纵向科研项目经费购置货物或服务的招标采购工作,对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管理。
国际交流合作部门:负责对项目研究人员出国进行审批,对外国专家来华科研工作进行审核和备案。
审计部门: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对科研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纪检部门:负责查处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过程中的违规违纪问题。
第三章 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及要求
第八条 项目资金支出是指与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资金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第九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二)业务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资料费/数据采集费、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三)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开支标准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间接费用是指依托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依托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第十一条 由学校经费支持的科研项目除主管部门规定的以外,无间接经费开支。
第十二条 间接费用比例核定:项目主管部门资金管理办法中对间接费用有明确规定的,可以按相关规定最高比例核定;无明确规定的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其中预算制项目间接费用具体核定标准如下。
(一)2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不超过40%;
(二)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30%;
(三)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
(四)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0%。
人文社科类、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的预算制项目间接经费与项目结项等级挂钩,结项等级为“优秀”的可提高至不超过60%,结项等级为“良好”的可提高至不超过50%,结项等级为“合格”的间接费用等级不再提高。
第十三条 科研管理费项目比例核定:项目主管部门资金管理办法中对科研管理费用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比例提取,无明确规定的按项目到账经费的5%统一提取,其中,3%作为学校项目管理费,2%作为学院项目管理费。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合作单位项目等未列管理费的,原则上不提取管理费。由学校经费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提取管理费。
第十四条 绩效支出是对项目组绩效考核的奖励性支出,主要为扣除科研管理费后的间接费用部分,遵循“重贡献、重实效”原则,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国家、学校有关规定和科研需要,按照团队成员实际贡献进行发放。
科研绩效支出不作为学校工资总额基数,不纳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额。
经认定有学术不端行为、有违反项目资金管理规定等情形的,如项目绩效费用已发放的,项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须全额退还。
第十五条 外拨经费实行审批审核制度。向合作(外协)单位转拨经费时,项目负责人应提供项目合同书、与合作(外协)单位签订的合同书或合作协议书,按照合同约定的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经院部、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办理。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四章 预算制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和资金开支范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
第十七条 预算制项目实施过程中,在项目预算额度不变的情况下,预算确需调剂的,依照项目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要求履行申请与审批手续。无明确规定的参照如下规定执行:
(一)设备费预算如需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求提出申请,报学校审批。学校将按照现有设备配置情况,统筹考虑。
(二)劳务费、业务费预算如需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
(三)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项目负责人如有实际需求,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
(四)项目通过结项验收后,项目主管部门资金管理办法中,有依据结项等级调整间接费用比例规定的,根据结余资金剩余情况,按相关规定就高进行调整,调增部分全部用于绩效支出。
第五章 包干制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包干制项目资金管理适用于学校承担的所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实行经费包干制的纵向科研项目。包干制项目无需编制项目预算。
第十九条 包干制项目资金由项目负责人自主决定使用,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开支范围列支,无需履行调剂程序。包干制项目间接费用核定标准为不超过项目经费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40%。
第二十条 包干制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承诺制。项目负责人需签订承诺书,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作风学风诚信要求和项目资金管理规定,项目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相关的支出。项目负责人对违反承诺导致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决算由项目负责人在结题时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编制经费收支决算,经学校科研处、财务处等部门检查审核后,上报项目主管单位。对终止实施和验收结果不合格的项目,收回项目结余资金;对结果为撤项的项目,收回全部经费;对财务审计有问题的项目,追缴违规使用的资金。
第六章 项目资金决算与结余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期满后,项目负责人会同科研、财务、资产等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对财务收支明细进行归类汇总,如实编制项目决算。有外拨资金的,项目负责人和合作研究单位的项目参与者分别编报项目决算,经所在单位科研、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再由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
第二十三条 项目发布单位对结题项目结余经费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对没有规定的(含前期已结题的项目),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竞争类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源自校外,学校从项目结余经费中统筹设立个人“科研发展基金”,用于项目负责人及原项目团队后续科研活动直接费用支出。
(二)非竞争类纵向科研项目,包括学校配套经费,结题后第三年年底,结余经费由学校统一收回。
(三)学校原则上每年度集中进行一次结余经费转设与收回工作,在集中处理期前,项目结余经费仍可按原计划继续使用。
未通过验收、整改后仍未通过验收、终止或撤项的科研项目结余经费,按照管理规章制度,履行相关程序后由主管部门或学校直接收回。
第二十四条 组织人事关系已调离学校的项目负责人,在研项目原则上按相关规定进行变更,条件不允许变更的项目,可以委托校内项目组成员继续使用经费。组织人事关系已调离学校、科研项目已结题的项目负责人且不再担任我校兼职教师或特聘、客座教授的,结余经费将统筹用于校内项目组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第七章 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项目主管部门及学校有关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整改。
第二十六条 科研、财务、资产、审计、纪检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对科研经费的监督职责,增强监督合力,确保经费合理规范使用。
第二十七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合肥学院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院行政〔2021〕71号)、《合肥学院纵向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管理办法》(院行政〔2018〕168号)、《合肥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管理办法(试行)》(院行政〔2022〕7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若与上级部门新下达的文件不符,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合肥大学
2025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