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行政〔2021〕71号合肥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者:科技处发布时间:2021-06-07浏览次数:138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确保科研活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学术导向,为加强科研管理,规范科研经费合理使用,激发我校科技创新活力。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发办〔201650号)《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673号)《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省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皖教科〔20175)《关于推进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的通知》(皖科政〔201918号)《关于转发科技部等六部门鼓励科研项目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国科发资〔202013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各部委、地方、行业等主管部门下达的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以及学校作为合作单位参加的由其他单位牵头申报的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按照委托方要求和合同约定管理使用。委托方没有明确经费使用要求和合同没有约定的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明确经费管理方式。

第三条  凡以合肥学院名义取得的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不论其经费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  科研经费购买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统一管理,其使用和处置须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权限

第五条  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实施学校、院部(研究院所、中心)、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和责任体制。

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校长和分管校领导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

院部(研究院所、中心)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科研经费使用承担具体监管责任。院部要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展,配合学校科研绩效考核工作。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和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六条  校科研、财务、人事、资产、国际合作交流、监察、审计等部门对科研经费管理承担监管责任。

科研管理部门:指导与审核项目组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协同财务部门对科研经费的统一核算和监督管理;协同有关部门行使科研经费的日常审核、管理职责;健全科研绩效考核机制。

财务部门:主要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加强科研经费会计核算,规范科研经费使用;审查科研项目决算;协助项目负责人做好项目验收检查和结题审计工作。

人事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和我校实际情况,结合科研人员科研实绩,协同财务部门、科研管理部门合理安排科研绩效经费。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使用科研经费购置货物或服务的招标采购工作、对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管理。

国际合作交流部门:负责对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审核、备案。

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的监督、审计工作,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定期对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督查或专项审计。

第三章  分配、预算和收支管理

第七条  经费入账后,按入账经费的5%作为项目管理费,其中3%作为学校项目管理费,2%作为院部项目管理费,其余95%作为项目组研究经费。学校相关项目不提取科研管理费。

第八条  科研经费预算实施项目负责人、院部(研究院所、中心)、学校三级审批管理。学校财务部门应协同科研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文件的要求,从经费使用和项目管理的角度为科研经费预算编制提供建议和指导,严格审核经费预算,按有关规定进行报批和备案。

项目申请人应当根据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

第九条  科研经费预算包括来源预算和支出预算。

(一)来源预算一般包括专项经费来源和其他经费来源。

(二)支出预算一般包括项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其中:

1.设备费:指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以及购建项目研发所必须的设施等发生的费用。鼓励共享、试制、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

2.材料费:指消耗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实验药品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仓储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项目实施支付给外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以及校内单位测试需要支付的费用;校内测试化验加工费的划拨要附依据。

4.燃料动力费:指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

6.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出版费、图书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资料查新费、论文查重费、文本印刷费及知识产权方面费用等。

7.劳务费: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参与项目研究的本科生、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财务助理等,均可开支劳务费。项目聘用人员为项目承担单位通过劳务派遣方式或者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协议等方式聘用的人员。项目聘用人员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合肥学院聘用科研辅助人员暂行办法》(院行政〔2016312号)《合肥学院人才租赁人员管理暂行办法》(院行政〔202089号)等规定执行。

8.专家咨询费:专家咨询费可向项目组以外专家发放(含本校的非项目组人员),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其管理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标准参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教科[2017]128号)执行。

9.其他费用:指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项目之外的其他直接相关的支出。其他费用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三)间接费用是指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为提高科研工作的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第十条  预算编制:

(一)直接费用预算编制需提供编制说明和测算依据。其中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可以合并编制,且不超过直接费用10%(社科类项目不超过20%)的不需要提供测算依据。直接费用其他各项预算科目不设比例限制。

(二)间接费用预算编制及开支按照《合肥学院纵向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根据实际需要,经学校职能部门审核后,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可调剂使用。专家咨询费可向项目组以外专家发放(含本校的非项目组人员)。

第十一条  预算调整。

竞争类纵向项目预算,按照项目发布单位的规定予以调整。

非竞争类纵向项目预算须在项目实施一年后至项目结题前半年内按规定完成,其他时间一律不予调整;研发周期18个月及以下项目预算不予调整。

根据实际需要,经学校职能部门审核后,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可调剂使用,两者之和不予调增;设备费、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预算不予调增;间接经费预算不予调整。

第十二条  经费支出须符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财务制度规定,报销时除提供合法有效票据外,必要时项目负责人应提供支出明细、合同(协议)及相关有效证明;各项费用的支付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支付;发放给个人的劳务性费用,应依法纳税,一律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以零现金方式支付。

(一)项目组其他成员一次支出(或经手,下同)经费(含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绩效支出等)5万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项目负责人(不含行政主要负责人)项目本人支出经费须经所在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批(下同)。

校直部门主要负责人项目本人支出由其业务所属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或科研处处长审批(下同)。

二级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项目本人支出由科研处处长审批;人才项目由人事处处长审批(下同)

(二)5万元以上(含5万元,下同)10万元以下支出,由项目所在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和科研处处长审批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支出,由项目所在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和科研处处长审批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再由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批后,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四)30万元以上的支出,按权限逐级审批后,报校长审批。

(五)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绩效支出等清单(发放校内教职工和我校在校学生,须每位接受对象签字)须盖项目所在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公章。

第十三条  外拨经费实行审批审核制度。向合作(外协)单位转拨经费时,项目负责人应提供项目合同书、预算批复书以及与合作(外协)单位签订的合同书或合作协议书,按照合同约定的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经院部、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办理。

合作(外协)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资料;合作(外协)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资料。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

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严禁设立“小金

库”。

第四章  决算与结余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加强预算执行的管理,根据项目执行进度合理安排支出,最大限度地减少经费的结存结余。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或合同要求及时办理结题手续,在财务部门的协助下,做好财务审计、财务验收等工作,并按规定编制财务决算。财务决算必须账实相符,账表一致。

第十六条  学校按计划进行财政资金到期项目年度结题。

项目发布单位对结题项目结余经费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对没有规定的(含前期已结题的项目),结题后第三年年底(2020年结题,第三年为2022年),理工类项目1万元以上(社科类0.5万以上)的结余经费,由学校统一收回统筹安排作为学校发展基金,由项目负责人以新项目形式重新申请用于项目后续研究的直接经费支出;理工类项目1万元以下(社科类0.5万以下)的结余经费,由学校直接收回。

未通过验收、整改后仍未通过验收或撤项终止的项目结余经费,按经费来源渠道由主管部门直接收回或由学校直接收回。

组织人事关系已调离学校的项目负责人,在研项目按相关规定进行变更,有结余经费的结题项目,负责人应变更为校内项目组成员(含在聘的兼职和客座教授),结余经费按上述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院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做好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并自觉接受项目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学校审计部门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可适时进行科研经费使用财务审计和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九条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除认真整改外,要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应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合肥学院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院行政〔2018167号)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若与上级部门新下达的文件不符,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计划财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合肥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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