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党委〔2021〕27号

发布者:生物学院发布时间:2023-03-23浏览次数:98


院党委〔202127


关于印发《合肥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校直各部门:

《合肥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方案》(试行)已经校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合肥学院二级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表


中共合肥学院委员会

2021310



合肥学院党委办公室  2021312日印发



合肥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方案(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实施办法》及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安徽省高等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十九届中纪委三次、四次、五次全会方针政策以及省纪委监委的部署要求,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为学校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第三条  学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坚持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重要内容,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与学校改革发展紧密结合,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教学、科研、管理、社会服务等各项工作紧密结合,有效部署落实,开展监督检查考核。

第四条  学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业务工作与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坚持教育防范与责任追究相结合,做到实事求是,责权明确,常抓不懈。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党委书记任组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任副组长,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1.指导学校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断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制度,并组织实施完成。

2.听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情况汇报,提出指导意见,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

3.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对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4.向学校党委报告学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情况。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校纪委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校党政领导班子对全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校党委书记是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校党政领导班子及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工作职责范围内以及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第七条  校纪委在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校党委的领导下,协助校党委、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监督检查学校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牵头调查处理有关责任追究事项。

第八条  二级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政班子正职是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九条  学校党委、行政领导班子对党风廉政建设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及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每年召开专题会议分析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进行责任分解,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每年向上级党委(党工委)和纪委专题报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2.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反腐倡廉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领导干部廉政教育,加强师德师风教育,加强学生廉洁教育,推进校园廉政文化建设。

3.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加大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确保公开透明。

4.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完善并严格执行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认真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涉及“三重一大”问题的决策,必须集体讨论决定。

5.对分管部门、联系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强指导与监督。在计划、总结分管业务工作时,需包含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内容;指导、督促分管部门、单位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及健全防范性措施和制度;及时发现解决分管部门、单位违法违纪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对主要负责人进行提醒谈话并采取相应措施;发现分管部门、单位有严重的违法违纪问题,要亲自过问、及时上报、依法依纪处理。

6.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师风学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7.领导、组织并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

8.带头遵守党纪国法,自觉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

第十条  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1.贯彻落实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按照校党委、行政和校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落实本部门领导班子及成员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分工、责任,结合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每学期至少一次讨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2.执行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防止和纠正不正之风。

3.坚持民主集中制,健全完善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涉及“三重一大”问题须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加强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积极推行党务、政务公开。

4.加强本部门廉政风险防控,严禁私设“小金库”,严把人才引进、招生录取、基建修缮、物资采购、财务管理、科研经费、学术诚信等重要关口;涉及人员聘用、干部推荐任用、评奖评优等重点领域和普遍关心的问题,要自觉接受师生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5.加强领导班子作风建设,自觉做好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对照《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自查自纠,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6.自觉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对本部门师生员工加强党风廉政教育、管理和监督,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和广大师生员工遵纪守法意识。

7.及时制止本部门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并及时报告,对涉及职责范围的重要信访件及重大案件线索,及时向校党委或纪检监察部门报告,积极配合和支持有关部门做好对各类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第四章  检查考核

第十一条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开展。

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二级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考核,由校纪委办公室组织实施。

领导干部每年要按要求进行述职述廉,报告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职责内容及履行情况,以及遵守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接受监督情况,述职述廉报告在校园网公布。

科级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监督考核,由各二级党组织负责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校纪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二条   二级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是:

1.贯彻落实校党委、校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将党风廉政建设与班子中心工作紧密结合;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各负其责,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体系。

2.每学期召开党政领导班子专题会议,学习贯彻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文件精神,分析研究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状况,讨论决定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事项,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计划、措施,对照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标准,逐项核查落实情况。

3.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有计划地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进行党风廉政法规和党性党风党纪、廉政勤政教育,促进师德师风建设。

4.执行党政共同负责制,遵守党政联席会、党委会和行政办公会等议事规则,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选人用人等制度;落实上级巡视整改工作,配合校党委巡察工作。

5.按规定和要求执行处级领导干部个人事项申报制度;落实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规范办事程序,执行党务、政务公开;贯彻“收支两条线”,严格执行学校财务管理相关制度等情况,坚决杜绝“小金库”。

6.强化对本单位重点领域、重点环节的监管。排查本单位廉政风险点,制定有效防范措施;对师资队伍建设、教学管理、科研经费使用、资产购置、项目招标、招生招聘、评奖评优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制定防控制度,加强监管,化解风险。

7.执行上级和学校关于选拔任用干部的有关规定,规范选拔任用程序。

8.严格执行学校公务接待、因公出国(境)、会议考察培训、公车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严控三公经费支出。

9.及时纠正违纪违法行为,协助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查信办案;积极支持执纪机关、校纪委和本单位纪委书记(纪检委员)依纪依规履行职责;出现重大问题,实行一票否决评优。

第十三条  对二级单位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实行每年一次定期考核,视工作需要也可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存入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档案。

第十四条  检查考核主要程序为:

1.考核对象按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准备材料,校纪委办组织人员去考核对象现场查阅资料,再结合平时工作实情记录,按照《合肥学院二级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表》(见附件)打分评级,产生考核初步结果。

2.初步结果报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经公示无异议,最终确定考核结果,向校党委报告。

3.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对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校纪委办在考核结束时向被检查考核单位反馈以下情况:对部门的总体评价,履行工作职责、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意见。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党纪制度进行追责问责:

1.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2.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3.对本单位、本部门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4.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5.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6.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7.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办法或者有关规定,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有关机关或者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等次为合格的部门,校分管领导要同其第一责任人和班子相关成员进行谈话;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部门,校主要领导人要同其第一责任人和班子相关成员进行谈话。谈话时,要求谈话对象认真分析原因,找出存在问题,拿出整改措施;对定为不合格的二级单位,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不落实的,要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等级未达到“好”的二级单位,不具备学校当年其他考核评优的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方案由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合肥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修订稿)(院党委〔201220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

 

 

 

 

 

 

 


合肥学院二级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表


       被考核部门:                                            

 考核时间:


 


(分数≥80

合格
80>分数≥60

不合格
(分数<60



部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指标

材料提供部门

打分分数


组织领导

30

1.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否对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班子其他成员是否负责分工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8分)

本单位

 


2.党风廉政建设是否列入年度系(部门)工作要点,年终是否有总结。(6分)

本单位

 


3.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少于2次。 (8分)

本单位

 


4.组织参加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会议情况。(8分)

纪委办

 


宣传教育

20

5.是否按要求及时传达学习贯彻上级和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5分)

本单位

 


6.组织开展《准则》《条例》学习教育活动和廉政文化教育活动开展情况。   (8分)

本单位

 


7.是否讲廉政党课、领导干部是否参加学校、部门廉政警示教育活动。(7分)

本单位、纪委办

 


制度建设

40

8.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和严格执行集体决策制度(6分)

本单位

 


9.是否按规定及时上报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材料。(8分)

纪委办

 


10.是否制定部门事务公开制度并严格执行。(5分)

本单位

 


11.领导班子成员是否按时如实填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3分)

组织部

 


12.是否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5分)

计财处

 


13.是否对本部门重点领域、关键节点进行排查,制定防范措施。   (6分)

本单位

 


14.是否及时纠正违纪违法行为,并协助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查信办案的情况。   3分)

本单位、纪委办

 


15.是否积极支持执纪机关、校纪委和本单位纪委书记(纪检委员)依纪依规履行职责等情况。   (4分)

本单位

 


特色创新

10

部门依据自身实际情况,开展富有特色、创新性活动,取得成效。   (10分)

本单位、纪委办

 


一票否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部门及相关个人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1.部门领导发生严重的违纪违法问题。

纪委办

 


2.意识形态领域发生明显问题。

宣传部

 


3.存在发生严重问题的隐患,经有关部门建议、警告仍不采取有力措施整改的。

纪委办、相关单位

 


4.对照巡视、巡察要求,自查自纠不到位,落实整改不力的。

纪委办、巡察办

 


5.其他重要相关事项。

纪委办、相关单位

 


备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小组根据考核内容和参考指标进行评分,根据分值在对应的等级栏内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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