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学院国际合作教育与交流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8-11-02 浏览次数: 79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际合作教育与交流学生的学籍管理,满足培养高素质国际化人才的需要,结合我校国际合作教育的实际情况,并保证出国留学学生学习的连续性和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合肥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国际合作教育与交流学生,是经过普通高等教育入学考试并取得正式学籍,在合肥学院学习期间,遵守《合肥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相关管理规定,在合作院校学习期间,遵守合作院校相关管理规定的在校生。

第二章培养模式

第三条国际合作教育与交流培养模式是指:

中外合作培养模式:2+3(本科)、3+1(本科)、3.5+0.5(本科)、2+2(本科)、1.5+1.5(专科)等固定内容和教学形式的培养模式,即学生入校后,首先在我校完成规定课程的学习,然后赴国外合作院校进行后续阶段的学习。

短期国际交流模式:学生经学校批准到国(境)外高校或机构学习或实习不超过一年。

学校选拔出国(境)留学模式:学生在校期间,经学校选拔进行语言培训并在学生外语水平达到国(境)外高校或机构的要求后,赴合作院校进行学习。

第四条中外合作培养专业的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应在学生入学前3个月由教务处、相关院(系)和国际交流合作处三方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的基本要求、我校的具体情况、国外合作院校的意见等因素,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经合作院校同意后予以确定。

第五条中外合作培养专业的学生在我校学习期间,须按照中外合作人才培养方案修读。在我校学习阶段结束时,课程学习成绩及语言水平达到合作院校要求,且能够获得出国签证,则可赴国外合作院校进行后续阶段的学习;学生因考核不合格不能按时赴合作院校学习的,可以继续强化语言学习,学校择优推荐赴国外合作高校学习,或者在国内按照中外合作培养方案继续学习。

第六条中外合作培养专业的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如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留在中外合作培养专业学习的,可申请转入其他同类院校继续学习。相关手续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中外合作培养专业的学生,出国后因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完成国外阶段学习而回国的,可申请回我校继续学业,在学籍规定有效年限内,完成本专业规定课程。在合作院校修读合格的成绩可按照《合肥学院课程置换/学分互认管理办法》实施。

第八条经学校选拔出国(境)留学的学生,出国(境)期间学校保留学籍,在国外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学习而回国的,在学籍保留期内可申请恢复合肥学院学籍,在学籍规定有效年限内,完成本专业规定课程。在合作院校修读合格的成绩可按照《合肥学院课程置换/学分互认管理办法》实施。

第三章课程学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对于中外合作培养专业的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执行由我校和合作院校共同制定的培养方案。教学的组织运行原则上由教学单位根据培养方案和教学资源统一安排,语言类课程的外籍师资及从合作院校引进课程的师资配备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

第十条对于中外合作培养专业的学生,在国内阶段学习结束时,外语达到合作院校要求并准备申请合作院校入学通知书,若有未通过的理论课程(不包含实践教学环节),学校在其申请出国学期期末可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后仍有不及格课程,不再增加补考机会,学生须在合作院校重修相同课程,若成绩通过,可按照《合肥学院课程置换/学分互认管理办法》进行置换。修读手续等事宜由学生自行在合作院校办理,修读费用由学生个人承担。

第十一条学生赴合作院校学习后,由所在专业的院(系)对外合作专业负责人负责管理,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按合作院校的有关规定执行,毕业时需提交经教学主任签字、加盖院(系)公章并经国际交流合作处确认的纸质材料到交教务处审核、存档。

短期国际交流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的成绩一律录入教务系统,具体由院(系)填写《合肥学院课程置换/学分互认审批表》,并将所修课程成绩单经院(系)审核并经国际交流合作处确认后,报教务处审核生效。

第四章转专业与退学

第十二条中外合作培养专业的学生原则上不可转入非中外合作培养的专业学习。

第十三条中外合作培养专业的学生在国外学习阶段攻读的专业原则上应在合作协议规定的范围内。学生在收到国外学校录取通知书时,若在合作院校攻读的专业与国内学习期间的专业不同或不相近,应在出国前申请办理转专业手续,按《合肥学院普通本科生调整专业实施办法》实施,毕业证书的颁发和毕业手续办理由原对外合作专业负责人协同转专业后的院(系)办理;若出国后学生在国外转专业也须学校批准。

第十四条中外合作培养专业的学生,学习期限累计本科不得超过8年、专科不得超过6年(含休学、保留学籍以及在合作院校的学习时间),超过规定年限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五章毕业和学位

第十五条中外合作培养专业的学生修完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环节),成绩合格(或取得规定的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颁发毕业证书;达到双方学校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双方院校分别授予学士学位;未达到对方院校条件,在国内完成学业,符合我校毕业及学位授予条件的,仅颁发合肥学院相应证书。

第十六条学校选拔出国(境)留学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国(境)外学业并获得毕业(学位)证书,可凭校内成绩单、经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核的国(境)外合作院校成绩单、国(境)外毕业(学位)证书或预毕业证明,个人申请,按相关规定发给合肥学院相应证书。

第六章学生申诉

第十七条学校成立国际合作教育与交流学生申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国际合作教育与交流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

国际合作教育与交流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由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分管校领导、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人、教务处负责人、学生处负责人、来自承担国际合作教育与交流任务的院(系)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学校法律顾问等组成。

第十八条国际合作教育与交流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申述委员会提出书面申。申述委员会在接到学生书面申之日起15日内,召开会议并将复查结论通知申诉人。

第十九条学生对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学生赴合作院校学习期间,户口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生档案不迁出我校。

第二十一条学生在合作院校学习期间要遵守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合作院校的规章制度,必须按照合作院校所在国家及合作院校的要求参加医疗保险、人身安全保险,必须购买航空以及其他交通保险。在赴合作院校途中以及在合作院校学习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对于在赴合作院校途中发生的意外以及突发事件,由学生本人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处理,学校可应学生或家长的要求协助处理。对于在合作院校学习期间发生的意外以及突发事件,按合作院校所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合作院校规章制度处理,学校可应学生或家长的要求与合作院校就有关问题联络沟通或协助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毕业后,须按照我校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事宜和手续,否则,由于学生个人原因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教务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院行政[2012]147号《合肥学院国际合作教育与交流学生学籍》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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