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语学院学生请假销假制度

发布时间:2020-07-02作者:设置

 

      为了加强外语系学风建设,规范学生的请假行为,增强学生纪律观念,特制定如下请假、销假制度。
一、学生因故不能上课或参加实习、军训及院、系组织的集体活动时,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有效。
二、请假程序:学生请假应填写请假单,说明请假事由和请假时间,按准假权限报批,经批准后方可离校或不参加学习活动。请假期满应到辅导员处办理销假手续,并附有关证明材料(请病假者必须有医院诊断证明)。
三、准假权限:
(一)请假2天以内者,由辅导员批准;
(二)请假3天以上(含三天)至一周内者,由辅导员签署意见后报系领导批准;
(三)请假一周以上者,由辅导员签署意见,经系领导批准后报教务处与学生处备案。
四、辅导员留有学生请假条存根。学生请假期满后应及时在存根条上签名销假。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以旷课论处:
(一)不履行请假手续而离校者;
(二)请假期满未及时销假者;
(三假满后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者;
(四请病假没有医院诊断证明而不参加学习活动者;
(五)擅自离校而委托他人为自己请事假者;
(六)请假理由与事实不符者。
六、辅导员应对旷课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对旷课课时达到行政处分的,按合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和《合肥学院学籍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本规定自2011年10月起施行。由外语系辅导员办公室负责解释。
 
 
外语系
2011-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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