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
发布时间: 2019-04-10 浏览次数: 1111

院行政〔2016〕15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的管理,保障和促进我院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账务管理等。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完善管理体制,明晰产权关系,落实管理责任,推动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的使用,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院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计划财务处对全院固定资产实施一级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制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固定资产年度购置预算;

  (三)设置固定资产总账及分类账。

  (四)参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购置的项目论证,负责采购、招标和验收等工作。

  (五)会同资产管理部门对学院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和统计工作;

  (六)监督、检查全院的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第七条 公共事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为固定资产二级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主持固定资产的招标组织管理、采购、验收等工作;

  (二)对价值20万元人民币(含20万元人民)以上的大型、贵重、精密仪器专用设备按单件(台)建立技术档案,并归档学院档案室;

  (三)审核、批准和办理固定资产增加、调剂、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

  (四)负责固定资产的登记,建立合肥学院固定资产信息化系统,对固定资产保管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五)组织开展固定资产清查、维护和统计工作;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簿,定期与财务处核对资产变动情况;

  (六)根据使用部门申请,主持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并根据批复组织实施;

  (七)检查、指导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使用单位负责对其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三级管理,系部、处室、平台主要领导是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总负责人,离任时需要进行资产审计,教研室、实验室及科室领导为所在科室资产管理责任人,并至少明确一名资产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申报购建计划,负责可行性论证参与相关技术准备及招标、采购活动,并负责具体技术验收工作;

  (二)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资料和固定资产使用卡片;

  (三)保管、维护固定资产,保证设备的完好;

(四)提出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协助处置报废资产。

第三章 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九条 学院利用各种渠道或使用各种经费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都要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十条 根据高校会计制度的规定,固定资产的管理按六大类设置:

  (一)土地、房屋及构筑物;

  (二)专用设备;

  (三)通用设备;

  (四)文物和陈列品;

  (五)图书、档案;

  (六)家具、用具、装具。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分别按以下情况记价入帐: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安装费及附加费等计价。

  (二)自行建造的设备及已竣工的房屋及构建物,验收合格后,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中介机构评估提供的有关凭据记账,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种费用,应当记入固定资产的价值。

  (四)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购置固定资产(不含大型基建项目)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组织,2万元以上的项目需会同财务使用单位共同参与询价、招标等环节的工作,也可委托第三方有资质企业办理。其中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未达到政府采购的零星项目,货物类资产采购按《合肥学院采购与招标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一)固定资产采购与付款业务按以下程序办理:

1、使用单位申购;

2、申报部门汇总,组织论证立项,编制购置计划,呈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3、由资产管理部门组织招标。招标方式按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执行。

4、资产管理部门与中标单位签订采购合同,并将合同副本送院办归档;预付款按合同约定安排付款;

5、管理部门或使用单位按固定资产入账流程办理报销及领用手续。

  (二)固定资产的验收按以下规定办理。

1、购入的固定资产,政府采购项目成立验收工作组进行验收。20万元以上的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应会同使用部门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及学院综合档案室人员共同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由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入库手续,使用部门办理领用手续,有关技术资料要立卷归档。

2、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竣工后,由建设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由公共事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凭经审计后的工程决算书及有关立项、批准材料办理资产交付使用及入账手续。

3、自制、接受捐赠等固定资产,合理定价后按上述规定办理验收入账手续。

  第十三条 资产配置包括资产调剂、资产调拨和配置安排。具体见院行政(2012125号文件执行。学院资产配置工作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任何资产使用部门均无权自行进行资产的调剂。 资产调剂或调拨,要办理帐、卡、物转移手续,使用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由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实行。

  第十四条 资产处置主要包括资产的报废报损、资产的借用和转让等。学院资产处置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任何资产使用部门或领用保管人无权自行处置学院的资产。学院资产的报废报损,原则上每年安排一次,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资产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提出初审意见,财务处审核,报院长审批后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未经学院批准,任何使用部门()都不能利用学院资产进行有偿或无偿服务、不得对学院资产进行转让和变价出售。经批准的资产服务收入、资产转让收入和报废的残值收入,必须由财务处统一收取,再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和报告管理

  第十六条 资产的清查盘点。每年进行一次资产抽查,抽查范围不少于6个系部,抽查由计划财务处及资产管理部门共同组织,使用部门配合实施,做到帐、卡、物相符。对于盘盈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盘亏的资产,应查明原因,分不同情况按规定的程序及时处理。要针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保证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除按财政部门文件安排的资产清查外,学校每3年开展一次全院资产大清查。

第六章 固定资产管理责任

第十七条 加强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管理情况监管,提高设备使用效果。

  第十八条 对未按制度进行物资采购或未按规定履行管理职责,造成学院资产严重流失和浪费的;未经批准利用学院资产谋取部门或个人利益的;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擅自转让或处置资产的;不按规定收缴资产收益等现象,学院将追究部门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对认真执行资产管理制度,并在资产管理中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学院将给予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如遇与上级相关部门颁布新规定不一致时,执行新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与公共事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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