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皖科党〔2023〕3号)

发布者:科技处发布时间:2023-10-31浏览次数:21

各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进一步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规范和加强我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省科技厅研究制定了《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实施。

希望各单位在推进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过程中,按照以下五个原则,执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断优化管理机制、提升管理效能,努力为国家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作贡献、为安徽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增动能。

一要坚持体制机制改革,创优营商环境。要转变管理职能,深化科技放权赋能改革,优化财政科技经费分配使用机制,赋予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激发创新主体活力。

二要坚持有组织科研攻关,集中力量办大事。要发挥政府作为重大科技攻关组织者作用,强化以“标志性”成果产出和“卡脖子”技术突破为目标,通过产学研用一体化项目设计和一体化创新资源配置,把项目、平台、人才、资金等创新资源整合起来,形成推进科技创新的强大合力。

三要坚持问题导向,提升科技攻关效能。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奔着“最紧急、最紧迫”的问题开展科技攻关,有针对性地攻克一批“卡脖子”难题,研发一批国产化替代重大产品,转化一批重大科技成果。

四要坚持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提升创新活力。强化企业在科技攻关中的参与度和话语权,使其成为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成果转化的主体,推动科技产业一体化发展。

五要坚持加大多元化科技投入,形成科技投入新格局。要充分运用市场逻辑、资本力量,引导市场、社会等各方力量参与科技攻关,综合利用资金、基金等手段加大科技投入。

请各单位在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积极探索试行、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向省科技厅报告相关情况。 

附件: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中共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党组   

2023年4月11日


附件 

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进一步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规范和加强我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实施绩效和科技投入效能,为国家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作贡献,为安徽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增动能提供有效支撑。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安徽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牵头组织实施的,由法人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主要包括基础研究类和科技攻关类项目,本办法主要指科技攻关类项目,包括省重大科技攻关专项和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专项。具体项目管理可参照本办法精神制定管理细则和组织实施方案。

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高校院所承担的横向课题,通过省科技厅备案可视同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项目经费使用和激励等仍由所在单位按横向课题相关政策进行管理。

第二章  榜单(指南)凝练

第三条  建立项目清单制度。针对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或涉及产业、民生等领域重大科技创新活动、重大颠覆性成果需求,系统凝练重大科技攻关任务,实行清单化闭环式管理。

第四条 改革项目征集机制。采取政府定方向和企业出题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项目征集。

政府定方向。由省科技厅各业务主管处室邀请相关部门、十大新兴产业“双招双引”专班、行业商协会、金融投资机构等,紧紧围绕《“十四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安徽省“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和省委、省政府战略部署及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确定科技攻关领域和方向。

企业出题目。充分发挥企业出题者作用,鼓励企业围绕科技攻关领域和方向,通过自主出题、联合高校院所出题、委托科技领军人才出题等,常态化提出产业关键共性技术需求,来自企业提出的技术需求数原则上不低于80%。突出科技攻关成果对企业技术研发能力、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能力提升、推进产业技术创新、培育发展优势产业集群的科技支撑。

第五条 编制发布榜单(指南)。坚持让科学家研判技术前景、让企业家研判市场需求、让投资专家研判技术价值,由各业务主管处室按科技攻关领域和方向对征集的技术需求进行分类,按领域邀请技术专家、金融专家、企业专家、产业专家、用户(成果应用单位)等组成专家组进行凝练(其中原则上企业家和产业关键技术人才占比不低于50%),形成榜单(指南)。榜单(指南)应体现以下要求:

(一)申报主体。科研能力和条件较强、运行管理规范、科研信用记录良好,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省内创新主体,其中省重大科技攻关专项项目原则上全部由企业牵头申报;

(二)拟解决的重大技术问题。应属于该领域急需解决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

(三)科技攻关内容。应符合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我省十大新兴产业及未来产业高质量发展需求;

(四)绩效指标。减少论文、专利等指标,强化应用导向,突出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目标,有明确的研发投入、产品销售、利润税收等经济指标;

(五)承担单位遴选方式。分类采取公开竞争(竞争赛马)、择优委托(定向委托)、揭榜挂帅等方式遴选项目承担单位;

(六)军令状签署要求。对择优委托(定向委托)和揭榜挂帅类项目,应签署军令状;

(七)财政补助经费额度。对企业牵头承担的项目,原则上按省、市(县)分别不超过20%、企业不低于60%的比例共同出资,重大项目财政投入比例可适当提高,且市(县)和企业要先行投入;

(八)科技攻关时限。项目实施时限一般不超过3年。

榜单(指南)原则上应向社会公开发布,成熟一批、发布一批。自榜单(指南)发布日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30天。择优委托(定向委托)类项目,可定向发布。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项目推荐。原则上实行不限额申报。由省科技厅牵头业务主管处室负责组织实施项目推荐申报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项目申报单位按通知要求做好项目申报工作,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和推荐,逾期未申报或未推荐视为自动放弃。

第七条 申报条件。按照项目类别和科技攻关任务实际需求,合理设置相应申报条件。

(一)揭榜挂帅类项目,突出“英雄不问出身”,对揭榜单位无注册时间要求,对揭榜团队负责人无年龄、学历和职称要求,对揭榜单位无在研项目数量限制。

(二)择优委托(定向委托)类项目,突出重大成果产出,以解决特定问题成效为衡量标准,申报单位所需的必要条件应根据任务实际需求在申报通知中予以明确,对申报单位无在研项目数量限制。

(三)公开竞争(竞争赛马)类项目,突出企业牵头组织实施,鼓励联合上下游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组成联合体申报项目,在适当放宽在研项目数量限制的基础上,对承担单位、项目主持人、研发投入等要求在申报通知中予以明确。

(四)承担重大科技任务、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应急科技攻关,要大胆使用青年科技人才,40岁以下青年科技人才承担项目(课题)负责人和骨干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

项目推荐结束后,省科技厅将项目清单共享给有关基金管理机构、融资担保机构等,鼓励金融机构通过股权、债权等多种方式支持科技攻关。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八条 改革项目评审机制。采取行政决策、市场主体参与、技术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发挥龙头企业、用户、风投机构等市场主体在评审立项中的重要作用。不把论文专利、人才“帽子”、承担科研任务、奖励等作为项目评审的限制性条件。

第九条 形式审查。省科技厅各业务主管处室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对申报项目必要材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不予受理并注明原因,同时取消后续评审资格。

第十条 评审方式。项目评审采取会议答辩(会议评审)和现场考察相结合的形式,由各业务主管处室组织实施。组织方式上,主要通过挑选小同行专家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委托外部专家团队、从专家库随机抽选专家、从备选专家名单抽选专家等方式进行评审,其中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方式主要用于省重大科技攻关项目评审。专家评审意见是项目立项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一)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

1.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省科技厅各业务主管处室根据项目任务需要,通过从省科技评审专家库抽选、定向邀请、相关行业产业部门推荐等方式,组建由技术专家、行业产业关键技术人才、管理专家、金融专家、财务专家、用户等组成的专家评审委员会,其中来自企业专家占比原则上不低于50%。委员会专家数量可根据具体项目需求由各业务主管处室自行确定。专家评审委员会建议名单经分管厅领导审核后,通过省科技厅门户网站公示5天,接受社会监督。将公示无异议的专家名单报送机关纪委,并主动接受驻厅纪检监察组监督。专家评审委员会专家要纳入省科技评审专家库统一管理。

2.专家评审委员会职责。专家评审委员会在项目管理过程中主要负责相关领域年度科技攻关咨询、榜单(指南)凝练和项目评审工作。各业务主管处室根据参评项目领域从专家评审委员会中挑选小同行专家和金融、财务、管理、行业、产业等领域专家及用户等,组成临时专家组开展项目评审工作。

3.专家评审委员会实行任期制。各业务主管处室可根据专家履职情况、遵守评审纪律情况、评审质量和专业性、评审工作态度等对专家组成进行动态调整和更新,每年更新率不低于30%。

4.专家使用执行轮换原则。原则上专家评审委员会内每位专家每年参与评审工作最多不超过5次,避免同一专家反复多次参加各类评审活动。

(二)委托外部专家团队评审

各业务主管处室根据评审需求,按程序组织相关领域省外或国家部委知名专家组成临时评审团队,并与团队专家签订委托评审协议,按协议开展评审工作。

(三)从专家库随机抽选专家评审

各业务主管处室根据评审项目涉及的领域,准确向省科技评审专家库主管处室提出专家需求,由专家库主管处室按照《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评审专家库专家抽选流程的通知》(皖科资〔2020〕13号)相关规定随机抽选符合要求的专家参加项目评审。

(四)从备选专家名单中抽选专家评审

按照《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评审专家库专家抽选流程的通知》(皖科资〔2020〕13号)相关规定,对选取范围很小的特殊领域专家需求,由业务主管处室按规定要求提供备选专家名单,提交专家库主管处室,从备选专家名单中随机抽选专家参加项目评审。

第十一条 承担单位遴选。一般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择优遴选项目承担单位。对战略性、紧急性、突发性科技攻关任务,或战略目标清晰、优势单位相对明确的科技攻关任务,以及任务敏感不宜公开竞争的科技攻关任务,可采取择优委托或定向委托方式遴选项目承担单位。对优势单位相当、存在多种技术路线可能且战略急需的科技攻关任务可采取竞争赛马方式遴选项目承担单位。对制约产业发展,企业自身难以解决的“卡脖子”战略性产品或产业关键技术,可采取揭榜挂帅方式遴选项目承担单位。

(一)省重大科技攻关专项以实现技术安全自主可控为目标,重点推进急用先行、小切口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任务,主要采取现场答辩和现场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审。对特别重大的项目,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后,再组织现场答辩和现场考察。现场答辩环节,主要从项目技术层面、项目成果产业化前景及商业模式、合作单位研发能力(承接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等方面进行评审;现场考察环节,分别从项目承担单位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评审。参加现场答辩专家组长和部分成员可参加现场考察。

(二)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专项以解决重大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共性科技问题为目标,可采取会议评审或现场答辩等方式进行评审。

第五章 项目立项

第十二条 规范立项决策程序。按照资管处定方案、处室提建议、分管领导审核、牵头处室汇报、厅会议集体研究、厅党组会议讨论决策的程序进行。科技创新攻坚计划专项资金项目决策程序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制定的《省级统筹整合资金工作专班运行机制》相关规定执行。

(一)由资管处根据省科技厅年度预算,制定年度项目安排及经费配置方案,报分管厅领导审核后,提交厅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实施。实施过程中,资管处根据各科技计划项目预算实际需求,及时调整经费配置方案,报分管厅领导审核后,提交厅会议研究。

(二)牵头业务主管处室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根据年度项目安排及经费配置方案,按照是否符合“最紧急、最急迫”需求,是否能“为国家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作贡献、为安徽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增动能”要求,提出项目、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商资管处统筹平衡,提出本领域项目立项建议,报分管厅领导审核后,提交厅会议研究。

(三)厅会议集体重点从项目领域和方向是否符合国家和省科技创新规划,是否契合我省重点产业发展,是否有产业化前景等方面,结合项目评审结果进行研究审定,最终由厅党组会作出立项决策。

第十三条 建立绿色立项通道。对省委、省政府关心的重大科技项目、事关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重大应急科技项目、技术引领性强的非共识性科技项目,以及获得省政府年度督查激励的市、县(市、区)可通过绿色通道立项。

由业务主管处室具体负责提出相关领域需要绿色立项的项目,制定工作方案,结合专家意见,提出项目建议,报经分管厅领导同意,提交厅务会议审议,厅党组会议审定同意后予以立项实施。

严格控制绿色立项项目总量,除获得省政府年度督查激励的市、县(市、区)项目外,每个业务主管处室每年提出项目数原则上不得超过3项,每年立项总数不得超过10项。

第十四条 诚信审查。牵头业务主管处室将拟立项项目报送科研诚信工作主管处室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对存在诚信问题项目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公示和立项。拟立项项目经厅会议研究通过后,在符合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的前提下,通过省科技厅门户网站公示5天。对公示无异议且通过诚信审查的项目直接予以立项,其他有异议的项目由相关牵头业务主管处室提交厅党组会议审定。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项目实施一般采取项目主持人负责制。对省重大科技攻关专项项目,可探索采取“业主制”“项目经理人制”“技术总师负责制”“组阁制”等方式,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系统管理。其中业主负责项目目标管理,项目经理人、技术总师等负责过程管理。

(一)业主制。原则上由发榜单位担任“业主”,承担项目攻关总体责任,具有监督项目实施进展、及时向省科技厅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进展或事项调整的权利和义务。

(二)项目经理人制。项目经理人需具备项目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及研究能力,拥有较强的组织、协调与沟通能力,原则上由“业主”单位选定,相关业务主管处室安排专人会同项目经理人共同负责项目过程管理。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协调各合作单位按计划实施项目,及时协调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对项目进度、技术路线、投资计划、专项资金使用和风险防范等进行监管,履行项目定期报告职责,及时提示风险等,确保项目按计划顺利实施。

(三)组阁制(技术总师制)。由多个法人单位共同揭榜联合攻关的项目,可采取组阁制(技术总师制)方式,由发榜单位会同各揭榜单位,从揭榜单位中推选一位学术水平高、组织能力强、作风严谨、精力充沛、能够将主要时间和精力投入项目研发的人员担任项目首席专家(技术总师),并签订协议,实行首席专家(技术总师)负责制,赋予首席专家(技术总师)团队组建、技术路线调整、经费分配使用、考核激励等权限,采取民主决策方式组织实施项目,并接受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支持方式。可通过资金、基金、担保等多种渠道,以直接资助、股权投资、债权投入等方式给予支持。

省科技攻关类项目一般采用分期拨款方式,其中首次拨款不低于资助总额的50%,中期检查或“里程碑”节点考核通过后拨付全部剩余资金。根据项目实际需求,也可预拨科研经费。对特别重要的项目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进行连续支持。对竞争赛马类项目,实行“里程碑”节点考核,优胜劣汰后,对胜出的单位分期给予资金支持。

第十八条 合同签订。项目立项后,由省科技厅相关业务主管处室与归口管理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明确各方责任、权利和义务。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的视为自动放弃项目承担资格。

揭榜挂帅、定向委托和竞争赛马类项目应对“里程碑”节点考核要求、奖惩措施等进行具体约定。

第十九条 合同实施。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主持人应当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的目标和分工安排,履行责任和义务,按进度完成主要目标和任务。项目主持人原则上不得变更。在不改变研究方向、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项目主持人(技术总师、首席专家)可自主合理调整研究方案、技术路线和项目组成员,并报省科技厅备案。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省科技厅报告以下重要事项:

(一)项目取得的重大进展;

(二)重大调整事项,如项目承担单位、揭榜单位、项目主持人、目标任务、绩效指标变更等;

(三)出现重大问题,无法继续履约实施项目的情况。

第二十条 项目撤销。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省科技厅相关业务主管处室可对项目予以撤销。

(一)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请阶段伪造或者编造申请材料,骗取立项;

(二)项目实施中发生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行为;

(三)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期满 6 个月后拒不参加验收;

(四)严重违反项目任务书约定的重要事项;

(五)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变更主持人或项目承担单位。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终止。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可以申请终止项目或由省科技厅相关业务主管处室直接终止项目。

(一)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难以达到预期目标;

(二)项目未能按照合同书约定执行,进度严重滞后,且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

(三)项目承担单位出现破产倒闭或其他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重大突发情况。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结题。确因不可抗拒因素(如政策风险、市场风险、重大自然灾害等,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攻克或实现的技术)导致未完成项目合同约定目标主要任务、未达到合同约定指标,经审计、专家组核查等证明承担项目的科研人员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弄虚作假、经费使用合理,可允许申请结题。

第二十三条 违约处理。项目撤销的,项目承担单位须返还已拨付的全部省财政资金。项目终止和结题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主持人委托具有本省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已使用经费进行审计,根据审计结果,须退还结余的和使用不合理的省财政资金。项目撤销或因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持人)主观过错导致项目终止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持人)3年之内不得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并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和纪检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中期评估。实施周期2年及以下的项目一般由承担单位自主检查并提交自查报告。实施周期2年以上的项目,由各业务主管处室组织开展中期评估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要求提交中期评估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中期评估结果合格的拨付全部剩余资金,项目承担单位继续开展研发工作;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或拒绝整改的,项目撤销或终止。

揭榜挂帅、定向委托和竞争赛马类项目,省科技厅会同行业产业部门、专业机构、投资机构、用户等通过实地勘察、仿真评测、应用环境检测等方式开展“里程碑”节点考核。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五条 申请项目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合同到期后3个月内申请组织验收,相关业务主管处室在项目合同到期后6个月内完成验收。因故需要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验收申请。每个项目只允许延期一次,延期期限最长一年。提前完成的项目可提前申请验收。

第二十六条 验收方式和内容。项目验收以合同书(军令状)为主要依据,由省科技厅相关业务主管处室组织行业产业专家、金融专家、企业专家、技术专家、用户等,采取现场验收、会议验收、用户和第三方测评等方式,对约定的考核指标、绩效指标、项目总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一次性综合评价。对揭榜挂帅、定向委托类项目,重点进行现场验收。用户意见应作为省重大科技攻关专项项目验收结论的重要考量。

第二十七条 验收结果处理。项目验收结果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和“结题”三种。

(一)完成约定目标主要任务、资金使用合理合规的,为“通过验收”。

(二)未完成约定目标主要任务或资金使用不规范的,为“不通过验收”。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如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等,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攻克或实现的技术或目标)导致未完成约定目标主要任务,经审计、专家组核查证明承担项目的科研人员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弄虚作假、经费使用合理,本着“尽职免责、宽容失败”的原则,按项目“结题”处理。

第二十八条 验收结果运用。对通过验收的项目,须按要求在验收通过6个月内完成成果登记、提交科技报告等工作;对不通过验收的项目,视情给予项目撤销、终止处理。对存在验收资料不真实、挪用财政资金等严重问题的,把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持人)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和纪检部门处理。

第八章 项目后评估

第二十九条 跟踪评价。项目验收通过后3年内,项目主持人应当及时在线填报后续研究进展和成果应用绩效。省科技厅相关业务主管处室组织绩效评估,对适宜继续支持的项目或具有商业应用价值且可能快速转化的项目成果,综合采取直接资助、股权、债权等方式给予继续支持。

第九章 资金配置

第三十条 坚持共同出资。支持和鼓励多元化投入,引导和鼓励地方、行业、企业等共同出资实施科技计划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单位自筹资金占比高的项目。项目资金按资金来源实行专帐核算、专款专用,并纳入单位研发投入统计。

第三十一条 坚持产学研用一体化项目设计。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以“标志性”成果产出和“卡脖子”技术突破为目标,进行产学研用一体化项目设计,将应用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明确科技攻关成果场景应用或用户,有针对性的开展科技攻关。

第三十二条 坚持提升科技投入效能。减少项目支持数量,增加项目支持强度,提升科技投入效能。省重大科技攻关专项,原则上每个项目省支持资金1000万元左右,特别重大的项目,“一事一议”确定支持额度和方式;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专项,原则上每个项目省支持资金不低于100万元。对绩效突出的项目,可给予滚动支持。

第三十三条 坚持绩效导向。坚持产业化绩效目标导向,建立绩效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机制,强化对资金使用效益的评价监督。对绩效较好的领域,给予适当资金倾斜。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建立监督机制,由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实施、验收与监督等工作中相关主体的行为规范、工作纪律、履职尽责情况等进行监督,并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第三十五条 接受监督的对象应认真履行相关责任,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加强风险防控,强化管理人员、科研人员的责任意识、绩效意识、自律意识和科研诚信意识,积极配合监督工作。

第三十六条 对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存在行政管理缺位、监督检查不力、不如实报告重大事项以及有违规行为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视情节作出限期整改、通报批评、阶段性取消项目申报推荐资格等处理。

对存在违规行为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视情节作出通报批评、解除委托协议、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参与项目管理资格等处理。

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咨询评审专家,视情节作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咨询评审和申报参与项目资格等处理。

第三十七条 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对项目管理和实施中的相关主体在项目申报、立项、实施、管理、验收和咨询评审评估等全过程进行诚信管理,建立“黑名单”制度,相关信息作为省科技计划管理的重要决策依据。

第十一章  管理职责

第三十八条 省科技厅是项目组织实施牵头部门,发挥重大科技攻关组织者作用,负责年度计划制定、榜单(指南)发布、项目立项决策、资源配置等工作,省科技厅各业务主管处室具体负责相关领域项目征集、榜单(指南)凝练、项目申报、受理、评审、过程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评价、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本单位项目申报,审核推荐,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落实自筹资金,按计划组织项目实施,监督资金使用,及时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重大进展或出现的重大问题等工作,协助开展相关监督、评估、验收等工作。

第四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主持人(项目首席专家)负责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并具体组织实施项目管理,自觉接受上级项目主管部门的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第四十一条 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受省科技厅相关业务主管处室委托,协助相关业务主管处室开展项目受理、评审、过程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评价、验收等具体事务性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评审专家主要负责项目咨询、评估、评价、评审等工作。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项目管理过程中涉及信息公开的,按照国家和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执行。涉及保密的,按照国家科学技术保密相关规定执行。未尽事宜在各计划实施方案中细化明确。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间可根据试行情况适时予以修订完善,已出台的有关科技项目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安徽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