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行政〔2014〕242号
为激励研究生全面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我校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比例
应届毕业生总数的30%。
二、基本要求
学业奖学金得分 | 科研成果奖得分 |
一等学业奖学金得分 | 85×30%=25.5 | 一等奖得分 | 10 |
二等学业奖学金得分 | 75×30%=22.5 | 二等奖得分 | 8 |
三等学业奖学金得分 | 65×30%=19.5 | 三等奖得分 | 6 |
学位论文成绩必须是75分或良好(含)以上,受过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者不得参与优秀毕业生的评选。
三、评选办法
优秀毕业生由各培养单位组织评定,其评选标准和具体办法如下:
按下列公式计算出每位学生的综合得分,然后按得分高低排序,取前30%名(按四舍五入取整数)。
综合得分=一年级学业奖学金得分+二年级学业奖学金得分+毕业论文成绩×30%+科研成果奖得分
学业奖学金和科研奖励得分具体计算办法见下表:
初评名单必须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将获奖名单报研究生处,研究生处审核通过后报分管院长审批。如有异议,按《合肥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办理。
四、奖励办法
为优秀毕业生颁发荣誉证书,不发奖金。
五、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