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学院新进教职工试用期教学能力考核暂行办法

发布者:人事处发布时间:2015-08-06浏览次数:4116

近年来,根据发展需求,学校引进了一批青年教师,这些青年教师的加入,为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增添了新鲜的活力。为提升青年教师教学能力,激发青年教师投入教学的热情,特制定合肥学院新进教职工试用期教学能力考核工作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和《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等文件精神,促进新进教师尽快适应教学岗位的需要,加强对新进教师培养的力度,促使其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提高教学特别是课堂教学的能力,大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全面提升教育教学水平。

二、考核对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我校引进、录用及调入的新进教师(含承担教学任务的辅导员及管理岗位人员)。

三、组织与实施

人事处、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及相关部门、教学系(部)是新进教师教学能力考核的组织与实施单位。

四、考核内容

专业课课堂教学。

五、考核标准

要求教学设计科学合理,教学目的明确;教学内容理论联系实际,用普通话授课,语言清晰、准确、生动;教学理念先进、特色鲜明、感染力强;教学组织注重情感激励,尊重相信学生,帮助和激励学生获得成功,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鼓励学生创造性思维;教态仪表自然得体;多媒体技术应用得当,板书、图表工整美观。

六、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与“暂缓合格”。

七、考核结果的使用

考核结果优秀者(比例不高于10%),晋升高一级职称时优先推荐;考核结果合格者,正常转正定级;考核结果暂缓合格的专职教学人员,暂停安排教学任务半年,半年后再次考核,考核合格予以转正定级,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解聘;考核结果暂缓合格的其他人员,暂停安排教学任务半年,半年后再次考核,考核合格可以安排相应教学任务,考核不合格者不再予以安排教学任务。

八、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学校人事处。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课堂教学评估表见附表。

合肥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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